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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雁江区突发事件总体 应急预案(试行)
发布时间:2021-12-27   录入:雁江区应急管理局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提高我区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消极影响,保障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应急管理工作的决定》《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雁江区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指导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3 突发事件的概念和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1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旱涝灾害、暴雨、冰雹、雷电等气象灾害,破坏性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灾害等。

1.3.2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企业和建设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1.3.3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1.3.4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各类刑事案件、社会治安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经济安全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以及各类冲击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阻断交通,非法集会和集体静坐、上访请愿、越级集访等群体性事件。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4 突发事件的分级

按突发事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原则上可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突发事件。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是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具体事件分级标准执行《资阳市雁江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范围与标准(试行)》(见附件3)。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论述,加强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推进全区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危害。

1.5.2 政府主导,社会协同。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引导社会和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发挥基层一线的作用。有效整合政府和社会资源,健全信息和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1.5.3 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强化应急装备技术支撑,依靠科技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

1.5.4 信息公开,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权威信息,认真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提高宣传引导的导向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1.6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根据《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的规定,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分别由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各级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应急响应分级以及分级响应措施在专项、部门等预案中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规定。

1.7 应急预案体系

雁江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7.1 应急预案

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总体应急预案是区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区政府及区应急委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等工作而预先制定的部门工作方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是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根据面临的风险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1.7.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单独编制工作手册,或将有关内容融入应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应当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 组织体系

区突发事件应对组织体系结构图(见附件1)。

2.1 领导机构

在区委领导下,区政府是负责本区范围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统筹制定全区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全区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重大问题,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一般或较大(配合市政府)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2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资阳市雁江区应急委员会的通知〉》(资雁府发〔201911号),区应急委是区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下设区应急委办公室在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委设立18个专项指挥部,作为区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明确了成员单位和下设办事机构(牵头应对部门)。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依据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指挥协调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3 工作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是区政府应急管理的工作部门,负责指导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统筹全区应急能力建设,协助区领导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区级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和实施;在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协助完成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4 镇(街道)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5 现场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设立由区政府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物资保障、信息发布、基础设施保障、通信保障、专家支持、善后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现场指挥部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2.6 专家组

区政府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咨询制度,研究突发事件应对等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组成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3 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防控

3.1.1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制定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依法对各类危险源与危险区域进行辨识和评估,建立清单与台账,加强检查监控,针对风险隐患采取安全防控措施,建立信息共享与公开机制。各职能部门定期综合评估和分析潜在风险,研判突发事件可能趋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区政府。

3.1.2 统筹建立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重大风险源防控措施、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1.3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区级各部门应当督促各企事业单位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报告。

3.1.4 强化基础设施安全防控。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以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各运营与维护单位建立健全日常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3.1.5 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坚持底线思维,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切实做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项工作,从源头提升突发事件预防监测和应急救援能力。

3.2 监测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级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充分发挥区政府应急指挥平台和气象、国土、公安、环境、商务、文广旅、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网络舆情监测等各类专业监测系统的作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突发事件牵头应对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建立数据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3 预警

3.3.1 确定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参考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根据监测和预测分析结果,预警级别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区级有关部门和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初步确定预警级别并报告区应急委,由区应急委报告区委、区政府。一般预警由区政府确定;较重以上预警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确定。

3.3.2 发布预警信息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当被确定为一般(Ⅳ级)的预警信息,由区政府通过本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预警信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地公开播发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性质、原因、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损失估计、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较重(Ⅲ级)以上的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发布。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完成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3.3.3 采取预警措施

发布一般以上预警信息后,区政府按照预警级别,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增加观测频次,加强预报,畅通信息接收渠道,及时收报相关信息,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常识、劝告、咨询电话;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必要时,集结应急救援力量预先布置到可能事发区域;

4)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燃油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4 调整、解除预警

区政府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区政府、各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部门应当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及时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情况。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区政府通过公共传媒发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区应急委及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落实解除预警工作。

4 应急处置

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区政府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文件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健全区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区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2)。

4.1 信息报告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统筹各项应急资源,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建立规范基层网格员制度,做到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和先期处置,为突发事件及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各部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应急值班值守工作体系,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建立信息报告员(基层网格员)制度,多途径收集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区委网信办、区舆情中心要及时监看、收集即将发生或发生可能性大的突发事件的舆情信息,准确掌握舆情,科学分析研判舆情走势,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应对建议方案,妥善引导舆论。

严格执行《雁江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要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各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获悉紧急突发事件后,第一时间组织信息研判和报送区文电服务中心,并报告相关领导督促指导事件处置或赶赴现场指导处置工作。其中,属于较大以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类事件的,区文电服务中心第一时间通知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快速会商研判事故等级、报告口径及报告范围,并视情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公共卫生、社会稳定类事件的,由区文电服务中心会同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信访局等区级相关部门进行综合研判,报相关区级领导审核后按统一口径上报。坚决杜绝越过区委、区政府直接报送的情况发生。

4.2 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开展应对处置工作,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地区、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及时开展劝解、疏导工作。有关单位按照规定上报情况。

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在第一时间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服从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决定,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基层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区政府立即依法组织先期处置,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或者灾情蔓延。

4.3 指挥协调

4.3.1 组织指挥。启动区级应急响应,根据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形,必要时,由区委、区政府负责同志带领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启动相应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迅速赶往事发现场,指挥协调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

4.3.2 现场指挥。由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立即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工作。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交通管制组、治安维护组、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社会动员组、物资和经费保障组、应急通信组、综合信息组、生活保障组、舆论引导组、涉港澳台和涉外工作组),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3 协同联动。驻雁江区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规定的指挥关系、指挥权限和协同机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4.4 处置措施

4.4.1 当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责任单位积极落实现场指挥部指令:

1)做好现场信息获取工作,开展灾情研判,制定处置方案;

2)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控制传染源,加强现场公共卫生监测与防疫工作。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

3)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4)立即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开展灾情评估及环境应急监测,保护环境敏感目标,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5)及时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燃油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6)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与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7)依法从严惩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8)加强舆情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9)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4.2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由责任单位积极落实现场指挥部指令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地方党政人大政协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 紧急状态

当突发事件扩大或复杂化,超出了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处置能力或处置职责时,由区应急委直接指挥处置工作,或由区应急委成立新的临时性指挥机构,直接指挥处置工作。当突发事件再度升级时,由区应急委报经区委、区政府同意,提请市委、市政府作出决定。

4.6 信息发布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区委的领导下,由区政府会同区委宣传部门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方案,与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完善舆情收集分析和信息发布机制,依法依规发布信息。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7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有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解除应急状态,撤回应急救援队伍、撤销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疫病防治、疫情或者灾害监控、环境污染消除、宣传引导、网络舆论引导等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部工作结束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一般突发事件应急状态的解除,根据区政府主要领导指示或者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由事发地政府或者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报区应急委或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状态的解除,由区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或者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以事发地政府为主,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进行,必要时报请区政府协调。主要内容包括:

1)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受事件影响的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2)区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应及时调查统计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和造成的损失程度,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和向社会公布;

3)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突发事件现场进行科学评估论证,制定保护规划,确定保护对象、区域和范围。保护规划应当对受损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事件遗址、遗迹,受损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明确具体的保护范围、保护要求和保护措施;

4)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转移安置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站点管理,做好中央、省级、市级下拨和区级救灾款物管理、分配。民政部门要做好受事件影响的群众的救济款物接收、发放等工作,确保群众基本生活,并做好群众的安抚工作。有关单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自治组织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安置、安抚群众;

5)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的消毒、疫情监控和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等工作;

6)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清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遇难者身份确认、遇难通知、遗体运送、无法辨认身份遇难者的DNA信息提取保管、遗体处置等事项。若因调查需要暂缓清理的,应组织保护好现场,待批准后再行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可能导致危险发生或清理工作有特殊要求的,由专业队伍进行清理;

7)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应制定计划,采取切实措施,使受事件影响的群众迅速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若需要由上级政府、部门制定方案的,由上级政府、部门制定方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区级部门组织实施

8)做好在突发事件中被损害公共基础设施等的修复工作。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燃油等公用设施被损尚未恢复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迅速组织力量修复。道路、桥梁、水库大坝、围堤等被毁坏及河流被堵塞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修复;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地政府做好物资、劳务征用补偿及赔偿工作。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征用时的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5.2 社会救助

政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向社会公开募集、接收突发事件应对所需物资、资金和技术支持,并加强宣传引导,合理分配捐赠物资和资金。加强国际红十字会等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和合作,积极吸纳国际非政府组织捐赠救助款物。侨务部门要加强与广大华侨、侨胞的联系,帮助有赈灾意愿的华侨、侨胞实现其意愿。接受捐赠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捐赠物的来源、数量、管理、分配和使用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应急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5.3 保险

政府应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对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予必要的支持。鼓励保险公司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保险服务。探索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协调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督促保险企业做好保险理赔工作。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因定损理赔需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5.4 调查与评估

5.4.1 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区应急委组织调查组对一般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形成书面报告,报区委、区政府。较大突发事件处置结束的同时,区政府配合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形成书面报告,经市政府应急委办公室审核后向市政府报告。

5.4.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按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报区应急委办公室。区应急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委报告。

5.5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

加强恢复与重建工作的领导,按照短期恢复与长远发展并重的原则,根据当地需求,因地制宜、科学编制恢复重建规划,制定并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

尽快组织修复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燃油、广播、电视、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及时组织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供应,尽快恢复受影响地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因突发事件需要过渡性安置的人员,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安置。过渡性集中安置场所设立基本生活保障设施、医疗服务点和消防站等,配备必要的公众信息传播设施。

区政府应当根据损失情况和有关规定,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地区和行业,采取费用减免、贷款贴息、财政转移支付和对口支援等措施,提供资金援助、物资支持、技术指导和人力支援。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援助请求。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特定人群进行心理干预和咨询,应当提供法律援助和其他公共服务;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档案管理制度,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原始记录等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区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区委、区政府应当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为建设一支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支持保障。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区应急管理局、区经济科技信息化局 、区公安分局、雁江生态环境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区卫生健康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区融媒体中心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装备建设。

驻雁江区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急救援力量。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着力构建我区军地抢险救灾应急指挥协同、常态业务协调、灾情动态通报和联合勘测、兵力需求提报、应急资源协同保障五个工作机制。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需要,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基层应急队伍。基层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先期力量。鼓励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整合各类应急资源,推进专兼结合、一队多能的综合性乡镇应急队伍建设,发展灾害信息员、气象信息员等一员多职应急信息员队伍。

社会应急队伍。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有关部门应当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服务工作。

6.2 财力保障

区政府应当将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平台建设、物资储备、培训和宣传教育、救援队伍建设,以及监测与预警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每年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评估。

完善突发事件风险社会分担机制。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应急体系项目建设。

6.3 物资保障

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统一调配、资源共享的原则,区政府应当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科技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区重要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和信息库,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报废、更新、回收和紧急配送体系。

区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6.4 安全防护保障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为按照统一指挥参加应急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及涉险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科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确保人员安全。

6.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6.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会同区经科信局等有关部门,及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6.7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的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公路、水运等应急运力协调机制,加强交通应急抢险能力建设。加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开辟应急运输“绿色通道”,提高人员、物资紧急运输能力。依托驻雁江区解放军、武警部队、水上搜救、通用航空等水陆空资源,健全水陆空紧急运输服务队伍体系。进一步规范社会运力征用程序,完善补偿办法。深化军地合作,实现运输资源优势互补。

6.8 通信信息保障

区经济科技信息化局区文化广电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应急通信、广播保障工作体系,组织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运营企业依托公共通信网、卫星网、微波等多种传输手段,增强基础电信网络的应急通信能力,协助完善各级、各类指挥调度机构间通信网络,保障通信畅通。

6.9 公共设施保障

区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应急疏散地域和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注重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应急避难场所启用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并保证避难场所的正常运营。

6.10 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气象部门负责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水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江河、水库水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国土分局应当及时提供地质灾害、森林防火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工作信息服务;及时提供突发事件事发地遥感监测、无人机航摄等技术支持,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地图、影像等地理信息服务。

建立并规范数据采集、维护、交换、更新长效机制,做好应急平台和基础数据信息系统建设对接,实现监测、监控、预警等工作信息化、现代化。

6.11 科技保障

区政府应当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依靠科技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根据国家应急平台体系技术要求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综合应急平台和专业应急平台,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共同承担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工作。

区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

6.12 区域合作保障

区政府指导、鼓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加强应急管理区域、行业领域合作与联动,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应急资源区域共享机制。

加强与毗邻县(市)的应急管理交流合作,不断完善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加强应急演练联动,为应对区域性、行业领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7 预案监督管理

7.1 编制与修订

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全区预案体系建设。应急预案编制或修订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在编制或修订过程中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

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预案服从总体预案,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预案报审备案、公布、评估与修订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区总体应急预案由区应急委办公室编制,由区政府审核,以区政府名义印发,并报市政府备案;

2)区专项应急预案由各指挥部责任部门牵头编制,组织有关部门会审同意后报区应急委办公室审核,经区政府分管领导(专项指挥部指挥长)审批,必要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应急委专题会议通过,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3)区级部门应急预案由本部门编制,由部门行政办公会议审定,以部门名义印发,报区应急委办公室备案;

4)镇(街道)应急预案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办公会议审定,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印发,报区应急委办公室备案;

5)村(社区)应急预案由本级村委会制定,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6)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本单位负责人组织相关会议审定,以单位名义印发,报同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7)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7.2 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区政府及区级有关部门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综合应急演练和专项应急演练,必要时可以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整体协同处置能力。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也应当结合实际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7.3 评估和修订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级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7.4 宣传和培训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多种形式推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公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幼儿园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区政府及区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教育培训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7.5 责任和奖惩

区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本预案由区应急委办公室负责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2020422日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印发的《资阳市雁江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8.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本预案。

9 附件

9.1 区级主要应急预案及其牵头部门

9.1.1 区级主要专项应急预案

    1)突发事件类

序号

应急预案名称

牵头部门

1

资阳市雁江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区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

2

资阳市雁江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区气象局、区应急管理局

3

资阳市雁江区地震应急预案

区应急管理局

4

资阳市雁江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区国土分局、区应急管理局

5

资阳市雁江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局

6

资阳市雁江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区应急管理局

7

资阳市雁江区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区交通运输局

8

资阳市雁江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区经济科技信息化局

9

资阳市雁江区通信网络事故应急预案

区经济科技信息化局

10

资阳市雁江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雁江生态环境局

11

资阳市雁江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雁江生态环境局

12

资阳市雁江区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区委网信办

13

资阳市雁江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区卫生健康局

14

资阳市雁江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区市场监管局

15

资阳市雁江区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区市场监管局

16

资阳市雁江区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区公安分局

17

资阳市雁江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区委政法委

18

资阳市雁江区油气供应中断应急预案

区经济科技信息化局

19

资阳市雁江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金融工作局

20

资阳市雁江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委外事工作委员会

21

资阳市雁江区粮食应急预案

区发展改革局

22

资阳市雁江区舆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政府新闻办(宣传部)

23

资阳市雁江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24

资阳市雁江区消防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区消防救援大队

25

资阳市雁江区突发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预案

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局

26

资阳市道路交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区公安分局

27

资阳市雁江区影响市场稳定事件应急预案

区商务局

备注:表中未列明的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由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制定;主要牵头部门为多牵头部门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所在部门作为第一牵头部门

    2)应急保障类

序号

应急保障

牵头协调部门

支持部门和单位

1

资阳市雁江区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预案

区交通运输局

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人武部、武警资阳支队执勤一中队等

2

资阳市雁江区突发事件医学救援应急预案

区卫生健康局

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科技信息化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红十字会、区人武部、武警资阳支队执勤一中队等

3

资阳市雁江区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

区经济科技信息化局

区发展改革局、区国土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国网雁江供电公司、武警资阳支队执勤一中队、区人武部、中石油和中石化公司等

4

资阳市雁江区突发事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区经济科技信息化局

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区人武部、武警资阳支队执勤一中队等

5

资阳市雁江区突发事件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应急预案

区经济科技信息化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

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区国土分局、区人武部、武警资阳支队执勤一中队等

6

资阳市雁江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区应急管理局

区发展改革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人武部、武警资阳支队执勤一中队、区红十字会等

7

资阳市雁江区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秩序应急预案

区公安分局

区司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人武部、武警资阳支队执勤一中队等

8

资阳市雁江区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应急预案

区委宣传部

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区文化广电旅游局等

备注:牵头部门为多部门的,排序首个部门为第一牵头部门

    9.1.2 区级主要部门应急预案

序号

事件类别

牵头部门

1

重大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区农业农村局

2

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区应急管理局

3

工贸行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区应急管理局

4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区交通运输局

5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6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7

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8

长输管线事故应急预案

区发展改革局

9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区市场监管局

10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雁江生态环境局

11

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

雁江生态环境局

12

空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委军民融合办

13

刑事案件应急预案

区公安分局

14

民族宗教事件应急预案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15

监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公安分局

备注:上表中未列明的部门预案由相关部门自行制定,牵头部门为多部门的,排序首个部门为第一牵头部门。

9.2 区突发事件应对组织体系结构图见附件1

9.3 区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2

9.4 资阳市雁江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范围与标准(试行)

 

 

 

附件1

 

区突发事件应对组织体系结构图

 

 

 

 

 

 

 

 

 

 

 

 

 

 

 

 

附件2

 

区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3

 

资阳市雁江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范围与标准

(试行)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较大水旱灾害包括:

1.发生较大洪水或严重洪涝灾害;

2.小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3.发生中度以上的干旱灾害。

(二)气象灾害

较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大风、寒潮、大雪等气象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低温、高温、干旱、雷电、霜冻、大雾、持续低温阴雨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6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其他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道路结冰、大雾、雾霾等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2.因天气原因,可能造成渡口码头、高速公路、区域内主要道路、桥隧等连续封闭2小时以上的。

3.因气象灾害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民居进水、农田受淹、建筑倒塌、交通受到严重影响、公共设施严重受损及较大财产损失等情况的。

(三)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包括:

1.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我区境内4.5级以上的地震;

3.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或重大影响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较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其他地质灾害包括:

发生地面沉降或地基塌陷影响道路通行或建筑物倾斜,影响居民生产生活安全的。

(五)生物灾害

较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小麦条锈病、水稻稻瘟病等较大面积成灾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后成灾面积在5000亩以上、20000亩以下的生物灾害。

(六)森林火灾

较大森林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24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3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较大生产事故包括: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飞行事故

3.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道路交通、城区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的事故,或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水、停气48小时以上的事故;

6.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一般事故包括:

1.因生产、交通、旅游、医疗等各类安全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失踪)或3人以上受伤或较大财产损失的。

2.学生及未成年人或敏感人群在教学场所或其他敏感场所发生1人以上非正常死亡事件,或可能引发次生事件的。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受伤或过火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火灾事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志性建筑、旅游景点、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发生的火灾事故。

4.大型群体性活动、节假日娱乐活动和大型商场、超市促销活动,以及其他人员聚集较多的场所因拥挤、踩踏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受伤的。

5.民航、铁路、渡口码头、公交、轨道交通等重要公共交通设施发生故障或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交通瘫痪或较大财产损失的。

6.因设备故障或事故原因,可能造成供电、供气、供水、供油、通讯等影响上百用户正常生产生活且中断1小时以上的,或影响上千用户正常生产生活的。

7.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各类危险品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废弃过程中发生爆炸、泄露、环境污染等情况的。

8.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或3人以上受伤的。

9.桥梁隧道、道路设施、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坍塌或严重受损,产生较大影响的。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三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一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00人以上的。

3.非法排放、倾倒、埋藏剧毒或危险废弃物的。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范围在1个镇(街道)区域以内;

2.霍乱在1个镇(街道)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5—10例,或疫情波及所在2个以上乡镇(街道),或城区首次发生;

31周内在1个镇(街道)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在1个镇(街道)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5.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社区重要活动期间,或出现死亡病例;

6.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人以上、10人以下,或出现死亡病例;

8.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较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较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在各镇党政机关和重要部门以及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的事件;

3.已引发跨县(市、区)或跨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的事件;

4.造成人员伤亡,但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受伤人数在10人以下的事件;

5.其他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本地金融业稳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省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本地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但需进行跨市(州)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较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25人以上、5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及我区的事件和行政区域内的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区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在华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并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影响市场稳定的较大突发事件包括:

1.在我市较大范围或城区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市城市中心区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状况;

3.在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状况。

(五)刑事案件

较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受伤、危害较重的伤害、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资案件;

2.抢劫现金15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3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一定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的较大案件;

7.较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六)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袭击或攻击生产、储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事件;

2.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基础设施、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事件;

3.劫持船舶、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事件;

4.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知名人士及袭击、劫持大量平民,造成较大影响和危害的事件;

5.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较大危害的事件。

 

注:1.上述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市政府制定的《资阳市较大突发事件衡量标准》确定。2.较大标准以下突发公共事件为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各镇(街道)、各部门灵活掌握。3.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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