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四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大力实施“创新活市”战略,推动“成渝研发、资阳转化,成都转移、资阳承接”,创建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着力培育一批成果创造能力强、转化水平高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开展资阳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培育认定工作,从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创造、科技成果奖励、技术交易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考核。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每家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二、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机构。鼓励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企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建设行业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为全市成果转移转化提供搜集筛选、价值评估、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知识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开展资阳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机构建设认定工作,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每家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三、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与成都等地高校院所签订针对具体技术或产品开发的产学研合作协议,对取得协议约定成果且实际支付给合作方项目经费20万元(不含设备购置费)及以上的,按企业实际支付合作经费的5%一次性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推动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鼓励行业骨干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以及高校院所共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开展技术创新、标准创制、成果推广应用等工作。对全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做出贡献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给予市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支持。
五、设立资阳市科技成果转化奖。探索设立以科技成果转化为基础的资阳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出台相应奖励办法,对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转化成效明显的成果完成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
六、加大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力度。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按80%的比例划归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所有。全面落实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税优惠政策。对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市场化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按单个项目评价费用5%给予补助,每个单位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八、培育壮大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加强技术市场从业人员、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人才队伍建设,打通人才双向流动渠道,鼓励成渝等地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到我市企业、园区、农村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鼓励海外人才来资实施技术转移,引导更多高技能科技人才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对全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才,给予市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支持。
九、鼓励企事业单位开放科研设备。支持企事业单位围绕主导产业建设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基地,为产业链企业提供实验研究、仪器设备、中试生产线等资源,提供通用性、行业性的技术转移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企事业单位对本地企业开放共享科研设备的,分别按照服务总费用给予提供方不超过5%和使用方不超过10%的补贴,单个单位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对发明专利授权和国际专利申请受理后,分别一次性给予专利权人不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实际发生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的资助。对通过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经认定后,按照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助,单个专利权质押贷款 项目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本政策所需资金在市级创新创业引导资金中列支。
由市科技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出台本政策的实施细则。
本政策由市科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本政策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