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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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资阳市雁江区退役军人关爱帮扶 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22   录入:雁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东新区管委会,区级有关部门: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资阳市雁江区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原《资阳市雁江区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资雁府办发〔2020〕10 号)废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5 月 21 日
 


 

资阳市雁江区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资阳市雁江区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 号)、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的指导意见》(川退役军人发〔2019〕18 号)、资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资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资阳市本级退役军人关爱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资退役军
人发〔2020〕35 号)等政策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金是由区人民政府主导,区财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管理并组织实施、社会参与的区级专项基金。
第三条 基金旨在帮助解决退役军人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本人父母、配偶、子女)(以下简称“退役军人家庭”)生产生活中的特殊困难、关爱在新中国建立及国防建设和国家发展中做出过特殊贡献的退役军人、解决困难退役军人历史遗留问题、开展重大节日庆典走访慰问、有效化解退役军人群体矛盾。
第四条 基金管理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规范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基金通过各级财政安排和社会捐赠等途径筹集。
第六条 关爱帮扶基金的补充,由区财政每年根据基金使用情况及区级财力实际统筹安排。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七条 基金使用的原则按照分类施救的原则,根据退役军人的整体需求和个体需求进行分类帮扶。
第八条 基金使用的对象基金主要用于帮扶具有资阳市雁江区户籍,面临的特殊困难无法通过现有社会保障制度予以妥善解决,存在较大困难的退役
军人家庭。
第九条 申请基金的条件关爱帮扶救助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
(一)生活帮扶。因火灾、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医疗帮扶。退役军人或家庭成员长期患重大疾病且仍处于治疗中,自付医疗费用较高,因病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三)教育帮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成员在读高中、大学或退役军人本人自费参加高等学历或职业教育的;
(四)其他帮扶。经调查、审核认定后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需要关爱帮扶的退役军人。
第十条 关爱帮扶的标准。关爱帮扶基金原则上控制在 10000 元以内,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家庭 1 年内一般不重复帮扶,具体帮扶标准如下:
(一)生活帮扶。一次不超过 1000 元;
(二)医疗帮扶。其中除享受各类医疗政策后自付费用 0.5万至 1 万元(不含)的一次性帮扶不超过 1000 元;1 万元至 2万元(不含)的帮扶不超过 2000 元;2 万元至 3 万元(不含)的一次性帮扶不超过 3000 元;3 万元至 4 万元(不含)的一次性帮扶不超过 4000 元;4 万元至 6 万元(不含)的一次性帮扶不超过 6000 元;6 万元及以上的经审查认定后,可适当提高帮扶金额,但最高不超过 10000 元;
(三)教育帮扶。一次性不超过 2000 元;
(四)其他帮扶。原则上控制在每次 1000 元以内。
符合两个及以上帮扶条件的,申请人只可自主选择享受其中一项。
第十一条 具有资阳市雁江区户籍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在重大节日和重要时节走访慰问:
(一)被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为“最美退役军人”、“好军嫂”、创业就业先进典型的;
(二)在部队荣获个人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
(三)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士官、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
(五)原国民党抗战老兵;
(六)家庭困难的企业军转干部;
(七)退役军人家庭经济困难,且属于当年资阳市雁江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建档立卡贫困户的;
(八)在国家和社会建设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九)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做出突出贡献、见义勇为的;
(十)其他有特殊困难的退役军人家庭。
原则上,慰问标准控制在每户 300—1000 元,有特殊情形的
不得超过 2000 元。
第十二条 关爱帮扶和慰问对象数量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综合基金支付能力确定。
                          第四章 帮扶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请。帮扶对象在户籍所在村(社区)领取并填写《资阳市雁江区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同时向村(社区)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
(二)村级初审。村(社区)对申请人填写的申请审批表和本人退役证或其他能证明是退役军人的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其他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一同交镇(街道)复审。
(三)镇(街道)复审。镇(街道)对帮扶对象本人和村(社区)上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详细核实和记录申请对象本年度内其他部门的帮扶、救助项目及金额,并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各镇(街道)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将关爱帮扶基金申请情况统计表、关爱帮扶基金申请表、申报材料、公示相关资料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四)区级部门审核。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各镇(街道)上交的申报资料进行详细审核并核定拟帮扶金额,对不符合本办法的及时退回,对需补充材料的通知各镇(街道)按要求补齐资料。
(五)区政府领导审批。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每季度将申请关爱帮扶基金人员名单和各级审核情况汇总,统一报送区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审批结束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镇(街道)人员名单拨付资金,各镇(街道)将帮扶基金直接发放至帮扶对象银行卡上。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
帮扶对象申请时需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户主及本人页)复印件;
(二)退役证明复印件或退役人员身份相关证明材料,属重点优抚对象的需提供相应的证件复印件;
(三)困难家庭相关证明材料,镇(街道)入户走访核实材料,享受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医疗救助、抚恤补助、“解三难”和其他关爱帮扶措施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证明材料:医院出具的患者病情诊断书、医疗卫生单位医疗费用结算票据、意外事件证明材料、教育培训证明及结算票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相关复印件;
(五)提供与申请人身份证姓名相符的银行卡复印件一份,申请者应在银行卡复印件上手写写明本人户名、银行账号、开户银行信息。申请人为非退役军人本人的,需提供能够证明退役军人与申请人之间直系亲属关系的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对本人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如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帮扶基金的,可取消资格,并退回申请的帮扶基金。
第十五条 帮扶基金原则上直接发放至帮扶对象银行卡上,每季度集中审批发放一次。对确因特殊情况需临时救助的,按照相关程序,经各级领导审定同意后,即时发放。重大节日走访慰问资金由区政府统筹安排发放方式。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开设独立账户,区本级财政统筹安排资金,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争取逐步壮大基金规模;基金实行专账核算,账户由区财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共同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不得平均分配发放给关爱帮扶对象;不得用于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作补贴、弥补单位公用经费等。
第十八条 基金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挪用、虚列、套取、私分帮扶基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伪造材料、虚报冒领的申请人,除责令立即纠正、限期收回补助资金外,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雁江区财政局、雁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按照《兵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征集服现役、并退出现役的人员,不包括除名和开除军籍人员。
第二十一条 受过刑事处罚或处于治安管理处罚期间的退役军人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为 5 年。原资雁府办发〔2020〕10 号《关于印发〈资阳市雁江区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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