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江区教育和体育局
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首页 > 雁江区教育和体育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资阳市雁江区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7-03   录入:雁江区教育和体育局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办人民满意教育和中央、省、市有关学生资助工作文件精神,建立完善的全县幼儿园、中小学及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让乐至县所有学生上得起学,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幼儿园、中小学及大学学生资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部门分工、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资助对象为全区具有合法办学资质的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高(职)中学校具有雁江区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和具有雁江区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

第四条 资助管理范围为国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学生资助项目、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的学生资助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学生资助中心、计财、办公室等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区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设在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中心主任由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兼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领导教育系统学生资助工作,促进该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制定和完善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和办法。

(三)确定资助范围,审批资助方案。

(四)倡导全社会积极投入学生资助事业。

第七条 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一)具体负责有关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及全县贫困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的筹措、管理和发放工作。

(二)建立健全资助工作档案资料,组织资助工作,定期检查各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负责向县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全区学生资助工作开展情况。

(四)负责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资助捐赠的协调与管理。

(五)具体负责实施全县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减免保教费的管理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管理工作;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国家助学金及免学费资助管理工作;全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管理及相关贷后管理工作;全区大学新生及其他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协调、统筹工作。

(六)完成雁江区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资助体系

 第八条 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免保教费补助项目

资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低保户、农村低保户,孤儿,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幼儿以及残疾幼儿;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

资助标准:按发改局审定的所读幼儿园收费标准免保教费,不高于500元/生.期。

资助比例:按实际在园幼儿数的10%左右确定,并向农村幼儿园适当倾斜。

审批程序:由幼儿家长申请,幼儿园审核评议并填写《雁江区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申请表》,上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后,由所在幼儿园、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下同),无异议后上报市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九条 义务教育家庭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项目

资助对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优先资助孤儿和建档立卡贫困学生,绝对贫困和低收入家庭子女,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

资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期500元;初中生每生每期625元。

审批程序:学校公示补助相关信息,学校初评确定困难学生名单。申请学生填写《雁江区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费补助申请表》,村(社区)、乡镇审核并公示。校内公示无异议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县财政局。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定专项资金并上卡直发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条 高(职)中教育资助项目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项目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雁江区普通高中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资助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和农村低保户、父母双亡或一方已故、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以及残疾学生;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开支。具体资助额度按贫困程度分为三档,特困生每生每学年2000元,贫困生每生每学年1500元,其他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1000元。

资助比例:按实际在校学生28%的比例确定。

审批程序: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凡符合条件、愿意申请资助的普通高中在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并由学生所在村(社区)、乡镇民政机构审查。各普通高中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规定时间受理学生申请,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进行评审,在学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审定汇总后,分别报送区财政局、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资助金统一上卡直发到学生手中。

(二)普通高中免学费项目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雁江区普通高中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资助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和农村低保户、父母双亡或一方已故、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以及残疾学生;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资助标准:免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元。

资助比例:按不低于实际在校学生30%的比例确定。

审批程序:免学费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凡符合条件、愿意申请免学费的普通高中在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并由学生所在村(社区)、乡镇民政机构审查。各普通高中于每年规定时间受理学生申请,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免学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进行评审,在学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审定汇总后,分别报送县财政局、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免学费资金统一拨付到学校,学校在收文的30日内清退受助学生所交的学费,并不得再向免学费学生收取学费。

(三)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项目

资助对象:1.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免学费对象: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元,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免学费财政补助标准以发改部门在2012年6月30日前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省财政统一按照每生每学年1950元的标准包干到县,不足部分由学校同级财政承担,结余部分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

审批程序:1.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具体程序为: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村(社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上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中等职业学校按规定实行电子注册,统一纳入全国学生信息管理系统。2.免学费项目具体程序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备案表》,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通过中职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资格审查,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后,上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大学生资助项目

(一)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资助对象:凡户籍及其家庭居住地均在雁江区,已被国家批准设立、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高职)院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及在读研究生,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城乡低保户;孤儿及残疾人家庭;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资助标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不超过12000元。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审批程序:1.贷款申请。借款人向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同时提供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校生凭《学生证》及借款学生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2.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与经办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3.贷款发放。学生持受理证明到高校报到并邮回确认函,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确认函后向信用社发放款通知书。信用社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之后根据借款学生就读高校要求,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账户。

(二)贫困家庭大学生助学项目

资助对象: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登记在册、新学年被高职以上学校(学院)录取,列入国家计划内招生并报到就读的贫困家庭应届本、专科生。

资助标准:按专项资金的要求。

审批程序:由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提交高考准考证、高考成绩单、录取院校通知书、身份证(户口本)。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查后办理。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的资助捐赠项目

雁江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优质的服务在尊重资助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与资助捐赠人商定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确定资助对象。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按程序进行资助。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

设立雁江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专户,纳入区教育局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专户内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分类资助、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一)中央和省、市、县财政安排的各类补助资金,根据补助标准和人数,将经费拨付到资助资金管理专户,再按相关程序拨付到相应学校或学生手中。

(二)社会各界募集和捐赠的贫困生资助金,统一纳入资助金管理专户,集中管理。

(三)对于不能纳入雁江区学生资助管理专户的资金,根据管理和审批权限实行部门负责,规范运行,按程序发放。

(四)上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另有特别文件规定的,按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立相关的财务和审计制度,坚持“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各类助学金专款专用,及时拨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资助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

(一)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及时收集、整理、通报各相关部门资助政策,准确发布资助信息,为受助学生开辟准确、全面、便捷的服务通道。

(二)各学校要加强受助学生的自强、自立教育,培养学生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优良品质,鼓励学生尤其是大学生通过勤工俭学等形式顺利完成学业。

(三)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党和政府的扶贫助学政策,宣传社会各界人士捐资助学义举,宣传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捐资助学活动的动态,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捐资助学的良好氛围。

(四)建立健全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监督制度,开通监督举报电话,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督查,定期或不定期对资助资金进行专项检查。

(五)加强对学生资助工作的过程性监督,确保资助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经费的有效使用,对截留、挪用、克扣学生资助经费的单位和个人从严查处。

(六)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深入村组、社区、学校、学生家庭认真开展贫困学生资助调研、调查、走访活动,收集贫困学生信息,听取对学生资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七)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相关中小学(园)要做好学生资助档案资料的保存管理工作,建立文书档案(包括有关文件、音像资料、贫困学生信息、资助对象审批等资料)和财务档案(包括经费收支、使用情况),同时要将学生资助工作开展的所有信息资料,整理形成电子档案。对贫困学生资助工作档案要做到专人管理,专柜保存,实现规范化管理。

(八)对受助人数、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受助学生在校期间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受助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不再符合资助条件的,经核实后取消或中止资助。

(九)一次性资助项目,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

第六章      

第十六条 资助政策和资助标准依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适时调整,国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新增设的学生资助项目即时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资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028-26655501 市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28-28000836
网站标识码:5120000001  蜀ICP备05007295号-1 川公网安备 51200202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