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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30   录入:雁江区民政局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的意见》(国发〔2016〕14号,以下简称《意见》),切实维护 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把握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城乡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意见》从目标要求、基本原则、制度内容、保障措施等方面对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做了全面部署。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其基本需求为目标任务。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当保障,是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基本原则。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领会、准确把握《意见》的基本精神,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形势发展,进一步修订完善已出台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强化政府职责,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力争用两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切实保障好和维护好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权益。

         二、认真落实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重点任务

     (一)精准确定救助供养对象。持有本省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具体认定办法按照民政部规定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健全完善本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和终止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程序,今年内对救助供养对象重新进行一次摸底排查,精准复核,准确掌握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和在家分散供养等特困人员分类基本情况。

     (二)科学制定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统一的基本生活标准和差异化的照料护理标准。省上将适时发布全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低限,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制定工作的统筹和指导。具体救助供养执行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综合考虑地区、城乡差异等因素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三)切实加强各项制度衔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和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合理安排救助供养形式。各地要根据特困人员的实际状况,充分尊重其意愿,合理安排和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辖区内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患有精神障碍疾病的,由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进行集中供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五)全面加强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是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举办的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儿童福利院等各类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健全完善服务管理制度,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疾病治疗等救助供养服务。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规定配备服务和护理人员。加强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合理配备使用社会工作者,鼓励志愿者组织参与服务工作。

      (六)完善强化救助供养资金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将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安排救助供养资金。省级财政重点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倾斜。有农村集体经营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各地要健全救助供养资金发放机制,集中供养的,资金应当直接拨付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资金应当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专项规划,支持供养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使用实施监督,严肃查处救助供养资金被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要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杜绝和防止安全责任事故发生。要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特困人员的认定、审核、审批以及供养标准、资金使用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当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和政策,鼓励群众团体、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各地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政策,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热情支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特困人员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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