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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资雁市监处〔2022〕576号)
发布时间:2022-10-24   录入: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王辉

    身份证号码:511023XXXXXXX9671                         

    联系电话:136XXXX7100                      

2022年8月15日, 本局执法人员接到12345电话举报称:当事人在资阳市雁江区刘家湾新市场内销售冒牌“易开得”净水器。当天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在资阳市雁江区刘家湾新市场百货地摊区的经营摊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6台“得易 易开德”家用便捷净水器产品及其包装上均无生产厂厂名、厂址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标识,当事人也未能提供上述产品商标注册证明及相关授权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 本局对上述涉案产品实施了扣押。为查清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于2022年8月16日依法立案,并指定两名办案人员予以调查。经过询问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等程序,于2022年10月10日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系于资阳市雁江区刘家湾新市场百货地摊区从事净水器销售的无固定经营场所临时摊贩。当事人于2022年6月从成都市新都区天回镇明月锦苑三期外夜市上一家净水器地摊上购进6台“得易 易开德”家用便捷净水器(产品外包装标示了:品牌“得易 易开德”,专利号:ZL202120781836.5、ZL202130037804X,包装尺寸213※213※385mm, 工作压力0.1-0.4MPa,净水流量1.6L/min,额定总水量2000L,进水压力0.1-0.4 MPa。产品机身标示有“G易开德”字样),购进价180元/台,定价760元/台进行销售。由于当事人是现场采购,现金付款,没有购货凭证。上述“得易 易开德”家用便捷净水器产品及其包装上均无生产厂厂名、厂址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标识。

另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发现,“易开德”是宁波盛藩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申请注册有效的文字商标。2022年8月23日,宁波盛藩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人徐某某提供了“易开德”商标注册证(注册号:39324933,注册人:宁波盛藩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11类,注册日期:2020年5月28日,有效期至2030年5月27日)、“易开得”商标注册证(注册号:21896567,注册人:宁波盛藩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11类,注册日期:2017年12月28日,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7日)及公司相关资质。经比对,当事人销售的“得易 易开德”家用便捷净水器,商标显著部分“易开德”与宁波盛藩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易开德”汉字完全相同,字体不同,且销售的产品与注册商标“易开德”核定使用商品分类第11类为同类产品,故判定“得易 易开德”为近似商标。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得易 易开德”净水器的购进凭证和产品提供者来源,至2022年8月15日执法人员查获时止,当事人未售出上述“得易 易开德”净水器,无经营额。当事人所购进的上述“得易 易开德”净水器的货值共计45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8月15日,本局收到《资阳市12345市民热线电话交办单》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案件来源;

2、2022年8月15日,由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检查照片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现场基本情况及当事人销售的“得易 易开德”净水器产品情况;

3、2022年8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实施强制行政措施决定书》(资雁市监强措〔2022〕2200120号)1份共3页。证明本局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4、2022年8月16日,本局办案人员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易开德”和“易开得”商标注册情况打印件2份共2页。证明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所有人的合法性。

5、2022年8月23日,由举报人徐某某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易开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1页、“易开得”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1页、宁波盛藩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该公司出具《授权书》1份1页和《鉴定说明》1份1页。证明宁波盛藩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易开德”、“易开得”商标的所有权以及授权委托徐锦魁为代理人处理在资阳地区发生的侵犯或损害委托人知识产权的相关纠纷或事务的事实以及对净水器市场上出现的相关假冒产品的鉴定情况;

6、2022年8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无厂名、厂址和合格证明的产品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情节、过程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事实;

8、2022年10月10日,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1页。证明当事人确认了接收执法文书的方式和地址的事实。                               

2022年10月1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资雁市监处告〔2022〕51200222000627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无生产厂厂名、厂址和合格证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二)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发生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改正问题,并进行了相关法律知识学习并通过学法考试,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无生产厂名、厂址和合格证的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处:1、没收 “得易 易开德”家用便捷净水器6台;2、罚款1000元。

综上所述,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得易 易开德”家用便捷净水器6台;

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行,上缴国库。代收行名称:建设银行账户(户名:资阳市雁江区财政局,账号:5100168730805089505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资阳分行);农业银行账户(户名:资阳市雁江区财政局,账号:22-73500104000291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资阳分行);中国银行账户(户名:资阳市雁江区财政局,账号:122554328143,开户行:中国银行资阳分行);资阳农商行账户(户名:资阳市雁江区财政局,账号:88200120003576039,开户行:资阳雁江农村商业银行);邮储银行账户(户名:资阳市雁江区财政局,账号:100759428440010001,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资阳市雁江区支行);乐山银行账户(户名:资阳市雁江区财政局,账号:61012100000001657,开户行:乐山银行资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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