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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配2023年中央、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第一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7   录入:雁江区农业农村局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相关行业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要求,保障全面有序推进乡村振兴,顺利完成2023年度目标任务,根据《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2136号)要求,现将2023中央、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第一批)分配情况通知如下:

、资金使用要求

严格按照《资阳市雁江区财政局 资阳市雁江区农业农村局资阳市雁江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资阳市雁江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资雁财发2023194文件要求,凡是有衔接资金项目的镇(街道)或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和“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的要求,及时全面地对衔接资金信息进行公开。涉及决策、管理过程应予公开的事项,要严格执行公示公告程序。各镇(街道)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在项目实施前后,在项目实施地(村社)以公开栏(墙)、项目竣工牌、会议及告示等多种途径和载体公开。

(街道)、村在接到区级下达的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后,10日内进行资金项目公告公示,资金公告公示包括资金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分配结果等;项目建设前公告公示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构成和补助标准等,项目竣工后,各镇(街道)、村向项目牵头单位书面申请验收,项目牵头单位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主动向相关镇(街道)、村对接,及时做好验收工作,各镇(街道)、村在验收后10日内进行建设后公告公示,保留时间15天以上,并留存文字、图片、影像等公告公示资料。

各项目主管部门、镇(街道)到区级下达衔接资金项目文件后,应及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于15日内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区乡村振兴局汇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的实施方案报省、市财政、乡村振兴局备案,方案一经审批备案不得随意变更,变更事项需经相应程序审批后再组织实施,未列入年度衔接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及调整后未上报审批备案的不予报账。

、资金财金纪律

(一)区财政局、区乡村振兴局、各项目主管部门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共同做好报账工作,积极配合各级各部门的监督、审计、检查。

(二)(街道)财政所、乡村振兴办要履行职责,发挥离项目实施地近的优势,加强对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的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区财政局、区乡村振兴局。

(三)各级各部门应加强对衔接资金的监管,对资金使用全过程及报账过程中违规违纪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附件:1.雁江区2023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第一批)分配表

2.雁江区监测户到户产业发展补助表

3雁江区脱贫人口家庭经营性收入到户产业发展补助表

4.雁江区集体经济发展补助表

5.雁江区集体经济发展补助表

6.雁江区乡村治理补助表

7.雁江区集体经济发展补助表

8.雁江区集体经济发展补助表

9.雁江区产业道路建设补助表

10.雁江区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表

11.雁江区人居环境治理补助表

 

 

   资阳市雁江区乡村振兴局     资阳市雁江区财政局   

 

                                20232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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