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首页 > 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大民生信息 > 食品药品
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4号)
发布时间:2022-12-29   录入: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资阳市雁江区老君建明副食店销售的“奶香味瓜子 ”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食品名称:奶香味瓜子;生产(购进)日期:2022-07-04;规格型号:/ ;被抽样单位:资阳市雁江区老君建明副食店;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819日对该案进行了立案查处。经调查,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二、资阳市雁江区何冬云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干山药片 ”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食品名称:干山药片;生产(购进)日期:2022-07-18;规格型号:/ ;被抽样单位:资阳市雁江区何冬云食品经营部;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822日对该案进行了立案查处。经调查, 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予以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三)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当事人进货把关不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雁江局责令当事人严把进货关,不再购进以及销售不合格食品。该局于2022114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到位。

 

三、资阳市麦多哥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麻花(糕点)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食品名称:麻花(糕点);生产(购进)日期:2022-08-02;规格型号:/ ;被抽样单位:资阳市麦多哥食品经营部;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914日对该案进行了立案查处。经调查,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0元;2、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三)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该食品系当事人外购,由于购进食品时把关不严以及存储不当,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雁江局责令当事人严把进货关,不再经营不合格食品。该局于20221122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到位。

 

四、资阳市雁江区渝太副食经营部销售的“白芝麻”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食品名称:白芝麻;生产(购进)日期:2022-08-18;规格型号:/ ;被抽样单位:资阳市雁江区渝太副食经营部;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不合格项目:酸价(以脂肪计)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922日对该案进行了立案查处。经调查,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予以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三)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当事人进货把关不严以及存储不当, 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雁江局责令当事人严把进货关,不再销售不合格食品。该局于20221020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到位。

 

五、资阳市雁江区雁虎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白芝麻”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食品名称:白芝麻;生产(购进)日期:2022-07-20;规格型号:/ ;被抽样单位:资阳市雁江区雁虎食品经营部;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不合格项目:酸价(以脂肪计)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920日对该案进行了立案查处。经调查,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予以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三)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当事人进货把关不严以及存储不当, 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雁江局责令当事人严把进货关,不再销售不合格食品。该局于20221214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到位。

主办:资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028-26655501 市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28-28000836
网站标识码:5120000001  蜀ICP备05007295号-1 川公网安备 51200202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