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江生态环境局
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首页 > 雁江生态环境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资雁环发〔2017〕5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辐射安全监管若干事项和管理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30   录入:雁江生态环境局

各核技术利用单位:

针对我局在全区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颁布施行以来出现的新情况,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管理,督促各单位依法开展核技术利用活动,确保辐射安全,现将需要明确的辐射安全监管相关事项和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现场监督检查的管理要求。

我局将按照《四川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大纲(2016)》的相关要求开展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存在的辐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将做出处置和处理。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未经许可新增使用射线装置,且新增的辐射工作场所不涉及土建施工的,我局将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中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关于暂时停产停业的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监督管理。

对于核技术利用单位因市场经营等原因需要暂停开展辐射作业活动的,我局仍将对此类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向我局提交停产停业报告和停产停业期间辐射安全保障措施的说明及相关承诺,由我局确认后上报发证机关。

(二)对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要加强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定期巡查,巡测并记录备案,确保放射源安全。

(三)做好辐射工作场所各项辐射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检修,确保其安全有效,同时要做好辐射安全相关资料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四)认真编制并按时提交《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自查评估报告》,涉及辐射环境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的报告可根据当年度停产停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说明。

(五)预计不再使用的放射源,须立即返还原生产厂家或送四川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

(六)各核技术利用单位需恢复辐射作业活动的,应当在恢复作业前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经市、区环保部门监督检查合格并上报发证机关同意后方可重新开展辐射作业活动。

三、关于宣布破产的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监督管理。

对于宣布破产、关停或倒闭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涉及放射源的单位,应立即将放射源返还原生产厂家或送四川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各相关单位要切实落实放射源收贮(返还)前的辐射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放射源暂存期间的安全、防止放射源丢失、被盗等辐射事故发生。

(二)射线装置需要报废处理前,应对其实施去功能化处理,并做好相关处理过程资料档案的记录。

(三)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并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四、关于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和注销违法行为处理要求。

我局将进一步强化许可证的全过程监管,检查督促相关核技术利用单位切实做好许可证届满的延续或注销手续办理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严处违法行为。

对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延续手续的,将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对于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的,将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五、关于放射源编码的管理要求。

按照国家的规定,放射源实施身份管理,每枚放射源都应该有对应的编码,各相关单位要及时填写《放射源编码申报登记表》上报省厅对放射源进行编码,务必做到放射源一源一码。

六、关于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的管理要求。

我局要进一步严格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工作从业人员个人剂量的监管,详查个人剂量检测报告,并结合检测结果,各相关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当辐射工作从业人员任何一季度的个人剂量数值超过1.25msv时,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备查,必要时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个人剂量满足安全要求。

(二)当辐射工作人员全年的个人剂量数值超过本单位的辐射剂量约束限制(根据环评文件确定)时,核技术利用单位应立即组织调查并采取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发证机关。

(三)当辐射工作人员全年的个人剂量数值超过《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标准限值时,核技术利用单位应立即报告区卫计局和区环保局。

七、关于辐射安全许可证增项的管理要求。

对于由省厅、市局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在原许可种类和范围内新增、变更使用Ⅳ、Ⅴ类放射源或Ⅲ类射线装置及其工作场所,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时可简化相应手续,向省厅和市局提交以下资料:增项正式申请文件,已有和新增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台账明细、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及新增、变更Ⅳ、Ⅴ类放射源或Ⅲ类射线装置环评登记表的备案回执。所涉及新增辐射工作场所一并纳入单位年度辐射监测内容。

资阳市雁江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30日

主办:资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028-26655501 市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28-28000836
网站标识码:5120000001  蜀ICP备05007295号-1 川公网安备 51200202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