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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仪器设备政府采购工作制度的通知 资雁教体发〔2024〕3号
发布时间:2024-01-03   录入:雁江区教育和体育局

各学区、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强化内部流程控制,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推进依法采购,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文件要求,现将《资阳市雁江区教体系统仪器设备政府采购工作制度》下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资阳市雁江区教体系统仪器设备政府采购工作制度》

 

  

                     资阳市雁江区教育和体育局

                            202413

 

资阳市雁江区教体系统

仪器设备政府采购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雁江区教体系统仪器设备政府采购行为,明确政府采购职责,细化政府采购流程,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省、市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教体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仪器设备政府采购,是指雁江区教体系统使用财政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的行为。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本制度;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为资阳市雁江区政府采购中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该中心代为采购。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为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区(直属学校)负责统筹管理政府采购,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制定学区(直属学校)采购相关规章制度,并根据国家、省、市、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及时更新调整内部规章制度。

(二)负责政府采购的预算和计划管理。

(三)负责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

(四)负责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工作。

(五) 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支付、合同备案、报表统计、采购监督工作。

(六)其他与政府采购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法人单位。采购人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有:

(一)提出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及品目。政府采购立项阶段必须按照“合规、完整、明确”的要求提出采购需求。合规是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完整是指采购需求应全面包括供应商需具备的资格条件及满足政府所需或公共服务的全部要求;明确是指采购需求应当准确、明了、规范。

(二)负责采购项目预算资金的申报并报请区财政局审批。

(三)负责项目需求论证、市场调研、评审标准等前期工作,组织项目具体实施、履约验收、档案管理。

(四)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效果实施跟踪问效。

(五)回复针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质疑,配合财政部门调查处理政府采购项目投诉。

(六)办理政府采购项目的支出报销手续。

第七条  采购人负责采购合同的审查。采购人内部监察室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全程监督工作。

第八条  采购人会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所形成的实物资产登记和管理。

第九条  采购人应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预算价30万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成立工作专班落实政府采购工作。采购人应认真研究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第三章  预算与计划管理

第十条  采购人接到编制次年部门预算通知后,应先在资产管理系统中查询资产配额,无配额不得编制预算,有配额且经相关业务股室核实后方可编制预算。

第十一条  采购人应在充分进行项目需求论证的基础上,进行市场调研,收集不低于3家供应商的市场调研价格,经“三重一大”会议讨论后,确定政府采购预算价。

第十二条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后,应先报区教体局审核后,再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十三条  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将本年度内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进行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进行政府采购,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若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应严格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财政部门预算批复后,按照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办法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计划备案。

第四章  采购代理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现行《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凡集采目录内的货物、服务,均应委托资阳市雁江区采购中心采购。

第十六条  集采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采购人可委托资阳市雁江区采购中心采购,也可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自行选择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五章  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

第十七条  部门预算批复后,采购人应当再次开展需求论证、市场调研等前期工作,确定对供应商的基本要求;收集不低于3个品牌的拟采购货物的参数,确定采购参数;根据实际需求,确定政府采购评审标准。再经“三重一大”会议讨论后,形成会议纪要。相关业务股室对采购人拟定的采购参数和评审标准进行重点监督。

第十八条  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相关要求组织需求论证。预算价30万元以上、小于300万元的采购项目,应当组织3人以上单数组成的专家组进行采购需求论证。预算价3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组织5人以上单数组成的专家组进行采购需求论证。

第十九条  采购人应报请区财政局确定采购方式,并与采购代理机构充分沟通,制定采购文件,依照法定程序有序推进采购工作。

第二十条  采购需求论证由采购人负责,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公司参与采购参数和评审标准的制定,同时须签订《保密协议》,且参与制定采购参数和评审标准的第三方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均不得参与该项目投标。委托不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采购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采购结果和法律顾问意见,按照合同管理规定及审批要求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法定的时间要求及时进行合同公告及备案;对公告及备案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合同签订后,按规定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公告,并将合同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章  采购履约验收与结算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验收由采购人牵头,预算价3万以上的项目应邀请相关业务股室监督,预算价10万以上的项目还应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时填制验收报告(验收单)。验收费用不得由供应商支付。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支付发票及验收报告等材料作为支付申请的证明材料,按照报销管理要求提交支付申请。

第八章  采购询问、质疑与投诉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 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应在收到投诉书副本和《作出说明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采购人接到财政部门下发的《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应立即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期最多为30日。暂停采购活动期满或者收到财政部门《恢复采购活动通知书》之前,不得进行采购活动。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按照相关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交PDF电子文档一份至业务股室归档。

整理资料有:“三重一大”会议纪要(记录)、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政府采购需求论证资料、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采购项目验收单及信息统计表等相关资料。政府采购档案要真实、全面反映和记录采购活动情况,采购档案保存期限为15年。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活动由业务股室监督指导,采购人内部监察室、区教体局监审股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采购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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