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江区农业农村局
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首页 > 雁江区农业农村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大民生信息 > 乡村振兴
中共资阳市雁江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资阳市雁江区乡村振兴财政资金 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10   录入:雁江区农业农村局

 

各区级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资阳市雁江区乡村振兴财政资金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资阳市雁江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20211210     

 

 

资阳市雁江区乡村振兴财政资金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乡村振兴财政资金管理,落实强农惠农政策,全面实施我区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和涉农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雁江区乡村振兴财政保障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财政资金是指中、省、市、区安排用于农业农村建设发展的专项资金和落实强农惠农政策相关资金。

第二章资金范围

第四条乡村振兴财政资金主要包括:

(一)中央层面,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农业生产救灾资金、水利发展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等。

(二)省级层面,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乡村振兴转移支付资金、现代农业发展工程专项资金、现代农业综合发展转移支付资金、幸福美丽新村建设专项资金、农业公共安全和生态资源保护利用工程资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乡村振兴“三级联创”补助资金、农业生产救灾资金、水利发展专项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等。

(三)市级层面,高标准农田建设配套资金、动物疫病防控资金、乡村振兴现代农业园区奖补资金、生猪生产奖补资金、乡村振兴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风险贴息补助资金、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农旅融合示范奖补资金、乡村振兴先进镇(示范村)创建奖补资金、创建奖补资金、农村综合改革奖补资金、用于农业农村发展的土地出让收入计提资金、专项债券等。

(四)区级财力安排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三章资金监管及使用

第五条乡村振兴财政资金实行专项库款保障,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将本级用于乡村振兴的资金调拨至乡村振兴账户。强化乡村振兴账户动态监测,及时掌握资金归集、拨付以及结余等情况。

第六条乡村振兴财政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对纳入“一卡通”发放的到人到户涉农财政补助资金,按“一卡通”发放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未纳入“一卡通”发放管理的项目资金,按程序及时拨付到位,不得出现资金沉淀。

第七条村振兴财政资金审核拨付,可采取先建后补、按工程进度拨付或合同约定等方式拨付。

(一)乡村振兴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报账资料审核,对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严禁虚报冒领、套取骗取财政资金。项目完成后,行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和项目报账资料的审核提交。

(二)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按照项目提交的审核资料,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程序及时拨付资金。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八条严格落实乡村振兴财政资金保障工作责任制。区委、区政府是财政资金保障责任主体;财政部门是资金管理主体;行业主管部门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责任主体。

第九条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纪委监委、目标督查、财政、审计、农业农村等部门组成专项督查组,对乡村振兴财政资金保障情况开展专项督查。针对督查发现的问题,点对点通报,责令及时整改。

第十条乡村振兴财政资金保障纳入推进乡村振兴“三农”工作成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当年度农业农村目标考核评分和次年项目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中省市资金管理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主办:资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028-26655501 市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28-28000836
网站标识码:5120000001  蜀ICP备05007295号-1 川公网安备 51200202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