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江工业集中发展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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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管委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03-22   录入:雁江工业集中发展区管理委员会

一、工作主体

资阳市雁江工业集中发展区管理委员会主管的工程项目由管委会或项目公司负责委派甲方代表,甲方代表为具有相应资格条件项目管理人员,代表工管委和项目公司对工程项目实施全程监督管理、协调等工作。

二、工作内容

工程项目管理内容:做好协调工作,建立必要的协商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及时解决工程中的问题,重大问题要书面形式告知各方,并包括项目现场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

  三、工作职责

      (一)现场管理。

工程项目现场管理内容包括现场监督、责任主体管理等。

1.人员管理。项目公司应要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自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及要求在合同中明确,明确惩戒措施。对第一次发现人员不到位的,提出警告;对第二次发现人员不到位的,按程序进行诚信体系扣分处理;对第三次发现人员不到位的,列入管委会项目建设黑名单,并清退出项目。

2.监理单位管理。项目公司应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认真审核监理单位项目工作流程、标准并备案。督促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工作流程及标准开展监理服务,对不按法律法规、合同约定、流程标准实施监理的,应明确提出罚款、暂停拨付监理费、清退等措施。因上述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监理单位自行承担。项目公司不得随意干涉监理单位正常管理行为,因项目公司随意干涉监理单位正常管理行为造成的损失由项目公司负责。

3.建设资金。项目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按时拨付工程款、服务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缴纳、支付民工保证金、文明施工措施费等费用。对因资金不到位造成工程延误、停工的,按照投资协议及合同追究相关单位违约责任。

(二)进度管理。

工程项目进度管理内容包括制定进度计划、实施进度管理、施工进度报表、项目进度变更、项目进度考核等。

1.制定进度计划。项目公司应按照上级部门审定的项目计划及倒排工期要求,制定工程项目总倒排工期表和建设项目整体施工进度计划。督促施工单位制订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年度施工进度计划、季度进度施工计划及阶段性关键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督促监理单位应编制相应的工作计划及安排。

2.实施进度管理。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情况,对施工单位进度报表进行审核。监理单位要编制和建立各种用于记录、统计、标记等反映实际工程进度与计划工程进度差距的进度控制图和进度统计表,以便随时对工程进行分析和评价。监理单位要每月初主持召开一次生产分析(调度)会,每月末组织一次施工进度大检查。对工程实际进度滞后计划进度的情况,监理单位须要求施工单位调整工程进度计划中关键部位施工安排,加强施工力量,修订施工计划,限期赶上计划。

3.施工进度报表。施工单位应按批准后的施工计划组织安排施工,在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施工单位应每月20日前向项目公司报送当月施工进度情况。

4.项目进度变更。工程变更按程序批准后,需要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调整的,由项目公司、施工单位按原审批程序变更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5.项目进度考核。项目公司根据建设总工期及各标段工程量,对工程进度实行阶段目标考核与单项控制性工程考核,以确保工期目标。项目公司将限期需要完成的工程量、形象进度等,作为对施工单位进行进度考核的依据。

(三)质量管理。

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内容包括施工工序、操作人员、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管理及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等。

1.检查机制。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每周组织一次项目工程质量安全自检活动;监理单位应每月至少组织项目各参建单位进行一次质量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每次检查应认真严谨,且留下影像、文字资料。管委会规划建设部将每周不定期的到施工现场进行质量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各责任单位应立即落实整改。

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后,施工单位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者,项目公司有权自行或聘请第三方机构纠正上述缺陷,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拒绝支付费用的,项目公司有权兑取履约保函中的相应款项或项目工程质量维修保证金。对情节严重者,管委会规划建设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纳入管委会建设黑名单,此后不得在辖区范围内招投标、作业。

2.样板示范制度。施工单位应当会同项目公司、监理等单位,建立工程质量样板示范引路制度,根据工程的特点、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等方面的需要,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样板示范引路工作方案》,经施工单位质量负责人审核,并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书面同意后实施。方案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与特点、需制作样板的工序和部位、技术要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职责等。

3.隐蔽验收。项目公司、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施工质量检测和核验记录,并认真做好施工记录、监理日志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并附上相应的影像资料。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出现质量问题,各相关单位应对出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进行记录,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并书面报监理单位备案,监理单位应跟踪督促整改,形成台账,以备后查。

4.质量责任铭牌。在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序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设置重要工序施工质量责任铭牌,标明施工内容、班组名称、班组负责人姓名、作业内容及作业人员姓名、施工技术交底情况、施工单位验收人姓名、监理机构验收人姓名等,该铭牌作为施工、监理资料,由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存档,存档时间与隐蔽验收资料相同。

5.检测体系。

(1)健全机构。施工单位应在项目机构内设独立试验室,随时控制现场质量情况,规范现场检测流程。

(2)费用支付。工程检测费用计入成本由项目公司支付。项目公司对工程检测费用仅支付一次,施工单位自行委托的检测费用、产品复检及不合格产品增加的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3)监理抽检机制。监理单位须委托一家有资质的检测单位,以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10%份额,同时进行监理抽检工作,以再次校核施工单位的自检结果。监理抽检费用由监理单位自行承担。

(4)检测服务标准。检测单位应派驻代表长驻现场,根据施工进度及时进行相关检测工作,监理单位应做好见证取样和旁站工作,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推诿、拒绝进行相关检测和监理行为,不能影响工期。若因不正当行为影响工期,项目公司有权对责任单位进行经济处罚。

检测单位在检测工作中,如果发现不合格实验报告,应及时汇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公司,并形成区域台账,每月末报送项目公司、管委会规划建设部。

检测单位在工程检测工作中务必认真负责,为工程建设提供真实、可靠数据。一切原始数据不得随意更改,原始资料不得随意抽撤。若任何人、企业发现检测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可上报管委会规划建设部,管委会规划建设部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四)安全管理。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内容包括施工关键部位安全防护、安全网架设、“临边”防护、交叉作业安全、高空安全、大型模板工程及高层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施工临时用电、季节性施工安全及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等。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项目公司应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以每年度不少于两次的频率,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全区域在建项目进行特种设备检测,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施工单位应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建立并完善“法人单位—项目部”的两级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强化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按不低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配置足额安全工程师、安全员,且必须要求分包单位也设置足额安全工程师或安全员。企业(或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每月应对所承建的工程项目进行安全检查,每个项目每月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建立健全对分包(含劳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月考评制度,实施严格的奖惩措施。施工单位应对各种施工机械设备、器具、供配电设施、消防器材、劳动保护设备等必须定期检查、定期维护检修、定期检测检验,及时给予更换,保证良好运转和正常使用以确保安全。

 监理单位配齐负责安全的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企业负责人(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技术负责人及总经理)对项目每月安全检查不得少于一次。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每道施工工序的安全状况确认后方可指令施工单位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地勘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设计单位应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在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2.应急系统。

各项目建立以监理及承包人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

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上报。安全事故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的原则。施工单位或事故责任单位应把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损失、责任、处理意见、纠正和预防措施等形成调查报告,报项目公司、监理单位、管委会审查备案。

 四、其他要求

甲方代表不得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勾结串通、徇私舞弊,收受他人钱财,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五、处罚机制

甲方代表违反廉政管理规定,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项目公司应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撤销派遣资格、追究经济损失、辞退、追究行政刑事责任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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