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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雁江区审计局关于印发《雁江区审计局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三张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20   录入:雁江区审计局

各股、室,投资审计中心:

根据《资阳市雁江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制度推广包容审慎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资雁府法组办 〔202110 号)要求,为突出包容审慎监督和柔性管理的监督执法,在全面梳理我局行政处罚事项的基础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审计机关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中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制定《雁江区审计局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三张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在行政执法时以纠正违法行为为目的,坚持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清单》中列举的违法行为,自行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之后施行。

 

附件1. 不予处罚清单

2. 减轻处罚清单

3. 从轻处罚清单

 

 

 

资阳市雁江区审计局

2021720

 

附件1

不予处罚清单

实施主体:(公章)

序号

处罚事项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拖延、拒绝、阻碍检查,拒不改正的处罚。

1.情节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1. 情节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免予处罚的。

《四川省审计机关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

 

3

对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1. 情节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免予处罚的。

同上

 

4

对企业与个人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1. 情节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免予处罚的。

同上

 

5

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及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1. 情节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免予处罚的。

同上

 

6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1. 情节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免予处罚的。

同上

 

7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处罚。

1. 情节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免予处罚的。

同上

 

8

对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违反规定多付工程价款的处罚。

1. 情节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免予处罚的。

同上

 

 


附件2

减轻处罚清单

实施主体:(公章)

序号

处罚事项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拖延、拒绝、阻碍检查,拒不改正的处罚。

1.经说服教育,能够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2.经批评能够改正,对审计工作正常开展影响不大的。

《四川省审计机关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四川省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被审计单位能及时改正,对审计工作如期开展基本无影响的,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措施的处理。

2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1.经审计查出后能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2.金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

3.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4.执行上级规定或者受他人胁迫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

5.有违法所得但情节较轻,经指出能及时改正的;没有违法所得且能自行及时纠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四川省审计机关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及《四川省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对被审计单位可视情节采取责令限期改正或通报批评的措施。

3

对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

2.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用于本单位其他公共项目,或用于本单位弥补经费不足、发放奖金补贴等行为,自行及时纠正;

3.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自行及时纠正的;

4.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自行及时纠正的;

5.虚列投资完成额,自行及时纠正的;

6.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自行及时纠正的。

《四川省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审计行政权力运用指引》

1.对单位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4.视情节责令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

3/5/6.责令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

4

对企业与个人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1.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自行及时纠正;

2. 截留、挪用财政资金自行及时纠正;

3.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自行及时改正的;

4. 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自行及时纠正的;

5. 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不满3000元,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不满10万元,或从无偿使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不满10万元的,自行及时纠正的;

6. 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自行及时纠正的;

7.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自行及时纠正的;

8.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自行及时纠正的。

《四川省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1-2.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帐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3/6.视情节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帐目,追回被骗取的有关资金;

4/8.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帐目,追回被挪用的有关资金;

5. 对单位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或违规使用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7.视情节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帐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5

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及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1.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自行及时纠正的;

2.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自行及时纠正的;

3.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自行及时纠正的;

4.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自行及时纠正的。

5.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或其他不缴、少缴财政收入,金额不满10万元的。

《四川省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1-4.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5.对单位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6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违法行为涉及金额不满15万元的。

《四川省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7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处罚。

1.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的财政收入票据不满10份,且票面金额不满10万元。

2. 单位和个人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不满10份,涉及票面金额不满10万元的。 3.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伪造变造的财政收入票据不满10份且涉及票面金额不满5万元的,或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涉及票面金额不满10万元。

4.伪造财政收入票据监(章)未使用。

5.单位和个人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违法行为涉及金额不满10万元。

《四川省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1-3/5.对单位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4.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处以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8

对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违反规定多付工程价款的处罚。

1. 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四川省审计机关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

 

 


附件3

从轻处罚清单

实施主体:(公章)

序号

处罚事项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1. 经批评能够改正,对审计工作正常开展影响不大的;

2.经批评仍不改正,对审计工作正常开展有明显影响的。

《四川省审计机关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四川省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1.对审计工作如期开展,基本无影响的,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的措施。

2.对单位警告,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1.经审计查出后能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2.金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

3.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4.执行上级规定或者受他人胁迫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

5.有违法所得但情节较轻,经指出能及时改正的;没有违法所得且能自行及时纠正的;

6.有违法所得且违法情节严重的;没有违法所得但违法行为性质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四川省审计机关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四川省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1.对被审计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的措施。

2.对单位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

对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金额在2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

2.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用于本单位其他公共项目,或用于本单位弥补经费不足、发放奖金补贴等行为,自行及时纠正;

3.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自行及时纠正的;

4.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自行及时纠正的;

5.虚列投资完成额,自行及时纠正的;

6.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自行及时纠正的。

《审计行政权力运用指引》《四川省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1. 对单位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4.视情节责令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

3/5/6.责令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

4

对企业与个人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1.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自行及时纠正;

2. 截留、挪用财政资金自行及时纠正;

3.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自行及时改正的;

4.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自行及时纠正的;

5.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3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的,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从无偿使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6.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自行及时纠正的;

7.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自行及时纠正的;

8.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自行及时纠正的。

《四川省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1-2.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帐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3/6.视情节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帐目,追回被骗取的有关资金。

4/8.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帐目,追回被挪用的有关资金。

5. 对单位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或违规使用资金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7.视情节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帐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5

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及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1.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自行及时纠正的;

2.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自行及时纠正的;

3.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自行及时纠正的;

4.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自行及时纠正的;

5.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或其他不缴、少缴财政收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四川省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1-4.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5.对单位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6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处罚。

 

1.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的财政收入票据10份以上30份以下,且票面金额30万元以下,或10份以下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2.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10份以上20份以下,且涉及票面金额20万元以下,或10份以下涉及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3.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伪造变造的财政收入票据10份以上20份以下,涉及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下,或10份以下涉及票面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涉及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4.单位和个人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加盖,票据不满10份,且涉及票面金额不满5万元;

5.单位和个人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违法行为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四川省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1-3/5.对单位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处以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4.对单位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处以15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7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违法行为涉及金额在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四川省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8

对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违反规定多付工程价款的处罚。

1.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四川省审计机关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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