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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自然增长生活补助的 通 知
发布时间:2017-09-22   录入:雁江区民政局

各乡镇民社办、街道办事处综合办:

  根据资府发〔2001〕4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自然增长生活补助。现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一)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二)凡享受在乡生活补助的残疾军人;

  (三)凡享受定期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

  (四)凡享受定期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凡享受定期补助的参战参试人员。

  二、调整标准

  调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增加29元。

  三、执行时间

  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资阳市雁江区民政局

201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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