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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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雁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裁决事项清单(资雁法委办发〔2022〕19号)
发布时间:2023-11-13   录入:雁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根据《中共资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资阳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雁法委办发〔202219号)精神现将涉及资阳市雁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裁决事项清单公布如下。

裁决

事项

           

行政裁

决机关

承办机关

 

林木林地权属
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雁江区人民政府

资阳市雁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

四川省林权纠纷调处办法

    第四条  林权纠纷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纠纷调处机构(以下筒称林权纠纷调处机构)负责林权纠纷调处的具体工作。

主办:资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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