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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资阳市雁江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共资阳市雁江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07   录入:雁江区司法局

 各镇(街道)党(工)委,城东新区党工委,区级各部门党组织区委各部委,各协调小组

经区委领导同意,现将《中共资阳市雁江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资阳市雁江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

                 2020915

中共资阳市雁江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面依法治区督察工作,发挥督察在法治建设中的推动作用,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督察工作办法》《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和《中共资阳市雁江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雁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察工作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实事求是。全面真实反映情况,不得故意隐瞒或夸大督察发现的问题,注重发现典型经验做法,客观公正评价被督察单位工作。

(二)深入基层。采用实地查访、暗访调查等方式,了解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落地情况和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三)问题导向。重在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帮助提升法治建设工作水平。

(四)统筹规划。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要求,统筹安排督察事项,不搞重复督察,不增加基层负担。

 

第二章  督察机构

第三条  在中共资阳市雁江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委依法治区委员会”)的领导下,中共资阳市雁江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依法治区办”)承担督察的组织、协调、实施等工作,抓好督察工作统筹,加强督察队伍建设,建立法治督察工作人才库,指导各部门法治督察工作,提出督察意见建议,督促整改落实,及时向区委依法治区委员会汇报督察工作情况。

 

第三章  督察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督察对象为各镇(街道)党委、政府,区级各部门。

第五条 法治督察工作实施计划管理,由区委依法治区办编制年度法治督察计划,并于每年初按程序报区委目标绩效办审核并统筹安排。督察计划包括全面督察和专项督察事项。全面督察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专项督察事项根据区委依法治区委员会部署开展。

第六条 对上级机关要求或者上级领导指示批示的督察项目、区委依法治区委员会负责同志指示批示的督察项目,应当及时立项按程序报批。对全区法治建设组织实施中的重点工作、重点问题、重大事件,可以立项督察。

第七条  督察工作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决定、重要指示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中央依法治国委、省委依法治省委、市委依法治市委、区委依法治区委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审议、批准的工作规划及计划实施情况;

(三)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制定的法治建设重大方案、重大举措、分工方案的执行情况;

(四)区委依法治区委员会领导关于全面依法治区工作的重要指示落实情况;

(五)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对法治建设工作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第八条  督察工作还应对各镇(街道)党委、政府,区级各部门法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察,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

(二)加强法治工作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三)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情况;

(四)法律顾问参与依法决策情况;

(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情况;

(六)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情况;

(七)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情况;

(八)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和法治能力保障情况;

(九)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氛围营造工作情况;

(十)其他需要督察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区委依法治区办制定督察工作方案,明确被督察单位、督察组人员、时间安排、督察重点以及其他事项,并做好组织和培训准备。

第十条  督察开始前,提前向被督察单位下发督察通知,告知督察时间、内容、方式,需要准备的资料,配合要求等。

第十一条  督察工作采取书面督察和实地督察等形式进行。

督察单位组织开展书面督察,应当要求被督察单位进行全面自查,并限期书面报告情况。

督察单位组织开展实地督察,应当深入被督察单位通过多种形式明察暗访,了解被督察单位实际情况。

第十二条  督察单位开展实地督察,应当成立督察组,督察组成员不少于3人,实行组长负责制。督察组可以邀请“两代表一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参加。

第十三条  督察方式主要包括听取汇报、专家参与、个别谈话、调阅资料、数据统计、问卷调查、座谈访谈、实地走访、随机抽查和暗访等。

第十四条  督察单位可以委托科研院校、专业机构、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第三方中立机构对被督察单位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反馈意见、问题整改的参考。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督察组可以向社会公布联系方式,受理群众相关举报和来信来电,对于督察内容无关的举报和来信来电,按程序转交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督察结束后,督察组应当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撰写督察报告,督察报告经区委依法治区办审核后,报区委依法治区委员会审定。督察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督察单位法治建设的进展、落实、成效;

(二)督察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困难以及原因;

(三)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督察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督察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督察结果报告经区委依法治区委员会批准,由区委依法治区办向被督察单位反馈督察结果。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列出问题清单,下发整改通知,要求限期整改,被督察单位应当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区委依法治区办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督察中发现被督察单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治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接到整改意见拒不整改以及整改不力,区委依法治区办可以采取督察“回头看”、约谈、挂牌督办、通报批评等方式督促其限期完成整改。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督察以及整改工作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督察结果作为被督察单位法治建设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督察组应当严格保守工作秘密,不得私自向被督察单位透露有关工作安排。

第二十二条  督察组发现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区委依法治区办报告,不得擅自处置。

督察组不负责查办案件。督察期间发现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单位。

第二十三条  督察组不得干预、插手被督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得处理被督察单位的具体问题。

第二十四条 督察组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做到厉行节约、轻车简从,不干扰和影响基层工作。

第二十五条  被督察单位应当落实督察工作要求,配合督察组工作,客观报告情况、反映问题,如实提供与督察工作有关的资料,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拖延、干扰督察工作。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委依法治区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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