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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雁环函〔2020〕67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工作的提示函
发布时间:2020-12-31   录入:雁江生态环境局

区属各排污单位: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20203月印发了《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20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雁江区全域将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根据《公告》,新建企业自20201216日起、现有企业将于2021316日起执行相应标准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为抓好贯彻落实,现将有关工作提示如下:

 一、雁江区主要涉及企业为水泥工业、制药工业企业以及使用锅炉的企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其他执行行业详见《公告》)。

 二、请各相关企业充分利用停产检修、春节放假等时间,对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确保按期达到特别排放要求。

 

附件: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20 2号)

资阳市雁江生态环境局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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