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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资阳市雁江区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6   录入:雁江区民政局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城东新区管委会,区级各部门,驻区各企事业单位,各类志愿服务组织:

  为规范志愿服务,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保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推动文明城市创建进一步深化,根据《志愿服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5号)的规定,结合雁江实际,雁江区精神文明办、雁江区民政局草拟了 《雁江区志愿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由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讨论研究,初步达成一致意见现将《资阳市雁江区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资阳市雁江区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资阳市雁江区民政局       资阳市雁江区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2018年8月24日

 

 

 

 

 

 

 

 

 

 

 

 

资阳市雁江区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展雁江区志愿服务事业,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规范志愿服务,保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雁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资阳市雁江区内开展的志愿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在中国志愿服务网(http://www.chinavolunteer.cn)注册志愿者;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在区民政局登记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所称志愿服务,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服务的方式,自愿、无偿开展的公益活动。

第四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无偿、平等、诚信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区政府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志愿服务。区政府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雁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

第六条  每年3月为志愿服务活动开展宣传月。全区各机关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组织开展相关主题的宣传和实践活动;每年12月为志愿服务活动总结月。区民政局和区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根据当年活动开展情况对优秀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进行表彰。

第七条  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区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牵头成立志愿服务总队,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区内的志愿服务工作,区民政局负责志愿者注册登记、服务记录、及中国志愿服务网站维护工作,团区委负责青年志愿者相关工作,各机关单位负责本系统志愿服务相关工作,区教育局负责全区教师及学生志愿服务工作。区卫计局负责做好城区医院、乡镇卫生院志愿者服务工作。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社区(村)要负责辖区内志愿者登记管理工作并建立志愿服务站,志愿者联盟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志愿服务的支持和保障工作。

第二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的联络对接平台;

(二)招募、培训、管理、考核、表彰、惩戒志愿者;

(三)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四)建立志愿服务档案,对志愿服务行为进行认定和评价;

(五)筹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

(六)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七)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志愿者

第十条  志愿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从事志愿服务;

(二)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符合志愿服务活动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志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获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三)获得志愿服务必需的条件和保障;

(四)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五)请求志愿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自身需要他人帮助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四星级志愿者每年可以获得80小时的志愿服务,五星级志愿者每年可以获得100小时的志愿服务。

(七)志愿者的个人信息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

(八)对志愿服务活动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二)尊重、保障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志愿服务活动的各项管理规定;

(四)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并完成志愿服务活动;

(五)参加志愿服务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六)按照规定佩戴和使用志愿服务标志;

(七)维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和声誉;

(八)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公布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主题是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等。

第十五条  提倡在民政、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领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倡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大型赛会等重要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提倡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失业人员和其他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个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  志愿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强迫他人从事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安排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等条件相适应,与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并事先征求志愿者意见。除应对突发事件、组织抢险救灾等确有必要的情形外,志愿服务组织应当避免安排志愿者从事对其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危险的活动。

第十八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服务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服务对象基本情况;

(二)申请服务的项目说明及其它有关材料(包括潜在风险等)。

大型社会活动及户外拓展活动等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服务过程中,志愿服务组织和服务对象应当履行服务协议;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协议的,可以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在志愿者服务网上向社会公示其服务范围和联系方式。

志愿服务组织在受理服务申请后,可以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和实际情况,经确认后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不能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答复申请人。提供志愿服务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志愿者参加。但服务项目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应当根据服务项目需要,对志愿者进行必要的专项服务培训,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并提供必要的物质和安全、卫生保障。志愿服务对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为志愿者开展服务活动提供交通、饮食等方面必需的成本补贴。

第二十一条  志愿者应当尽其所能,认真负责地完成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志愿者在服务工作中应当遵守有关纪律要求和操作规程,合理预见、积极防范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避免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第二十二条  志愿者按照志愿服务组织的安排,参加重要场合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佩戴统一的志愿服务标志,做到语言文明、举止规范,保持良好形象。

第二十三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可以根据志愿者的要求,就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出具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假借志愿服务的名义进行营利性和其他违背志愿服务宗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将志愿服务计划及活动情况及时向区民政局报告备案。区民政局定期将我区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发展状况、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情况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未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个人自愿、无偿地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可以与受助者约定服务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章 保障和激励

第二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来源:

(一)政府财政支持;

(二)社会捐赠、资助;

(三)其他合法来源。

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和社会的监督。

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应当为志愿服务事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保障。

全区各机关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鼓励、支持本单位、本系统的人员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条件。

第二十九条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个人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捐赠、资助的财产使用应当尊重捐赠者、资助者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捐赠者和资助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

第三十条  区民政局对志愿服务行为进行认定、评价与奖惩评定。

(一)区民政局为考核评比及奖惩活动的具体组织和决定者;

(二)考核依据为志愿组织、志愿者服务表现和服务行为所取得的社会效果;

(三)采取走访服务对象、自评和志愿者协会评议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四)考核奖惩决定要求有依据、有记录,附有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的书面小结;

(五)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表现突出的,将给予通报表扬、年度评优的奖励;

(六)志愿者有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志愿者的行为严重违反志愿服务精神的,取消其志愿者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七)星级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认定、考核评比及奖惩活动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一条  区民政局对志愿者实行星级认证制度,依据志愿者服务时间,认定志愿者星级标准。

(一)志愿者登记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小时或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集中行动2次以上(含2次,下同)的,且完成服务任务较好的,认定为“一星级志愿者”;

(二)志愿者登记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小时或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集中行动3次以上的,且完成服务任务较好的,认定为“二星级志愿者”;

(三)志愿者登记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小时或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集中行动5次以上的,且完成服务任务较好的,认定为“三星级志愿者”;

(四)志愿者登记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80小时或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集中行动8次以上的,且完成服务任务较好的,认定为“四星级志愿者”;

(五)志愿者登记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或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集中行动10次以上的,且完成服务任务较好的,认定为“五星级志愿者”。

区人民政府对表现突出的志愿服务组织、“四星级志愿者”、“五星级志愿者”志愿者以及对志愿服务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招录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聘用志愿服务表现突出的志愿者。

第三十三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的星级认定可作为部门、行业、单位评先评优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四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宣传报道。

第三十五条  建立志愿者互助服务制度。星级志愿者在接受组织认定后,可享受一定的互助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志愿者根据志愿服务组织的安排,在开展服务期间,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损害的,有关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志愿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另有约定的除外。志愿服务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服务对象在接受志愿者服务过程中对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者服务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志愿者向有关的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八条  利用志愿服务标志或者以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的名义进行违法活动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侵占、私分、挪用志愿服务经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到区外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按照国家和本办法及双方书面约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解释权属于雁江区民政局。

主办:资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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