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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30   录入:雁江区司法局

区级各行政执法机关: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根据《行政处罚法》《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法制审核机构

区级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具体负责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已设立了政策法规股等法制机构(含挂牌机构)的,由法制机构承担法制审核工作;未设立法制机构的,应当明确不承担行政执法工作的股室具体负责法制审核工作。

二、分离执法审核职责

根据《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法制审核机构应当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相分离,法制审核机构不得承办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机关已设立的法制机构与行政审批股或其他承办行政执法工作的股室合并的,应当进行分离,且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不得纳入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避免在法制审核工作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涉及职责调整的,由执法机关(部门)党委(党组)研究报区司法局审核后明确,抄送区委编办备案;涉及机构调整的,由执法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在机构限额内研究调整,报区委编办审批,审批结果抄送区司法局。

三、法制审核工作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上述法制审核机构职能的调整,应当在20211030日前完成,调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区委编办和区司法局。

(区司法局联系人:杨峰,联系电话:26223446;区委编办联系人:戴圆,联系电话:26920792

资阳市雁江区司法局     中共资阳市雁江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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