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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江区审计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9-30   录入:雁江区审计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府采购行为,明确政府采购职责,细化政府采购流程,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省、市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为雁江区政府采购中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该中心代为采购。集中采购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为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制定我局政府采购相关规章制度,并根据国家、省、市、区相关文件及时更新调整内部规章制度,负责统筹我局政府采购日常工作。

(二)负责采购的预算和计划管理。

(三)负责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与考核。

(四)负责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工作。

(五) 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支付、合同备案、报表统计、采购监督工作。

第六条 提出政府采购需求的股室(中心)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有:

(一)提出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及品目。政府采购立项阶段必须按照“合规、完整、明确”的要求提出采购需求。合规是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完整是指采购需求应全面包括供应商需具备的资格条件及满足政府所需或公共服务的全部要求;明确是指采购需求应当准确、明了、规范。

(二)负责采购项目预算资金的申报并报请局党组会审批。

(三)负责项目需求论证、市场调研、评审等前期工作,组织项目具体实施、履约验收、档案管理。

(四)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效果实施跟踪问效。

(五)回复针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质疑,配合财政部门调查处理政府采购项目投诉。

(六)办理政府采购项目的支出报销手续。

第七条 局办公室负责采购合同的审查。

第八条 局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全程监督工作。

第九条 局办公室和机关财务人员负责政府采购所形成的实物资产登记和管理。

第三章  预算与计划管理

第十条 股室(中心)接到编制次年部门预算通知后,在进行充分的项目需求论证基础上,进行市场调研,收集不低于3家供应商的市场调研价格,确定政府采购控制价,报请局党组会审议。

第十一条 局党组会审批后,股室(中心)形成书面报告作为预算依据,向局办公室提出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及品目,无需求书面报告的不予立项。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收集汇总后,编制局机关政府采购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十三条 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将年度内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局机关部门预算中进行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股室(中心)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进行政府采购,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若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应严格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财政部门预算批复后,按照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办法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计划备案。

第四章  采购代理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自愿的原则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只能代理分散采购项目。

第十六条 按照“宽进严管”的原则,从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上的代理机构目录中选择专业性强、业绩突出的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

局办公室负责每年选择不低于3家与本年项目专业性适配的社会中介机构,股室(中心)根据项目的专业性特点从中选择委托1家。

股室(中心)每年按照《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考核表》对选择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考核打分,低于80分的不再委托并重新选择,高于80分的可以继续委托。

第五章  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

第十七条 部门预算批复后,股室(中心)应当根据采购目标再次开展需求论证、市场调研等前期工作,确定对供应商的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股室(中心)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相关要求组织需求论证。

第十九条 股室(中心)与采购代理机构充分沟通,确定采购形式,制定采购文件。

第二十条 股室(中心)依照法定程序有序推进采购工作。

第六章  采购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股室(中心)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采购结果和法律顾问意见,按照合同管理规定及审批要求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三条 局办公室应严格按照法定的时间要求及时进行合同公告及备案;对公告及备案的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合同签订后,2 个工作日内,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公告;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章  采购履约验收与结算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验收由局办公室牵头,会同财政部门相关股室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单,并在验收报告/验收单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 局办公室将政府采购合同、支付发票及验收报告等材料作为支付申请的证明材料,按照报销管理要求进行支付申请。

第八章  采购询问、质疑与投诉

第二十六条 局办公室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 局办公室应在收到投诉书副本和《作出说明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局办公室接到财政部门下发的《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应立即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期最多为三十日。暂停采购活动期满或者收到财政部门《恢复采购活动通知书》之前,不得进行采购活动。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按照相关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由局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一式两份);

移交资料有:会议纪要、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政府采购合同、采购项目验收单及信息统计表等相关资料。政府采购档案要真实、全面反映和记录采购活动情况,由局办公室统一保存,采购档案保存期限为15 年。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我局政府采购活动由局办公室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股室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区审计局机关各股室(中心)应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考核表

 

 

 

 

 

 

 

 

 

 

 

 

 

附件

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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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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