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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资阳市雁江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 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29   录入:雁江区审计局

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区属企事业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资阳市雁江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管理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资阳市雁江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资阳市雁江区审计局

                                 2023年5月11日

 

 

资阳市雁江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推进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以下统称为“审计整改”)落实,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中共四川省委审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意见》(川审委发〔2019〕2号)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各镇(街道)、党政部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部门及单位(以下统称为“被审计单位”),以及承担督促、协助落实审计整改责任的有关职能部门及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专项调查报告、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审计建议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果文书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建议采取整改纠正措施、落实整改建议的行为。

第四条  审计整改的原则:

(一)针对性。对待审计发现问题要“就事论事”,能针对性地查漏补缺,认真整改,确保问题整改落到实处。

(二)系统性。对待审计发现问题要“举一反三”,能系统性地加强管理,在整体优化中实现工作改进。

(三)完整性。审计整改要全面落实,不能有遗项漏项,不能避重就轻,不能选择性整改。

(四)真实性。审计整改要真实准确,杜绝“纸上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

(五)及时性。审计整改要注重实效性,既要对审计事项及时整改,又要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结果及佐证资料。

 

第二章  审计整改联动制度

 

第五条  实行审计整改联动制度。各联动单位依据职责开展审计整改的督促落实以及审计移送事项的处理等工作。各联动单位职责如下:

(一)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将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纳入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实时监督被审计单位的整改内容、整改要求、整改进度及整改结果。

(二)区纪委监委:负责对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进行核查处置,并对违纪违规人员依法依纪进行问责;对区委区政府领导关于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意见、审计专报等审计文书的批示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将审计整改工作列入区委、区政府目标考核督查事项范畴。

(四)区委组织部:负责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检查是否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纳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五)区委巡察办:负责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巡察主要内容,对被审计单位虚假整改、拖延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区财政局:负责对审计机关提请暂停拨付的违规款项予以暂停拨付;协助执行审计决定,及时收缴应清收和解缴国库的罚没款;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问题依法处理。对审计发现部门预算、财政财务收支、专项资金等方面问题及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区审计局:负责向区委审计委员会报送审计整改情况,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和检查,汇总归纳整改结果以及被审计单位拒绝执行审计决定、虚假整改、拖延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等行为,定期向区委审计委员会报告;在出具审计报告、依法作出审计决定的基础上,综合归纳审计查出的问题,并提出商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严重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移送区纪委监委、组织人事等部门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八)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对审计查出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立项、违反招投标法等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区国有资产监管和金融工作局:负责对审计机关提出的关于被审计单位损害国有资产行为的意见、建议在职责范围内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并按权限对有关问题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十)区公安分局:负责对审计移送的涉及经济犯罪等事项进行侦查,并依法处理。

(十一)雁江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审计移送的涉及被审计单位破坏生态环境、未采取环境保护措施以及其他违反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

(十二)区税务局:负责对审计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及时收缴相关税费。

 

第三章  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责任制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审计整改结果负总责。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整改结果承担主要责任;整改事项的分管领导为主管责任人,应当履行审计整改责任的经办人为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审计整改责任人对审计整改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整改审计发现问题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研究问题在制度、体制和机制方面的原因,通过深化整改成果运用,进一步完善制度、体制、机制,从源头上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问题的发生。对应当解决但目前难以解决的问题,要积极研究,作出整改规划。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调查)报告和审计决定限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区审计局书面报送审计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整改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反映处理处罚问题的执行情况及整改措施;对体制机制修订的完善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及处理结果等。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整改报告还应当报送区委组织部和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确有困难的,应当向区审计局提交暂缓执行、调整整改分类的书面申请及相关佐证依据,经区审计局批准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期限,并在审计整改报告中说明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限期整改和处理的计划安排。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落实审计整改结果公示制度。按照《资阳市雁江区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制度》(资雁审委办发〔2022〕2号)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结果公告承担主体责任,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外,被审计单位应将审计整改结果按程序向社会公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整改工作组织情况、审计查出问题及其整改情况、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尚未整改到位问题的原因及后续整改措施等。经济责任审计仅公告财政财务收支相关问题的整改结果。

 

第四章  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审计整改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宽严相济”的原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审计整改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问题进一步扩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对被审计单位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或拖延整改,经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区审计局或相关部门多次督办仍未整改到位的;

(三)存在应当问责情形,有关职能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问责的;

(四)干扰、阻碍、不配合区审计局以及相关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问责调查的;

(五)法律法规或党纪政务规定的其他从重问责情节。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于问责:

(一)积极配合区审计局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主动说明情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在承诺期限内完成问题整改的;

(二)经督促或约谈后,态度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进行整改并消除不良后果的;

(三)法律法规或党纪政务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或者免于问责的情节。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区审计局。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区审计局应及时向区委审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报告审计整改责任追究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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