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江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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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江区农业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资雁水发〔2020〕102号)
发布时间:2020-11-20   录入:雁江区水务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完善农业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四川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各用水户(单位)要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要大力推行节水措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建设节水型灌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境内的农业用水水费征收管理。

第二章  水价核定原则及管理权限

第四条 在雁江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农业用水单位或个人必须缴纳农业水费。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雁江区用水户协会具体负责农业水费征收工作。

第六条 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水资源税、利润和税金。按照超定额累进加价的方式进行水费的计费及收取。 采用“超用加价”的农业水价改革模式,即:农业灌溉用水超水权加价收缴水费,低于灌溉用水定额进行节水奖励。

第七条 定额内执行水价:按照发改部门核定价格计收。

第八条 根据《四川省用水定额》(DB51/T 2138-2016)及雁江区作物种植情况,确定农业初始水权。

第三章  水费收缴办法

第十一条 雁江区用水户协会是收费主体。水费应由雁江区用各水户协会小组直接向用水户收取。收取农业水费必须出具票据,以确保水费收取的严肃性。

第十二条 推行合同用水、计量收费。雁江区用水户协会小组与用水户(单位)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水价政策签定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农业用水应实行价格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收费标准、金额、依据等,使用水户(单位)做到用明白水,交放心钱。

第四章  水费的使用

第十四条  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该灌区内水利工程所需的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等支出,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使用水费必须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挤占、截留、挪用

第十五条  水费使用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用水户的监督。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雁江区用水户协会小组要加强管理,完善供水设施,防止水污染,保证供水质量,为用水户(单位)提供优质服务,用水户(单位)应及时交付水费。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对农业水价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以确保水价政策的执行。对未按水价标准执行、搭车收费和恶意加价的依法进行查处;对挤占、截留、挪用农业水费的责令限期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的交由司法机关惩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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