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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雁江区托育机构、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05-13   录入:雁江区卫生健康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托育机构、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提升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切实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川卫办发〔2011〕863号)、《四川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细则(试行)和四川省托育机构管理规范细则(试行)的通知》(川卫规〔2020〕8号)、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资府办发〔2020〕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区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育机构、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规定,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部门、机构管理职责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督促落实工作制度、规范,加强监督、检查与指导。组织成立全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卫生评价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包括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食品安全等专业人员。对各类托幼机构实施业务指导、考核评估和业务培训。

(二)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年度考核和分级定类管理。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四)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全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相关政策、标准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按照“资阳市雁江区托幼机构卫生评价表”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质量检查,定期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和工作例会;收集、整理、统计、上报托幼机构相关报表及分析报告。

(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托幼机构进行定期巡查,及时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指导托幼机构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符合停课条件的,要及时下达停课意见书。

(六)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托幼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七)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管理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三、卫生保健工作内容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及工作规范》和《四川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细则(试行)和四川省托育机构管理规范细则(试行)》开展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作息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定期膳食评价,保证膳食平衡,满足儿童正常生长发育需要。应有接受过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方面专业培训的人员,管理儿童膳食,制订食谱;食物品种应多样且搭配合理,1-2周更换一次,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

托育机构还应根据婴幼儿消化系统的特点,合理安排婴幼儿喂养时间,提供充足的奶量和水分,并按月龄添加辅食及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补充剂,引导婴幼儿逐步适应各种食物,做好食物过敏婴幼儿的登记等。

(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全日制的托幼机构坚持每天2小时以上的户外活动,寄宿制不得少于3小时/天。逐步开展0-6岁儿童体质测试,根据儿童体质状况,指导儿童体格锻炼,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3岁以下儿童还需要开展动作、语言、认知、情感等方面的早期科学教养。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儿童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传染病和儿童意外伤害的预防,对缺课缺勤儿童及时进行电话随访,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工作。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营养性疾病儿童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和心理卫生保健,保证儿童身心健康。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工作登记、统计制度,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十一)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发现疑似传染病或有相关症状的患儿,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及时将疑似传染病人转送至医疗保健机构进一步确诊,并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传染病流行期间,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及时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必要时,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停课。

四、托幼机构及人员管理

(一)托幼机构卫生评价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资阳市雁江区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妇幼保健机构承担卫生评价工作。妇幼保健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卫生评价专家组专家按照卫生评价标准进行卫生评价,并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如“合格”,根据举办性质向相应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如“不合格”,则在整改后可重新申请评价。卫生评价应包括托幼机构的室内外环境、个人卫生设施、食堂的食品安全、保健室或卫生室设置、卫生保健人员配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卫生保健制度等内容。

(二)托幼机构基本卫生条件及人员要求

1.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建筑、设备、大型游乐玩具设施等方面要有安全防范措施,园区内不能种植有毒、带刺、有飞毛飞絮等存在安全隐患和对儿童生命、健康有影响的植物;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2.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雁江区托幼机构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3.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及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4.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并定期接受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5.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6.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7.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无精神病史,上岗前须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区妇幼保健院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内容详见附件7,取得《资阳市雁江区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8.托幼机构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除国家有规定外,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需持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后方可上岗。

五、儿童健康管理

(一)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具备开展儿童入托体检工作的基本要求,提升服务能力,严格把关,确保儿童身心健康。

(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资阳市雁江区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儿童入托时,托幼机构应当查验“资阳市雁江区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预防接种证”。入托健康检查结果3个月内有效。

(三)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并护送患儿离园(所)到医疗机构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

(四)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园(所)。转园儿童持原托幼机构提供的“资阳市雁江区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可直接转园。“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3个月内有效。

(五)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做好每日晨间入园(所)儿童的检查。晨检内容包括询问儿童在家情况,观察精神状况、有无发热和皮肤异常,检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传染病流行期间,要询问儿童是否有相关传染病类似症状接触史。

(六)保教人员应对儿童进行全日健康观察,内容包括饮食、睡眠、大小便、精神状况、情绪行为等,并做好观察及处理记录。

卫生保健人员,每日到班级巡查2次,发现患病儿童应尽快与家长联系,及时到医院诊治。

(七)患病儿童原则上应当离园(所)休息、治疗。卫生保健人员或班级老师,接受康复期或轻症患儿家长委托喂药的,应与家长做好药品交接和登记,并请家长签字确认。

(八)托幼机构应当配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对儿童进行健康检查,为儿童建立健康档案,推动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落实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健康检查项目包括:测量身高、体重,测查口腔、视力、听力,检测血红蛋白等。婴儿期至少4次,建议分别在3、6、8、12 月龄;3岁及以下儿童每年至少2次,每次间隔6个月,时间在1岁半、2岁、2岁半和3岁;3岁以上儿童每年体检一次。体检时要做好记录,进行健康评价和分析,填写《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体检后,托幼机构应及时向家长反馈健康检查结果,对体检中发现的疾病,应督促及时治疗。对适龄儿童未接种相应免疫规划疫苗的,应督促及时接种。

六、监督管理

(一)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2.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3.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4.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婴幼机构的;

5.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二)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本实施意见由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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