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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资阳市雁江区粮食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相关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11   录入:雁江区发展和改革局

辖区各涉粮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粮食质量安全工作,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根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地方储备粮出(入)库必检项目》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资阳市雁江区粮食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相关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粮食生产经营活动及建立资阳市雁江区粮食质量

安全档案制度

2.资阳市雁江区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3.资阳市雁江区粮食召回制度

4.资阳市雁江区粮食质量安全信用档案制度

 

 

                       资阳市雁江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4月11日

附件1

 

粮食生产经营活动及

建立资阳市雁江区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

 

     一、粮食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二、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相适应的收购、储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条件,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与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运输粮食的车(船)、器具应当完好,并保持清洁,无污染。非专用车(船)应有铺垫物和防潮湿设备,铺垫物、包装材料等应符合有关要求;

(四)粮食经营者应具有必要的粮食质量安全项目检验能力

(五)粮食经营者使用的检验仪器设备属于计量器具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计量法律法规进行检定或校准。

进出境粮食应当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规定。

 三、禁止销售下列粮食作为口粮:

(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质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二)霉变、色泽及气味异常的;

(三)直接拌有农药、混有农药残渣或者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的;

(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以及政策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口粮的。

收购和销售污染粮食定向用作非食品原料的,必须单收、单储,并在收购码单、销售凭证中明确标识用途。

四、粮食经营者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储存粮食应当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要求,定期进行粮情检查和品质检验,确保粮食储存安全;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

粮食经营者采购粮食,应当索取、查验和保存销售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并对采购的粮食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结果与销售方检验结果的误差在国家标准允许范围内的,应当认可销售方的检验报告。采购和供应政策性粮食,必须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不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的,不得采购和供应。

批发市场竞价销售粮食,销售方必须提供标的粮食检验报告。

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安全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包装材料,不得有影响粮食质量安全的其他行为;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销售中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的包装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注明生产日期、保存条件和保质期。

五、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粮食经营者经营粮食,应当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以下信息:粮食品种、粮食产地、收获年度、收购或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以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保存6年以上。

(一)政策性粮油收储企业。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以仓(罐)为单位,包括:联网采购时索要对方的质检合格报告、入库期间质量抽检报告情况、入库质量验收报告、储存期间每一次的储存品质检测报告、销售出库质检报告等。

(二)粮油加工企业、饲料加工企业、粮油配送企业及粮油供应网点。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包括:主要粮食品种批量采购(或直接收购)索要(或委托检验)的质检报告,加工成品的质检报告,产品销售出库的质检报告等。

 

附件2

 

资阳市雁江区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一、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以库存粮食识别代码为载体,建立从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到销售的全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实现粮食质量安全的可追溯。

二、粮食经营者购进入库粮食,要如实记录粮食品种、产地,管理好采购信息如直接收购的收购发票、联网采购的交易合同(含供货方联系方式等信息)、加工使用的台账及销售出库合同(函采购方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加工使用进口粮、定向销售超标粮或超期储存粮食,入库前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报备,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全程监管。入库进口粮必须立筒仓储存,单独建立入库及加工使用台账,管理好每批次入库进口粮的海关检疫资料、采购合同、物流运输协议、监管资料、下脚料及包装物的消毒证明资料、加工使用完毕后的海关销号资料等;单独建立每批次定向销售超标粮(或超期储存粮食)的入库及加工使用台账,管理好每批次定向销售粮食的合同、糙米加工协议(掺混出库)、运输协议等。进口粮、定向销售粮食信息资料原则上保管5年以上。

 

附件3

 

资阳市雁江区粮食召回制度

 

粮食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粮食有害成分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售粮食,并详细做好记录备查(包括:需召回销售粮食的销售出库信息资料如购货方联系人信息、合同、出库数量、召回函、及召回处理的程序性资料等);同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未按规定召回、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召回的粮食能够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可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符合饲料安全标准的,可用作饲料原料;不符合食品和饲料安全标准的,应当用作其他工业原料。

 

附件4

 

资阳市雁江区粮食质量安全信用档案制度

 

区发展改革局履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质量安全情况;

(二)向粮食经营者调查、了解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粮食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以及其他资料、凭证;

(四)对粮食经营者经营的粮食进行扦样检验。

粮食经营者拒绝检查的,相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由相关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区发展改革局建立资阳市雁江区粮食经营者粮食质量安全信用档案,进行粮食经营者收购备案审批,加工使用进口粮、超标粮(或超期储存粮食)事前备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粮食质量安全信用档案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粮食经营者增加检查频次,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

主办:资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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