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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7-12   录入: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天府质量奖(以下称天府质量奖)评选工作管理,确保评选科学、公正、规范,根据《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川办发〔20216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天府质量奖申报评选全过程。

第三条  天府质量奖坚持自愿申报,评选遵循“科学、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第四条  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天府质量奖评审的组织领导。

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省质量强省办)在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指导下,负责组织天府质量奖具体评审工作。

评审具体工作委托从事专业质量技术评审、组织实施过省级质量奖评审或相关大型质量评审活动的专业评审机构(以下称评审机构)实施。评审机构具体负责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等环节的组织实施,需对评审报告负责,并全程接受监督组的监督。

第五条  省质量强省办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实施指南》(GB/Z19579)为基础,组织制定《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审规范》(以下称《评审规范》),作为天府质量奖评审依据。

第六条  省质量强省办组织制定《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审人员管理规定》(以下称《人员管理规定》)作为天府质量奖评审人员的遴选聘用、调配使用、行为规范和监督管理的工作依据。

第七条  天府质量奖分为天府质量奖和天府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各奖项每届评选不超过10个组织和10名个人(天府质量奖名额不超过5个组织、5名个人,天府质量奖提名奖名额不超过5个组织、5名个人)。天府质量奖组织奖按制造业、工程建设业、服务业、教育机构、一线班组、医疗机构分类评审,按综合得分排名产生。天府质量奖个人奖按评审得分排名产生。

第八条  天府质量奖(组织奖)评审按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程序进行;天府质量奖(个人奖)评审按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程序进行。评审机构根据评审规范制定各评审环节作业指导书并报省质量强省办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天府质量奖(组织奖)评审采用综合评分制,其中材料评审评分占80%,陈述答辩评分占20%;现场评审适用调分原则,调分针对材料评分。

第十条   省质量强省办、省评比达标表彰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联合成立监督组,对天府质量奖申报评选全过程进行监督。对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举报,监督组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评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与评议,并遵循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

第二章  申报受理

第十一条  省质量强省办发布申报通知,申报组织和个人所在单位应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并在组织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各市(州)质量强市(州)工作领导小组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主体对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证明材料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市(州)质量强市(州)办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对申报主体进行资格初审。

市(州)质量强市(州)办以书面形式征求市(州)相关部门意见,在本区域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初审意见和初步推荐名单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初审结果报省质量强省办。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进行资格初审,在本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初审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初审结果报省质量强省办。

第十三条  申报组织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府质量奖申报表(组织)》纸质版一式1份(加盖公章)和电子版;

(二)《自评报告》纸质版一式1份和电子版;

(三)所涉运营绩效、荣誉等证实性材料一式1份和电子版;

(四)申报资料纸质版报市(州)质量强市(州)办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资料电子版在天府质量奖申报系统提交。

第十四条  申报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府质量奖申报表(个人》纸质版一式1份(加盖公章)和电子版;

(二)《个人申奖情况报告》纸质版一式1份和电子版;

(三)成果材料、获奖证明等证实性材料一式1份和电子版;

(四)申报资料纸质版报市(州)质量强市(州)办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资料电子版在天府质量奖申报系统填报。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省质量强省办会同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申报主体统一进行资格审查。

申报组织审查内容:

(一)申报主体是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申报主体是否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3年以上、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产业导向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申报主体是否在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创新,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

(四)申报主体是否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申报主体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六)近3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且无重大质量投诉;

(七)近3年内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八)省质量强省办认为需要审定的其他内容。

申报个人审查内容:

(一)申报个人是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申报个人是否在我省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或方法;

(三)申报个人是否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在质量管理或实践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或成果,在提高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推动全省产业工艺和技能改进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四)申报个人是否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五)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最高管理者,其所在组织近3年内无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安全、公共卫生等事故且无重大质量投诉;

(六)省质量强省办认为需要审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主要采取函询、信用信息系统查询等方式,向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统计、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求证。

第十七条  审查期从天府质量奖申报受理截止日起算。

第十八条  经核实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申报组织和个人,不予受理,由省质量强省办向接收其申报材料的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经核实符合资格条件的,省质量强省办形成天府质量奖受理名单,征求省级相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进入后续评审程序。

第四章  材料评审

第二十条  评审机构组织材料评审专家组,以评审规范为依据,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评。

第二十一条  材料评审组织工作遵循以下要求:

(一)评审目标为挖掘受评单位的核心优势,总结具有代表性且可推广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

(二)评审机构组建材料评审组,负责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统筹协调和技术支撑。

评审机构按制造业、工程建设业、服务业、教育机构、一线班组、医疗机构、个人分别组建专项评审小组,每个小组由3人以上单数评审员组成(含小组长1名)。小组成员从评审人员库中随机抽取。

材料评审组、专项评审小组人员名单须报省质量强省办批准。

(三)申报组织材料评审按照评审规范进行,对申报材料的成熟度进行定性评价和定量评分,总分为1000分。申报个人的材料评审按评审规范进行定量评分,总分为100分。

第二十二条  申报组织的材料评审可采用集中评审和函件评审方式进行。监督组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对评审过程适时监督。

集中评审需召集全部评审人员集中在规定时间内共同完成评审任务。

函件评审方式将评审要求和评审材料以邮件或邮寄方式提供给各行业评审员进行独立评审,并由材料评审组组长组织汇总和合议评审。

对涉及国家安全秘密、商业秘密的组织材料评审及个人的材料评审均采用集中评审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材料评审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集中评审或函件评审由各专项评审小组同步组织开展;

(二)原则上集中评审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函件评审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集中评审和函件评审均是3名以上评审员采取独立评审和组内合议结合的方式。独立评审由评审员独立评审申报材料,并记录;合议评审由评审组组长召集全组评审员对独立评审情况进行集体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和评分,填写材料评审合议评分表,并由组长和组员共同签名。合议评审时,监督组原则上要到场监督。

(四)各专项小组评审完成后,评审员签名提交评分表,由组长提交签名的合议评分表和材料评审报告,评审员不复制或保留任何评审资料。

(五)材料评审组对各专项小组提交的合议评分表和材料评审报告进行复核,向评审机构提交材料评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材料评审结束后,评审机构向省质量强省办提交材料评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五条  省质量强省办原则上按照申报组织入围与授奖2.51、申报个人入围与授奖1.51的比例(达不到得分标准的可减少名额),对材料评审得分在500分以上的组织,个人得分在80分以上的个人,根据申报组织类别、评分排序等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名单,经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  现场评审

第二十六条  评审机构组织现场评审专家组,对通过公示的申报组织开展现场评审;对通过公示的申报个人开展现场核查。

第二十七条  现场评审主要程序为首次会议、现场考察、员工座谈、异议复核、末次会议等。

第二十八条  现场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下的集体合议。每家受评组织安排1个评审组,每组专家3人或5人,评审时间为1天,受评组织为大型企业的可2天;原则上现场评审组应有1名材料评审人员。现场评审组名单报省质量强省办批准。监督组派驻监督员,做好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九条  现场评审根据材料评审中需现场核实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实地了解受评组织、个人实施质量管理模式、方法和所取得绩效等情况。

第三十条  现场评审适用调分原则,调分针对材料评分。调分幅度不超过±5%,且需提供充分依据。

第三十一条  现场评审完成后,评审组向评审机构提交现场评分表、现场评审报告及调分说明。

第三十二条  若申报组织或个人的现场情况与材料评审严重不相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评审组应详细如实记录并提供充分依据,经监督组核实后提交省质量强省办直接取消评选资格。

第三十三条  现场核查完成后,评审组向评审机构提交现场核查报告。

第三十四条  评审机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现场核查)的结果形成阶段性评审报告并提交省质量强省办。

第三十五条  省质量强省办根据阶段性评审报告,按照申报组织入围与授奖21的比例,提出进入陈述答辩的组织名单,报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对入围的个人不组织陈述答辩。

第六章  陈述答辩

第三十六条 陈述答辩采用集中答辩方式进行。评审机构提出答辩评审组人员名单并报省质量强省办批准同意后,组建答辩评审组。答辩评审组由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质量奖评审员、行业专家按7人及以上单数组成。监督组派驻监督员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七条  省质量强省办通知受评组织参加答辩。受评组织提前2日提交答辩汇报材料和PPT,答辩人必须为申报单位的高层领导。

第三十八条  评审组根据受评单位同志答辩情况定量评分,总分为100

第三十九条  陈述答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审组通报前期材料评审情况,明确答辩程序与规则;

(二)受评单位依序入场,原则上每家单位答辩时间60分钟,前20分钟自我陈述,重点包括组织简介、关键绩效、创新优势、未来方向等,后40分钟答辩;时间到即停止;

(三)评审专家同步完成陈述答辩评分表与评审意见并签字确认;

(四)评审组采取去头截尾均值法计算每家受评单位的陈述答辩得分。

第七章  激励表彰

第四十条  评审机构按照陈述答辩得分(折算为千分制后的得分)占比20%、材料评审得分(现场评审调分后的得分,千分制)占比80%的原则计算受评组织综合评分,形成综合评审报告,再报省质量强省办审核。省质量强省办组织省质量强省成员单位、专家投票产生天府质量奖及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征求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意见后,报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四十一条  省质量强省办将天府质量奖及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十二条  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省质量强省办同有关部门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经调查确认进入公示的组织(个人)不符合评选条件的,由排名其后的组织(个人)按序递补,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十三条  省质量强省办对通过公示的天府质量奖和天府质量奖提名奖拟获奖名单报省政府常务会审定后,以省政府名义发文表彰。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质量强省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9122日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工作规则》(川质强省发〔2019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审人员管理规定》.docx

附件2《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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