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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雁环发〔2017〕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13   录入:雁江生态环境局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危险废物含有有毒有害成分,若利用和处置不当,将对水体、大气和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甚至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心健康。近期开展的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中,我局发现部分企业,尤其是汽车维修企业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上存在较大漏洞。为进一步规范雁江区危险废物管理,确保环境安全,现就2017年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要求如下,请认真落实。

  一、认真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目前,我区大部分企业已根据要求完成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填报工作,但仍有一些企业尚未报送2016年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现对2016年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强调如下:

  (一)申报年度

  申报年度为2016年度。

  (二)申报报登记的范围及内容

  2016年12月31日前所有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环评法》实施前已投产并有危险废物产生的老企业、通讯行业和汽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千克(含)以上)。

  申报登记内容详见《四川省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

  (三)报送时间及填报要求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准确识别本单位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四川省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一式三份),并于1月16日前报送至雁江区环境保护局污控股(区政府1号楼1118室)。对逾期不按照规定申报或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二、认真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并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填报内容

  1.根据《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精神,详细填报产废单位基本信息、产品生产情况、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危险废物减量化计划和措施、危险废物转移情况、危险废物委托利用/处置措施、环境监测情况及上年度管理计划回顾。

  2.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与生产记录相结合,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二)报送时限

  各危险废物产生废单位于2017年1月16日前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报送至区环保局污控股(沱东新区区政府1号楼1118室)。对逾期未报送的,我局将依法进行查处。

  三、建立健全并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1.各产废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按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落实管理计划中的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危险性等各项措施,建立健全台账登记制度,根据危险废物产生的不同管理流程,如实记录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等环节的情况。产废单位的危险废物贮存期不得超过一年。

  2.各产废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各产废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四、认真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资料备案及联单管理制度

  (一)危险废物转移资料备案要求

  1.产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向移出地环保局备案危险废物转移资料(一式三份),包括:产废单位转移请示、与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的转移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同时带原件备查)、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资质及营业执照、危险废物运输单位资质及营业执照、处置单位与运输单位的运输协议、危险废物转移应急预案,明确运输路线承运人身份资料和安全运输责任书、包装技术要求。

  2.危险废物转移前报送详细的行程路线,包括转移的具体日期、起运地点、接受单位、运输单位、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具体行程路线。

  (二)转移联单管理要求

  1.产废单位完善转移手续后,在区环保局污控股领取全区统一编号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院执行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联单各项内容,并落实专人负责联单管理工作,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

  2.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联单编号第五、六位填写危险废物类别代码),并加盖工作,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区环保局,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3.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4.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保局;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保局。

  五、认真执行危险废物标识管理制度

  各产废单位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附录A以及《环境保护图形标识-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的规定在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设置危险废物标识;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要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环发〔2003〕188号)要求,设置医疗废物专用警示标识;医疗废物转运车辆要按照《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GB19217-2003)要求,设置医疗废物转运车标识。

  雁江区环境保护局污控股咨询电话:028-26920493

资阳市雁江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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