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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资阳市雁江区林长制运行规则 (试行)》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14   录入:雁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资阳市雁江区林长制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阳市雁江区林长制运行规则

(试行)》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责任部门(单位):

《资阳市雁江区林长制运行规则(试行)》《资阳市雁江区林长巡林工作制度(试行)》《资阳市雁江区林长制信息制度(试行)》《资阳市雁江区林长制监督制度(试行)》《资阳市雁江区林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五项制度已经在2022年区林长制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资阳市雁江区林长制运行规则(试行)》

2.《资阳市雁江区林长巡林工作制度(试行)》

3.《资阳市雁江区林长制信息制度(试行)》

4.《资阳市雁江区林长制监督制度(试行)》

5.《资阳市雁江区林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资阳市雁江区林长制办公室(代章) 

                      2022530

 

 

 

 

 

 

 

 

 

 

 

附件1

 

资阳市雁江区林长制运行规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区林长制运行,根据《四川省林长制运行规则(试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区林长、副林长和区林长制办公室及区级联络部门(单位)、区级有关部门。

第三条  区林长制运行坚持统一领导、规范有序、分工协作、务实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区林长负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领导全区林长制工作,对全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安全负总责。副林长协助林长工作,落实责任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安全任务,协调解决区域内相关重大问题。

区林长、副林长离任后,继任的领导自动接替。

第五条  区林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林长办)是区林长制的工作机构,承担区林长制日常工作,落实区林长、副林长决定事项,组织实施督查考核,提请研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履行监督指导、统筹协调推进林长制各项工作。区林长办设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政府联系林业工作的分管负责同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区级责任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完成区林长制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区林长制责任分工联络单位负责区级林长巡林等重点工作的衔接协调、服务保障、宣传报道、信息报送和发现问题分办督办等工作。区级联络部门(单位)及区级有关部门应分别确定1名分管负责同志为责任人,1名股级干部为联络员。

第八条  区林长办不代替部门行政执法,不代替部门“三定”职责,不代替地方主体责任。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区林长制对重大问题实行会议集体讨论制度。区林长制会议包括区林长制全体会议、区级林长工作会议和区林长办会议。

第十条  区林长制全体会议。由林长或其委托的副林长主持,副林长及区级联络部门(单位)、区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列席人员根据需要由林长或副林长审定。会议议题由区林长办根据林长、副林长要求或责任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请林长批准确定。主要任务: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二)听取林长制工作推进情况汇报,研究决定林长制工作重大政策、重点制度和重要事项;

(三)统筹解决有关全局性重大问题;

(四)研究有关表扬奖励、重大责任追究等事项;

(五)研究区林长同意的其他事项。

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务工作由区林长办负责。

第十一条  区级林长工作会议。由区级林长主持,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由会议承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报主持会议的区级林长批准,会议议题由会议承办单位根据区级林长要求或相关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主持会议的区级林长批准确定。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和区林长制全体会议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二)研究落实区林长批示指示事项;

(三)研究林长制工作有关专题事项;

(四)调度推进林长制工作,部署阶段性任务;

(五)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一般每年不少于1次。会务工作原则上由区级联络部门(单位)、区级有关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区林长办会议。由区林长办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副主任及区级联络部门(单位)、区级有关部门及各镇(街道)负责人参加,其他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部委局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要求;

(二)研究落实区林长、副林长批示指示事项;

(三)听取区级联络部门(单位)、区级有关部门及各镇(街道)工作推进情况汇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研究拟提请区林长会议审议的重大行动、重要事项、重要政策性文件等。

会议由区林长办或区级联络部门(单位)、区级有关部门提出,不定期召开。会务工作由区林长办负责。

第十三条  提请区林长制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应当以法律法规政策、基础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等程序,必要时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提前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按规定报会议主持人同意后方可提交会议。

第十四条  区林长制会议需要形成纪要的,由会议承办单位负责草拟,报会议主持人审定后由区林长办印发。相关会议材料由承办单位负责保存。

第十五条  区林长制会议议定事项,按照职责由区级联络部门(单位)、区级有关部门、镇(街道)负责落实,区林长办负责跟踪督办并及时向区林长或副林长报告结果。

 

第四章  文电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区林长办负责文电材料日常处理,可以向区级联络部门(单位)、区级有关部门及各镇(街道)或镇级林长制办公室发文。

第十七条  以区林长办名义制发的文件,涉及全区林长制的重大决定、重要意见、重要方案的,由区林长或联系林业工作的副林长签发;涉及区林长办职责内的重大事项,由区林长办主任签发;涉及区林长办职责内的一般事项,由区林长办副主任签发。

第十八条  区林长制有关决定、通知、意见、通报、函、会议纪要等公文原则上由区林长办印发,必要时报送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印发。

第十九条  区林长办对收到的公文区分阅件和办件提出拟办意见,报送有关领导批准后分送或者转交有关部门(单位)或镇(街道)办理,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须报请区林长或副林长批示

第二十条  区林长办根据工作需要,向区林长、副林长个人报送林长制责任范围内的工作事项,并及时处理区林长、副林长的签批意见。

第二十一条  区林长制工作简报、专报及网络信息发布等纳入林长制文电管理,相关文件资料由区林长办统一归档。

 

第五章  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区林长办分年度确定林长制工作要点或工作方案,对林长制工作实施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林长、副林长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区林长办负责编制工作方案,明确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加强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  涉及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安全以及林长制建设的事项,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通过网站公开的,由区林长办或区级联络部门(单位)、区级有关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区林长办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章、制作公文和简报样式,明确专人管理。使用印章,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第二十六条  区林长办、区级联络部门(单位)及区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林长制工作档案管理,及时收集会议、文电、巡林、考核等相关资料,分类整理,立卷归档。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规则由区林长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资阳市雁江区林长巡林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林长巡林工作,根据《四川省林长巡林工作制度(试行)》、《资阳市林长巡林工作制度(试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林长,是指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林长(含副林长)。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巡林,是指各级林长通过明查暗访、调研指导、蹲点督导、座谈交流、现场办公、召开会议等方式,督促指导责任区域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安全任务,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第四条  林长巡林应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原则。区级林长每季度不少于1次,镇级林长每月不少于1次,村级林长每周不少于1次。

对重点时期、重要节点、敏感区域及问题多发频发的地区,各级林长应作为巡林重点,加密巡林频次。

第五条  区级林长和镇(街道)级林长巡林内容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林长制工作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目标任务和责任落实等情况;

(三)区林长、区级林长会议和各级林长会议议定事项,以及上级林长、副林长批示、交办事项办理情况;

(四)林长制组织体系构建和镇级林长履职、村级“一长两员”制度落实情况;

(五)推动解决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安全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等情况。

第六条  镇级林长巡林要以发现问题和落实目标责任为导向,重点检查辖区森林资源日常管护情况,巡查护林员、监管员等履职情况,及时劝阻、制止违规用火和涉林违法违规行为,不能解决的应及时报告上级林长或林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

村级林长具体负责常态化巡护和宣传,及时劝阻、制止违规用火和涉林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报告滥伐林木、擅自移栽活立木等涉林案件情况、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森林病虫害、森林火情火警等,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对涉林案件的查处。不能解决的应及时报告上级林长或林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

镇(街道)级、村(社区)级林长应当如实记录巡林日志并存档备查。

第七条  各级林长、副林长应当下载安装并登录使用林长巡林手机APP,如实记录巡林及发现问题处理等情况。

第八条  区林长巡林方案制定、服务保障、整理巡林记录和发现问题整改督办等事项由区林长制办公室负责;区副林长相关巡林事项由区级联络部门(单位)、区级有关部门负责。

第九条  对巡林发现的问题,区级以上林长制办公室及镇(街道)、村(社区)应建立问题台账,及时将问题移交相关单位调查处理,实行销号管理。重大问题应向上级林长或副林长和林长制办公室报告。

第十条  林长巡林情况纳入林长制工作考核内容,重点考核巡林任务完成、发现问题处理等情况。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区林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资阳市雁江区林长制信息制度(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林长制信息工作,根据《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四川省林长制信息制度(试行)》《资阳市林长制信息制度(试行)》《区委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工作包括信息公开、工作专报、工作简报、工作通报等。

第三条  林长制信息工作应遵循及时、准确、高效、规范的原则。涉密信息应当遵守保密相关规定。

 

第二章  信息公开

第四条  建立林长制工作信息公开制度。公开内容主要包括:

(一)林长制工作相关的政策文件、规章制度等;

(二)全区林长制组织体系构建情况;

(三)全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安全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四)林长制工作动态及成效、典型经验做法;

(五)林长制表彰奖励、通报批评、责任追究等情况。

第五条  根据信息内容和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公开:

(一)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政府、部门有关的工作简报、通报;

(四)公告、通告、公示牌、宣传牌;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六条  区林长制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布本级林长名单。镇(街道)、村(社区)林长名单由区级林长制办公室统一公布。

第七条  在重点生态功能区、重要水源涵养地、自然保护地、林区主入口森林火灾易发地及有害生物病(虫)源地等责任区域的显著位置,设立林长公示牌,公布林长姓名及联系电话、区域概况、职责范围、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林长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林长公示牌。

第八条  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审查后方可公开。

第九条  应当公开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开。因法定事项不能按时公开的,待原因消除后按规定对外公开。

 

第三章  工作专报、简报和通报

第十条  建立区林长制工作专报制度。专报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区林长和副林长等批示、交办事项办理情况;

(三)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安全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跨区域、跨部门的重大问题;

(四)反映地方创新性、经验性、系统性及建议性等重要信息;

(五)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涉及林长制工作的重大舆情及处置情况等。

专报信息实行一事一报,由各镇(街道)、区林长制办公室及区级联络部门(单位)、区级有关部门进行筛选、编辑、审核后,按程序报区级林长。各镇(街道)、区级联络部门(单位)及区级有关部门直接报送的专报,应当抄送区林长制办公室。

第十一条  建立区林长制工作简报制度。简报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林长制重要工作进展、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

(三)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林长制工作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特色和亮点;

(四)反映林长制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意见等。

区林长制办公室对信息进行筛选、编辑、审核后,以《资阳市雁江区林长制简报》方式报区级林长,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区级联络部门(单位)、区级有关部门和镇(街道)林长。

第十二条  建立区林长制工作通报制度。通报主要内容包括:

(一)区联络部门(单位)、区级有关部门和镇(街道)林长对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二)年度目标完成和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三)重点督办事项处理进度和完成情况;

(四)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安全中重大突发性事件处置情况;

(五)表彰奖励、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等。

通报由区林长制办公室进行筛选、编辑、审核后,以会议、文件、简报等形式发布。

第十三条  区级林长制办公室及区级联络部门(单位)、区级有关部门要落实人员,做好信息的搜集、编辑、审核和报送工作。镇(街道)林长制办公室和区级联络部门(单位)、区级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区林长制办公室报送林长制信息,并在每年11月底报送年度林长制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林长制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纳入林长制工作考核内容。对因信息报送工作失误导致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故或工作被动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区林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资阳市雁江区林长制监督制度(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林长制监督工作,督促各级林长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根据《四川省林长制监督制度(试行)》《资阳市林长制监督制度(试行)》《区委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级林长、区林长制办公室及区级联络部门(单位)、区级有关部门等对下级林长、林长制办公室及其责任单位履行林长制工作职责进行督促、指导和监管。

第三条  区林长制监督坚持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区林长制监督主要包括督查、提醒、约谈、通报等方式。

 

第二章    

第五条  督查包括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综合督查根据区林长制工作阶段性目标任务确定,原则上每年一次。专项督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某一特定事项或具体任务确定。

第六条  督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林长制工作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目标任务和责任落实等情况;

(三)区林长制全体会议、区级林长工作会议议定事项以及区林长、副林长批示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四)监督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五)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七条  综合督查纳入区林长制年度工作计划,由区林长制办公室牵头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督查事项、时间、要求等,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专项督查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由区级联络部门(单位)、区级有关部门牵头负责。

第八条  督查结束后应当形成督查报告,及时反馈督查结果,督促被督查林长和单位建立问题台账,逐项整改落实到位。

 

第三章    

第九条  醒是指在林长制工作中,对履职尽责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提示,督促开展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提醒:

(一)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责任区域内林长制年度工作任务推进滞后的;

(二)责任区域内频繁发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安全问题、案件、人为灾害的;

(三)未完成巡林任务或未有效开展巡林,研究解决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安全问题不及时的;

(四)对群众反应的问题或投诉举报处置不及时的;

(五)其他需要提醒的。

第十一条  提醒由区林长制办公室及区级联络部门(单位)、区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发点球”方式进行,连续三次提醒仍未完成整改的,报请区级林长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

 

第四章    

第十二条  约谈是指在林长制工作中,因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出现较大问题或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通过告诫谈话,及时指出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约谈: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落实区级林长重要指示批示或交办事项不力的;

(二)责任区域内发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安全重大问题、重大案件、重大人为灾害的;

(三)履行工作职责出现较大问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对群众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或投诉举报处置不力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

第十四条  约谈前应制定约谈方案,明确约谈事由、程序、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相关要求等事项,并书面通知被约谈林长或部门(单位)。

第十五条  约谈由区林长制办公室组织实施,必要时也可邀请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实施。约谈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第十六条  通报是指在林长制工作中,对存在严重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程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告知。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通报:

(一)林长制工作严重滞后或林长履职严重不到位,经督查、提示、约谈后问题仍未得到明显整改的;

(二)责任区域内发生重大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安全问题,造成严重后果或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

(三)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及不认真履行考核职责的;

(四)其他需要通报的。

第十八条  通报由区林长制办公室或区级联络部门(单位)、区级有关部门草拟,按程序报批后由区林长制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监督结果纳入区林长制工作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需实施问责的,由区林长制办公室提出问责建议,经区林长批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关部门(单位)依法依规予以问责。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区林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5

 

资阳市雁江区林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促进林长制工作得到有效落实,根据《四川省林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资阳市林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区级联络部门(单位)及区级有关部门。

二、考核原则

(一)科学规范。始终坚持林长制重点工作与林长制考核目标体系紧密结合,以量化考核为主,科学设置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

(二)目标导向。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切实调动各级林长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林长制工作落地见效。

(三)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各地全面推进林长制工作实际成效,努力维护全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考核内容及方式

(一)年度考核。100分制考核,适用于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区级联络部门(单位)、区级有关部门。

1.对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的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林长制建立与运行情况、保护发展安全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以及影响度三个方面(见附表1

1)林长制建立与运行情况。主要包括镇村两级林长组织责任体系、村级“一长两员”网格体系建设、镇(街道)林长履职和镇(街道)林长制办公室运行及成员单位履职等4项指标。

2)保护发展安全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古树名木挂牌保护率、森林火灾和有害生物防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责任追究、林业案件查处、林业生态修复、林业政策性资金兑现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7项指标。

3)影响度。包括加分项和减分项。

加分项主要包括林业基层基础建设、创新做法及典型经验、财政投入保障、获得表彰奖励等。

减分项主要包括造成重大生态损失的林业案件、重大人为火灾和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等。

2.对区级联络部门(单位)、区级有关部门的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区级联络部门(单位)、区级有关部门履职情况影响度二个方面(见附表2)。

1)履职情况主要包括落实专门领导及联络员负责、加强行业涉林工作指导监督管理、落实区级林长指示批示要求及完成区林长制办公室交办工作事项等4项指标。

2)影响度包括加分项和减分项。加分项主要包括部门(单位)的创新做法及典型经验、资金投入保障、获得表彰奖励等。减分项主要包括发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安全重大问题、重大案件、重大人为灾害后被认定有部门(单位)责任等。

(二)规划期考核。100分制考核,适用于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

考核期限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衔接。规划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重点考核保护发展安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包括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森林火灾和有害生物防控、自然保护地和湿地保护、国家重点物种保护5项指标。

四、考核程序

考核程序分为自查报告、区级考评、结果审定。

(一)自查报告。每年1210日前,被考核对象应对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全面自查和评分,并将形成的自查报告及佐证材料报送区林长制办公室。逾期不报的,视作未开展自评。

(二)区级考评。根据被考核对象的自评和佐证材料,由区林长制办公室牵头组织进行考评,必要时可以采取实地核实、委托评估或群众满意度测评等考评方式,并按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以下)4个等次形成考核结果。

(三)结果审定。区林长制办公室将考核结果按程序呈报区林长或区林长制全体会议审定。

五、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经审定后由区林长制办公室在全区通报,同时抄送区委组织部,作为地方有关党政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镇(街道)林长和区级联络部门(单位)、区级有关部门,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予以通报表扬。

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履行职责不力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由区林长或副林长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及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附表:1.资阳市雁江区林长制工作考核镇(街道)评分表

2.资阳市雁江区林长制工作考核区级部门(单位)

评分表

 

 

 

 

附表1

资阳市雁江区林长制工作考核镇(街道)评分表

考核类别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考核分值(分)

年度考核

林长制建立与运行情况(40分)

镇村二级林长组织责任体系建设

10

村级“一长两员”网格体系建设

10

镇(街道)林长履职

10

镇(街道)办公室运行及成员单位履职

10

保护发展安全重点任务落实情况

60分)

古树名木挂牌保护率

5

森林火灾和有害生物防控

10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责任追究

10

林业案件查处

5

林业生态修复

10

林业政策性资金兑现

10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10

影响度

加分项,包括林业基层基础建设、创新做法及典型经验、财政投入保障、获得表彰奖励等。(累计不超过10分)

减分项,包括造成重大生态损失的林业案件、重大人为火灾和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等。(累计不超过10分)

规划期考核

保护发展安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100分)

森林覆盖率

20

森林蓄积量

20

林草火灾和有害生物防控

20

自然保护地和湿地保护

20

国家重点特种保护

20

备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1.发生破坏森林资源重大案件,查处不力,造成重大生态损失的;

2.发生森林火灾,处置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人员伤亡的;

3.发生森林资源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不力,造成重大生态损失的;

附表2

资阳市雁江区林长制工作考核区级部门(单位)评分表

考核类别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考核分值(分)

年度考核

履职情况

落实专门领导及联络员负责

10

加强行业涉林工作指导监督管理

40

落实区级林长指示批示要求

30

完成区林长制办公室交办工作事项

20

影响度

加分项,主要包括部门(单位)的创新做法及典型经验、资金投入保障、获得表彰奖励等(累计不超过10分)

减分项,主要包括发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安全重大问题、重大案件、重大人为灾害后被认定有部门(单位)责任等(累计不超过10分)

备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1.发生破坏森林资源重大案件,查处不力,造成重大生态损失的;

2.发生森林火灾,处置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人员伤亡的;

3.发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不力,造成重大生态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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