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推进我局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务公开信息、参与和监督政务公开的权利,畅通参与渠道,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有序、及时、准确、公正、便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公开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政务公开促进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工作方案》《雁江区深化政务公开促进基层政府治理能力提升实施方案》《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雁江区政务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雁江区金融工作局政务工作“一岗双责”制度》《雁江区金融工作局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等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雁江区金融工作局政务公开“一岗双责”制度》
2.《雁江区金融工作局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
3.《雁江区金融工作局政务公开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制度》
4.《雁江区金融工作局“政务开放日”活动制度》
5.《雁江区金融工作局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制度》
资阳市雁江区金融工作局
2022年2月15日
附件1
雁江区金融工作局政务公开“一岗双责”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文件精神,切实推进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一岗双责”是指既要抓好分管业务工作,又要抓好分管领域的政务公开工作,把政务公开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真正做到“两手抓、两手硬”,使政务公开工作始终保持应有的力度。
第二条 “一岗双责”的责任主体(即责任人)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第三条 主要负责人对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责任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责任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重点督查政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
(一)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政务公开专题会议,听取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及问题。
(二)分管领导每季度应对分管领域的政务公开制度落实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将政务公开“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综合绩效目标考核,作为衡量各领导班子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和评先推优的重要依据。对责任落实到位,全年在其分管领域的政务公开工作未发生问题的责任人,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表扬;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发生问题的责任人,给予处罚。
附件2
雁江区金融工作局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工作透明度和政务公开工作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是指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向社会公布拟定的决策草案、政策依据、起草说明等信息,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在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后及时修改完善决策,最终作出正式决定。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坚持以“依法、及时、真实、公开、公平、公正、民主”为原则,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决策。
第三条 下列事项应实行预公开:
(一)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计划);
(二)涉及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涉及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要政策措施的出台;
(四)涉及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影响、重大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涉及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
(六)涉及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变动;
(七)涉及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九)涉及公务员录用、选拔任用、评选先进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其他应当实行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四条 预公开的内容:
(一)决策草案;
(二)决策起草说明,包括决策的拟定背景、决策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决策的主要内容等;
(三)征求意见情况,包括征求意见的收集、采纳情况和较为集中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等。
第五条 预公开的方式: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群众预公开;
(二)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和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向社会及群众预公开;
(三)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六条 预公开的流程:
(一)决策承办股室(中心)在决策草案形成后,应当对预公开材料做好保密审查工作,对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对决策信息进行预公开,并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二)决策草案进行预公开的同时,承办股室(中心)采用电视、报刊、电子邮箱、政府门户网站等方式同步向社会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公示之日起);因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但最短不少于7日。
(三)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决策承办股室(中心)应对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分析研究,并及时修改完善对决策草案。在完成意见吸收采纳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意见收集、采纳情况和较为集中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执行必须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诱发不稳定因素的敏感事项,不予预公开。
附件3
雁江区金融工作局政务公开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制度
为全面规范我局政务公开,强化行政权力运行公开透明,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精准度,切实保障社会公众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股室(中心)所涉及的政务服务公开事项清单适用于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事项清单的建立、管理、调整和发布,应坚持“依法建立、主动公开、注重实效、规范运行、实时调整、便民高效”原则。
第三条 各股室(中心)在全面梳理细化基础上,逐项确定每个具体事项的要素公开标准,包括公开事项、公开内容、信息更新时间、公开主体、信息保障单位、公开渠道、公开栏目、公开依据、公开对象、公开方式等要素,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政务公开事项清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调整更新:
(一)因法律法规新立、修订或废止的,公开事项清单需新增、变更或删除的;
(二)政务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咨询和公开对象等要素发生变化的;
(三)因机构、单位职能调整或职权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需要增加、取消的情形。
第五条 动态调整政务公开事项清单,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筹负责,按照上述第四条中的要求进行发布。发布完成后,涉及股室(中心)应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交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包括调整的内容、调整依据以及调整后的内容等材料。
第六条 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牵头,局办公室加强对政务公开事项动态调整管理的监督考核,将政务公开事项运行情况纳入各股室(中心)年度绩效考核。
附件4
雁江区金融工作局“政务开放日”活动制度
为切实推进阳光、透明、开放、服务型政府建设,提升我局公共服务能力和政务公开水平,搭建与群众之间的沟通桥梁,赢提高群众满意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实施“政务开放日”活动的主体为区金融工作局。
第二条 区金融工作局“政务开放日”活动由分管政务公开的副局长牵头组织,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结合实际举办政务开放日活动。
第三条 开放对象为在雁工作、生活、学习,关心雁江经济社会发展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主要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普通群众、引进人才、创业者、职工代表、社区工作者、网民代表、各行各业先进人物代表。
第四条 政务开放场所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场所,涉及融资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重点建设项目,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项目现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企业等。
第五条 “政务开放日”活动举行前7个工作日内,由举办股室(中心)拟定邀请代表人数及分配名额,并在政府门户网、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开征集代表,或者由组织推荐的方式产生初步对象,确定参加活动代表,并通过一定方式进行公示。
第六条 “政务开放日”活动内容:结合我局工作特点,围绕与群众关系密切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以深化行政改革、推动社会发展、严格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落实便民政策等为重点,全方位介绍和展现政务公开的主要范围、制度规范、特色亮点、服务举措和创新成果,及时、准确公开影响群众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等;畅通沟通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基层群众关切,注重答疑解惑和整改落实,促进政务公开水平和服务效率提升。
第七条 “政务开放日”活动形式:
(一)参观调研。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参观金融机构场所,涉及融资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重点建设项目,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项目现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企业。
(二)座谈交流。举行交流座谈会,向社会公众代表介绍本单位重点工作、特色亮点工作开展情况,群众代表就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民生问题与局领导进行面对面沟通交流。
第八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活动开展情况作为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考核的重要内容。
附件5
雁江区金融工作局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完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股室(中心)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方式进行;各股室(中心)年终考核每年组织1次,一般安排在次年年初。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局办公室负责依据年度政务工作要点和具体评分标准对各股室(中心)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不足60分)四个等次。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机构是否健全,领导责任是否明确;
(二)公开的范围是否全面,重点是否突出;
(三)公开的内容是否齐全,是否明确具体;
(四)公开的形式是否完备,是否实用有效;
(五)监督保障制度是否完善健全;
(六)公开的效果是否显著,群众是否满意;
(七)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的投诉处理是否得当;
(八)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是否落实。
第五条 年终考核的基本程序:各股室(中心)对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自查总结,并自评得分,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采取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方式对各股室(中心)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等次后予以通报,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六条 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优秀的股室(中心)给予通报表彰,对不合格的股室(中心)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认真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合格的股室(中心),视情节取消其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追究相关负责人和个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