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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医合作提升学校医疗救治能力的通知 资雁教体发〔2024〕18号
发布时间:2024-02-04   录入:雁江区教育和体育局

各学区、直属单位,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进一步增强我区中小学校(园)疾病防控、医疗救治等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我区师生校内平安健康。现将进一步加强医校(园)合作,提升学校医疗救治疾病防控能力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密切配合,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学校与辖区内卫生医疗部门建立联络机制,保持密切的沟通与合作,及时分享学生健康信息及学校传染病防控状况;共同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学生突发疾病和伤害的紧急救助绿色通道。医院设立医疗救助窗口,负责接待学生的救助申请和相关咨询。学校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医疗救助工作流程。

二、强化合作,明确工作职能职责

区教体局和区卫健局常态化建立学校、定点包联医疗机构联系制度。区疾控中心要加强对各医疗机构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培训和指导,各医疗机构派出专门力量,分片区、分学校逐一指导帮助学校做好卫生、健康、疾病防控、医疗救助等工作。卫生医疗部门向学校提供专业的疾病防预知识宣教支持,指导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学校做好相应卫生设备设施物资、学生信息统计等准备工作,为及时准确应对、处置传染病及其他疾病打下坚实基础。

三、多措并举,切实提升学校医疗救治能力

各校(园)要根据学校自身医务室条件和健康教育人员配备情况,在属地镇、街道办党政的统筹领导下,加强与区疾控中心、定点包联医疗机构的密切联系。多措并举,通过购买服务、校企合作等方式,进一步拓宽学校专兼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源途径,全力扩充学校医疗人员队伍力量,以更好地在校内开展传染病防控、健康教育、应急救治等工作。

 

 附件:1. 资阳市雁江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医校定点联系工作实施方案

 

 

 

资阳市雁江区教育和体育局    资阳市雁江区卫生健康局

202424

                             

 

附件1

资阳市雁江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医校

定点联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四川省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学校基本标准》(川教〔201218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中小学医疗保障情况实际,为进一步提升我区中小学校(园)疾病防控能力,夯实学校(园)面对传染病、突发性疾病应急保障基础,确保我区师生生命健康安全,特制定此方案。

一、实施范围

全区中小学校、幼儿园。

二、实施标准及方式

(一)公办学校:由区卫健局统筹安排,无在职在编校医的学校,每校指定1名医院具有医师资格证的医务人员,定点联系担任学校卫生副校长。

(二)民办学校:每所中小学(园)原则上至少聘请1名以上具有医师资格证的医务人员担任校医,或商请辖区医疗卫生机构明确1名医务人员定点联系。聘请或商请方式双方按市场规律自行协商。

除以上两种方式外,鼓励和支持各校(园)创新方式,多渠道、多形式保障我区中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健康服务工作。各民办教育机构可参照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学校医务室建设。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园)要按照医务场所药品(器械)采购(配备)指导基本标准,因地制宜规范化、标准化设置校医务室并悬挂医务室牌子。医疗单位要指导中小学校(园)参考相关要求,配齐、配足常规医用器械、药品,为定点联系卫生副校长和医务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可靠的诊疗设备、器械等相关工作保障。

(二)强化留观室配制。各校(园)留观室要配备必要的基本设备:休息床、物品柜、血压计、体温计、桌、凳、急救箱、紫外线灯、酒精、污物桶,建立留观情况台账。

(三)落实相关工作经费。区教育和体育局要积极争取政府统筹安排校医经费,保障中小学医务场所建设、药品(器械)采购及更换等所需经费,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基层医务人员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和对象由服务地、服务人员数量、年终考核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建立医校定点联系长效机制。区卫健局制定卫生副校长和医务人员服务规范、管理规定和考核奖惩制度,明确其工作职责、服务内容,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

四、工作要求与职责

(一)全面指导健康监测,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

各学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紧密联系,协作配合,为师生员工的健康管理和自我监测提供专业指导服务,并广泛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加强对师生员工的人文关怀。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的健康问题,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二)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进学校健康教育

各学区、直属单位通过与卫生医疗部门合作,共同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学生对健康知识和卫生惯的认知和意识。加强教职员工培训。积极做好季节性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有效预防季节性传染病(流感、腮腺炎、麻疹、水痘、结核病等)校园内聚集性发生,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全力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大宣传教育、细化校园卫生管理、加强防控措施、坚持健康监测、培养良好卫生习惯、强化体育锻炼。

(三)开展校园清洁行动,加强应急响应能力

各学校要坚持每周至少两次校园大清扫活动,并严格按照环境消毒的各项规定对校园开展全面消毒。教学区、办公区、生活区等校园各类功能区、教室等场所,常态化下每周至少三次的消毒,并按要求切实做好记录和公示,室内场所应每天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流通,保持学校整洁、卫生。建立健全的疫情防控和应急响应机制,为突发疫情时的学生提供紧急医疗援助和保障。

(四)共享卫生医疗资源,保证常态化防控需求

学校与定点联系医院通过共享资源,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与质量,优化资源配置,确保学生能够及时得到适当的医疗治疗,建立稳定保供渠道,保证一旦校内发生大规模聚集性疫情,医院优先救治有特殊需要的校内感染者。

(五)压紧压实各方责任,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各学校要根据自身医务室条件和健康教育人员配备情况,加强与区疾控中心、定点包联医疗机构的密切联系,做好防控疫情所需设备设施物资、医务人员等准备工作,为及时准确应对、处置传染病疫情打下坚实基础。

各校定点联系卫生副校长:指导学校拟定本校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健康与卫生教育,宣传健康卫生科普知识,组织有关咨询活动,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龋齿、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正工作;对体弱、残疾学生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指导学校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若学校出现突发情况及时到校开展医疗救治或为学生到医院紧急救治开通绿色通道。

学校卫生疾病防控分管副校长:加强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消、杀、灭工作,对不同的疾病采取不同管理办法。掌握传染病在学校发病和流行的规律,制定相应的防治规划和对策,加强传染源的预防与控制。后勤服务从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新生入学体检时,应加强对传染病方面的检查及预防免疫,发现传染病患者或病原携带者必须按规定给予隔离治疗,直至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无传染性时方可返校上课学习,保护易感人群;传染病流行时按照应急处置流程图,报告相关人员,协助医务人员及时发现传染病患者并采取相应隔离防范措施,切断疾病传播途径。建立传染病疫情通报制度、学生健康状况登记制度;依据相关规定组织预防接种查验工作。指导班级教师开展健康教育活动,上好健康课。严格落实晨午检和因病缺勤追踪制度,据实建立健康监测台账。

各民办学校要将聘请的校医或商请当地医疗卫生机构明确的定点联系医务人员登记造册,并报送区教体局和区卫健局。

学区、直属单位和基层学校(幼儿园)要严格落实传染病防控工作主体责任,服从和接受属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学校疾病防控工作医校定点联系工作实施方案》(简称《方案》)的组织实施,督促学校认真落实《方案》各项要求。区卫生健康局、区疾控中心、各级医疗机构负责指导本辖区学校落实《方案》的各项防控措施指导学校开展传染病防控工作、健康教育以及校园突发情况处置工作。各校要精准掌握辖区内就近医疗机构的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加强多向沟通,取得专业技术支持,开展联防联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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