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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资阳市雁江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 委员会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1-03-25   录入:雁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资阳市雁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征求《资阳市雁江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区级各相关部门:

提高全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水平,加强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建立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的决策机制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草拟了《资阳市雁江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请相关部门于 3  29 日(星期一)18:00 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需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公章),有无意见均需回复。 

 

资阳市雁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  3  25 日   

 

 

 

 

 

 

资阳市雁江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 作 规 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水平,加强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建立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的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 号)、《四川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省级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程序和审查重点内容>的通知》(川规委会办〔20201 号)、《资阳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资阳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资自然资规委发〔2020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是区委、区政府进行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区委、区政府委托,审议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有关重大事项。

第三条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依照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强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全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安全性,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安全协调发展。

第二章 构成与设置

第四条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公务委员、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组成。

第五条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设主任 2 名,由区委书记、区政府区长担任;设副主任 2 名,由区委区政府联系、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的区领导担任。公务委员由主任、副主任、区委专职副书记、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和区政协主席、区纪委监委副主任、分管城东新区管委会的区级领导、区委办和区政府办主任、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区国土资源分局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为广泛吸纳社会专家及公众参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提高智力支撑水平,由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建立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库、公众代表委员库。专家委员库由区内外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建筑、市政、交通、水务、环保、文化、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公众代表委员库由区人大、政协、社会团体推荐或个人自荐,公众代表委员应具有雁江区户籍或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推选程序为:

(一)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候选代表的资格条件、推选办法及推选日期;

(二)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由所属社会团体、所在单位书面推荐或个人自荐;

(三)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对推选人员的专业、行业、工作经历、学历、年龄等因素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聘任并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八条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由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专题报告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同意并商委员本人后,可免去其委员资格。受刑事处罚或者因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工作受行政处分的,应当取消其委员资格。委员辞职或被取消资格而出现的空缺,应在 3 个月内完成增补。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下设专题委员会,实行依法分层级决策。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

(二)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审议需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审定辖区范围内镇国土空间规划及村规划等法定规划;

(三)审议管理区域内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四)审议管理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商住、住宅供应计划审议后报区财经领导小组审定);

(五)审议管理区域内的城市设计;

(六)审议本级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用地规模;

(七)审议沱东新区及功能区建筑面积 10000 平方米以(含)上商住类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及建筑面积 10 万平米(含)以上其他类的建设项目审计方案;

(八)审议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

(九)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题委员会或其他需提交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一条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题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

(二)初步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初步审议需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初步审议辖区范围内镇国土空间规划及村规划等法定规划;

(三)初步审议管理区域内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四)初步审议管理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五)初步审议管理区域内城市设计;

(六)初步审议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用地规模;

(七)初步审议沱东新区及功能区建筑面积 10000(含)平方米以上商住类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及建筑面积 10 万平米以上(含)其他类的建设项目审计方案;

(八)审定功能区和乡镇建筑面积 5000(含)平方米至 10000(不含)平方米以上商住类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及建筑面积 50000(含)平方米至 10 万平米以上(不含)其他类的建设项目审计方案;

(九)初步审议中心城区规划条件初步确认;

(十)审定中心城区以外规划条件确认;

(十一)初步审议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

(十二)初步审议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方面的技术管理规定;

(十三)审议管理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

(十四)审议管理区域内土地收回、规划条件变化、降容及补偿方案;

(十五)审议中心城区以外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修改;

(十六)审议区土地资源管理批征供用补查、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及核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地理信息测绘、信访维稳等方面事项;

(十七)其他需要提交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题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二条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办理程序等有关文件资料;

(二)负责会议筹备、记录、纪要起草以及会议资料整理和归档等;

(三)负责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对外业务联络;

(四)负责建立和维护专家委员库、公众代表委员库;

(五)负责督查督办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决事项,并定期向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汇报;

(六)负责处理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七)负责审定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题委员会审议范围外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设计方案。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原则上每 2 个月召开 1 次,必要时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公务委员参加,并邀请 3 名专家委员参会,其中:外地专家委员 2 名、本地专家委员 1 名。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城东新区管委会有关分管负责人和科(股)室负责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题委员会议由副主任召集,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 1 次。参会的公务委员包括: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区委办和区政府办联系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副主任、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国土资源分局主要负责人。邀请 2 名外地专家委员、2 名本地专家委员、2 名公众代表委员参会。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国土资源分局有关分管负责人和科(股)室负责人员、城东新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参会专家委员及公众代表委员由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拟审议议题情况,从专家委员库及公众代表委员库中选取。

第十四条 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科技信息化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区国土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审计局、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房屋征收局固定列席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题委员会议。其中,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会,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题委员会议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相关分管负责人参会。

第十五条 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区级相关部门(单位)、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代表列席会议。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列席会议的代表可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等。

第十六条会议程序

(一)区级各单位(部门)根据本工作规程,严格按规定提交议题,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交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二)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收集汇总议题,依法核实后逐级上报会议召集人审定;

(三)涉及重大事项的,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前 3 天将有关材料送各参会委员审查;

(四)议题由提出单位汇报,相关单位补充汇报;

(五)与会委员对议题事项进行审议,充分发表意见,开展民主讨论;对重大事项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六)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对会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报会议召集人签发。

第十七条 公务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书面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十八条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题委员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审议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利害关系,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 3天书面向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

第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审议事项外,可以邀请公众旁听或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审议过程。

第二十条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题委员会议的资料属政府内部文件,不应带出会场,会后由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收回,并按照相关规定统一管理。相关单位或个人对会议材料的查阅、咨询,由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

第二十一条 对需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市政府批准、公布或上报的事项,委员会办公室邀请上级单位分管负责人和科室负责人员参加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经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或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题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区国土资源分局或项目提报部门按程序上报,待批复后组织实施;对不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和市政府批准、公布或上报的事项,经会议审议通过后,区级相关部门即可安排办理有关业务工作。

第五章 委员的任职资格、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的任职资格

(一)爱国爱民,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二)关心本区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事业,具备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方面的基本常识和素质,熟悉本区情况;

(三)敢于坚持原则,有较强的议事能力,积极维护公众利益;

(四)承认和遵守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工作规程,保证能参加委员会各项会议;

(五)专家委员原则上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相应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资格或相当于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执业注册资格,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

(六)专家委员及公众代表委员原则上不包括国家公职人员。

第二十三条 委员享有的权利

(一)参加有关会议;

(二)参加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进行批评、提出建议或检举有关舞弊行为。

第二十四条 委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履行委员职责,执行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决议;

(二)以严谨、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完成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有关审议、咨询任务;

(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声誉;

(四)遵守国家保密工作相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委员的社会责任

(一)对公共利益负责,正直、尊严、公平、诚实地开展工作;

(二)尽力为社会公众提供参与机会,让公众参与的范围足够广泛,保证那些没有正式单位或社会影响力的个人也能参与其中;

(三)特别关注审议事项与环境、社会和经济影响之间的相互关系;

(四)特别关注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敦促修正与这些需求相悖的政策、制度和决定;

(五)关注人居环境标准和环境质量,努力保护自然和人文环境遗产。

第二十六条 委员的专业责任

(一)向决策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充分、清楚和准确,发表的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建议和意见应当客观、可靠、公正;

(二)保护和加强委员会的尊严和声誉,不得无故做出错误的且有损自然资源和规划事业健康发展的行为;

(三)对委员会其他同事应友好、公平和宽容,不得以非法或不正当的方式故意损害其他委员的名誉;

(四)委员之间应通力合作,交流信息和经验,促进本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委员的自我责任

(一)不断寻求和接受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知识教育,适应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实践、技术的发展;

(二)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保密制度,不得发表任何误导性声明,不得试图以不恰当方式影响决策;

(三)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建议的钱财或物品;

(四)对本身的行为负责,不得授权其他人士代理其职责;

(五)在其他专业的范畴内工作时,应尊重该专业的道德准则。

第二十八条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委员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本规程的规定,影响公众和社会利益的,或者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重影响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声誉的,取消委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工作经费

第二十九条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区级公共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采购办公设备、聘请专家、咨询调研、各种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以及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三十一条 按项目分层级设定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参会专家委员及公众代表委员劳务费用标准:资阳市中心城区项目参照市级标准,其余参照区级标准。

(一)省外专家委员劳务费用标准为 3000/2000 /人次(市标/区标),省内专家委员劳务费用标准为 2000/ 1200 /人次(市标/区标);其中,专家委员中属两院院士或全国知名专家的,劳务费用标准为 6000 /人次;

(二)省外专家委员参加会议给予交通和住宿费用报销;省内且在资阳以外的专家委员参加会议,给予 400 /人次的交通补助;(三)公众代表委员劳务费用标准为 600/300 /人次(市标/区标);

(四)专家委员参加会议导致误餐的由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安排用餐,专家委员及陪同人员的标准均为 130/人天;

(五)开展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方面的区级技术评审、专家咨询需要聘请专家的,按照上述有关标准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由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主办:资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028-26655501 市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28-2800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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