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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雁环发〔2019〕50号关于加强污水处理污泥规范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14   录入:雁江生态环境局

资阳海天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一污)、资阳海天水务有限公司(二污、沱污)、利用污泥的相关单位: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二条规定,污泥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污泥稳定化和脱水处理,并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进行处置和利用,防止污染环境。

  为切实做好我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落实。

  一、污泥产生单位

  (一)落实主体责任。污泥产生单位应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含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和混合污泥)承担处理处置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是污泥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全过程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制定并落实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

  (二)建立管理台账和执行转移联单制度。污泥产生单位应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台账要如实载明污泥产生时间、产生量、转移量、去向等情况,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移联单制度。产生的污泥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其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应当符合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

  (三)加强污泥环境风险防范。污泥产生单位应落实污泥暂存场所防扬散、防雨、防流失措施(简称“三防”),加强污泥收集、暂存、转移、利用、处置环节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于每年1月31日前向资阳市雁江生态环境局报告上年度污泥产生、转移、利用、处置情况。

  (四)加强委外利用污泥全过程追踪管控。一是在改变污泥利用、处置方式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资阳市雁江生态环境局提交利用处置情况说明,内容包括改变污泥利用、处置原因、污泥利用处置单位、利用处置数量、利用处置方式等具体内容,一式二份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二是建立污泥利用追踪制度,对委外利用的污泥最终去向进一步核实,确保污泥依法利用。

  二、利用污泥的相关单位

  利用污泥的相关单位应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确保在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建立使用台账,如实载明污泥送达时间、转移量、使用量等情况,采取密封、防水、防渗漏和防遗撒等措施,防止污泥转移、利用环节污染环境。

          

    资阳市雁江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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