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首页 > 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实施学法考法免罚减罚工作方案》的通知(资雁市监发〔2022〕41号)
发布时间:2022-07-25   录入: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体现执法温度,改进执法作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川市监发〔202185号)、《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资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实施学法考法免罚减罚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资市监发〔20224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市场监管领域内实施学法考法免罚减罚制度。

一、实施意义和原则

实施学法考法免罚减罚制度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有力抓手;是创新监管方式,转变执法理念的有益探索;是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的具体行动;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化解行政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路径。

实施免罚减罚应当坚持依法实施原则,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开展免罚减罚,不得突破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做到标准统一,同类案件应当适用同类规则,不因当事人不同区别对待。

二、主要内容和程序

学法考法免罚减罚制度,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明显的危害后果,造成违法的主要原因是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所致时,市场监管部门在当事人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学习并通过学法考试后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通过法律学习可以有效预防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当事人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学习并通过学法考试后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一)适用范围

工作方案适用于本各类市场主体,且属于市场监管法定职权范围的事项,但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重要工业产品等涉及人身安全及健康的事项除外。

1.适用学法考法免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明显的危害后果,且其违法情形在本工作方案免罚清单规定内(详见附件1);

2)当事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通过法律学习后可以很好地预防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3)当事人愿意按照要求进行改正。

2.适用学法考法减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其违法情形在本工作方案减罚清单规定内(详见附件2);

2)适用法定行政处罚幅度明显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比明显较重;

3)当事人愿意按照要求进行改正。

3.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适用学法考法免罚减罚处理:

1)经学法考法免予或减轻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出现同样性质的违法行为;

2)学法考法期间再次出现同样性质的违法行为的;

3)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4)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5)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拒不按照整改要求改正违法行为的。

(二)实施程序

1. 局行政处罚案件承办机构在案件调查时,综合案件证据和裁量标准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学法考法免罚减罚条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愿意主动改正并申请学法考法的,承办机构应当提出明确的学法考法建议,在编制《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前分管负责人同意决定。(填报《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

2. 分管负责人决定同意后,由各承办机构组织当事人进行学法考法,学法形式不限,学法内容及考试试卷由相关股室负责提供。

3.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参加学法和考试;当事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参加学法和考试。

4. 学法考试成绩80分以上为合格。当事人申请并完成考试后,由承办机构编制《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将考试试卷装于案卷材料中,交法规股审核。审核完成后,由承办机构报请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决定。当事人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可以再申请学法考法一次。

5. 法规股负责全局行政处罚案件学法考法免罚减罚情况的统计。

三、其他意见

工作方案根据《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资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实施学法考法免罚减罚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资市监发〔202248号)的动态调整随之调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相关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725日     

 

 

 

附件1

 

学法考法免罚行为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名称

处罚规定

 

1

 

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

动的,且持续时间不

 3 个月并不属于许

可类项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

期届满未延续的,且

属于首次并违法持续

时间不足 1 个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

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

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

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3

首次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的标

签、说明书存在瑕疵

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

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

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

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4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

产经营者首次进货时

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

证明文件,或者未按

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

查验记录、出厂检验

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5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法定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

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

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序号

违法行为名称

处罚规定

 

6

首次在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的,且违法持续时间不足 1 个月并未对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

首次在自媒体或自有经营场所发布的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且违法持续时间不足15 日,互联网广告累计点击量不足3000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 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 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8

首次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明广告字样,且违法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

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应当明示的广告内容,不够显著、清晰表示,且违法持续时间不足 15 日,互联网广告累计点击量不足3000 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序号

违法行为名称

处罚规定

 

 

 

 

10

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5 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11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亮照亮证亮标的,且违法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 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12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附件2

 

学法考法减罚行为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名称

处罚规定

1

销售没有中文标签、中

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

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进

口预包装食品、食品添

加剂,但进口手续齐全

且不影响食品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

销售、使用过期药品

(特殊药品除外)的,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在

过期后未销售、使用且

货值在 100 元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3

 

 

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 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 安全性、有效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名称

处罚规定

 

 

 

 

 

 

4

化妆品经营者经营超

过使用期限的普通化

妆品,有充分证据证明

在过期后未销售、使用

且货值在200元以下的。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5

化妆品经营者经营普

通化妆品首次未执行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但

事后能补齐相关材料

的,或者虽不能补齐但

相关化妆品货值在

1000元以上10000

以下的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 贮存、运输化妆品;(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

 

 

 

6

销售《产品质量法》第

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

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 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 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

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

明其进货来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主办:资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028-26655501 市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28-28000836
网站标识码:5120000001  蜀ICP备05007295号-1 川公网安备 51200202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