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江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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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6-28   录入:雁江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传承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习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以下简称:传习基地),是指在资阳市辖区范围内,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为主要职能,从事传习、展示、培训、交流的机构和活动场所。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三条 传习基地的申报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申报、逐级推荐、分批命名的原则。 

第四条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实施、指导传习基地的申报认定工作;各县(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具体负责传习基地的选点、培育、打造。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是对一项或多项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具有一定保护能力,取得一定保护或传承成绩,在当地或全市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 

(二)围绕一项或多项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开展传习活动。 

(三)传习基地必须具备相应的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通过实物、图片、音像等多种表现形式,全面展示该项目的历史渊源、技艺流程、相关工具(道具)、传承谱系、成品(成果)等多方面的信息。 

(四)传习基地有1名(含1名)以上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熟练掌握项目的传授人,有5名(含5名)以上固定学员,有1名(含1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管理人员。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传习基地申报表。 

(二)申报主体的身份佐证资料。

(三)申报传习基地所保护传承项目工作开展情况及取得相关社会影响的佐证材料。 

(四)申报传习基地中长期保护传承项目计划。 

(五)其它有助于佐证申报传习基地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请上报。具备申报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隶属于县(区)的,向县(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提出申请,经县(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审查通过后,报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审批。隶属于市本级的,向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提出申请。 

(二)审核考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传习基地申报材料汇总后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传习基地进行实地考察。 

(三)评审公示。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根据考察结果进行评审,确定传习基地后向社会公示7天。 

(四)命名授牌。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命名并颁发标牌。 

第三章  基地管理

第八条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市传习基地工作;各县(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本辖区传习基地的日常联络和业务指导。 

第九条 传习基地应于每年12月下旬将本年度工作情况报送县(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各县(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进行审查后,报送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第十条 传习基地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五年保护工作规划、年度保护传习工作计划。 

(二)每年围绕一项或多项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开展培训、交流、宣传展示等日常传习活动不少于6次。

(三)每年根据项目类别开展主题活动不少于3次。 

(四)每年应当投入部分资金,保障传习活动的开展。

(五)项目传授人须定期对5名(含5名)以上固定学员开展传习活动。 

(六)管理人员须熟悉项目的基本情况,密切配合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 

(七)建立相应档案管理制度,对基地各类资料进行规范建档。 

(八)开展的各项保护传习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接受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九)开展各项保护传习活动应当履行传习基地承担主体安全责任。 

第四章 考核及奖惩 

第十一条 传习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并实行退出机制,每两年组织一次评审认定和复查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取消传习基地资格,予以摘牌、退出。 

传习基地组织开展保护传习活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习职责、不开展传习活动,取消基地资格。 

第十二条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每年对传习基地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级。传习基地考核等级为优秀和合格的,分别给予适当的补助,补助经费在市级文化改革和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6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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