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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资阳市雁江区商务局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31   录入:雁江区商务局

资阳市雁江区商务局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履行我局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实现安全生产责任全覆盖的体系建设,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区商务局领导班子以及机关各股室。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各股室的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履行所在岗位职责的同时,切实履行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各股室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局长是全局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局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局工作议事日程,纳入商务管理的总体规划

(二)组织落实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全局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三)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研究规划、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同时责任问责

(四)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每月至少主持召开1安全生产工作例会,贯彻上级有关要求,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安全部署工作任务,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并形成会议记录。

(五)参加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并参加重点企业的实时检查。

)建立健全商贸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和工作责任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年度控制指标并强化考核,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组织制定、修改完善并签署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预案,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的组织指挥。

第六条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局领导是全局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对全局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结合全局工作实际,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控制指标和落实措施,督促和指导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协助局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主持召开1安全生产工作例会,贯彻上级有关要求,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安全部署工作任务,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制定本系统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方案,并参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参加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4次。对重点企业进行实时检查并督促整改落实。

(三)组织制定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体系

(四)组织本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每月组织检查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推动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五)督促各股室股室抓好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安全管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

(六)本系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救援及善后等相关工作,并督促做好事故信息报送。

)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负责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分管其他工作的局领导,对分管行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考核。

(二)督促分管业务股室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三)参加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并对重点企业进行实时检查并督促整改落实。

(四)本系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救援及善后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局机关各股室主要负责人是本股室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股室和分管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区商务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在本股室、本行业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组织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区商务局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将安全生产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验收

(三)组织、协调行业内的专业培训,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和资料

(四)组织和领导本股室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发现的隐患,督促制定整改措施并加以落实

(五)本股室业务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抢险救援。

第九条  安全生产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因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或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按省、市、区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区商务局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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