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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资溪街道办事处“河长制”工作巡河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02   录入:雁江区人民政府资溪街道办事处

资阳市雁江区资溪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资溪街道办事处“河长制”工作巡河制度》的通知

 

各社区,各办(所、中心):

根据工作安排,现将《资溪街道办事处“河长制”工作巡河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资溪街道办事处

                                                                                                    202172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资溪街道办事处“河长制”工作巡河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资阳市雁江河长制总河长办公室发文关于印发《资阳市雁江区“河长制”工作巡河制度的通知》切实加强我办辖区范围内九曲河、沱江河管理保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巡河,是指街道河长、社区河长、河段长对辖区范围内河道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予以解决,或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或向上级河长报告请求协调解决。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街道办、社区两级河长巡河,以及公益性岗位巡河员和街道办聘请的巡河员或志愿者开展河巡查协查工作。

第四条 各级河长巡河坚持属地管理、问题导向、常态巡查、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河长是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街道河长制办公室协助配合相关工作的推动落实

 

第二章  方式、频次及内容

第六条  河长巡河采用巡查现场点位、召开座谈会、与群众互动、查阅社区资料(街道河长)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街道长巡查九曲河原则上每旬不少于 1 巡查沱江河原则上每旬不少于1次,针对严重问题或特殊情况应加密巡河频次。社区河长(河段长)每周巡查九曲河不少于2次、每周巡查沱江河不少于2次。

第八条  河长巡河应重点巡查以下内容:(一)全面推进河长制情况、上级河长交办事项完成情况以及目标、问题、任务、责任“4张清单”落实情况;河长公示牌设置是否规范,是否及时更新,是否存在倾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等问题;巡河记录、历次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二)是否存在涉水违法(规)建(构)筑物;是否存在倾倒废土弃渣、工业固废和危废物品;是否存在其他侵占河流的问题;河岸线有无人为破坏或崩塌、滑坡现象。(三)河面、河岸保洁是否到位;水面有无明显漂浮物和生活垃圾;浅水河底有无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河水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生活污水是否收集、处理;(四)入河排污口排放水体的颜色、气味是否异常;雨水排放口有无污水排放;相关检测设备设施是否运转正常;汇入入河排污(水)口的污水排放单位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排放情况。(五)严禁除娱乐性垂钓以外的一切捕捞行为(每年31630日为法定禁渔期,禁止一切捕捞作业、娱乐性垂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严禁一切交易长江流域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严禁制造、销售国家禁用渔具、电鱼设备等。(六)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水安全、水生态、水环境的问题。

 

      第三章 巡河记录

第九条 河长制办公室、各社区要及时、规范、如实填写巡河记录簿,详细记录当日巡河情况,河长签名。

第十条 对本级河长巡河中发现需要报告上级河长请求协调解决的,务必以电子版规范格式上报并做好存档,并做好对问题的跟踪反馈。

第十一条 河长制办公室、各社区做好河长制工作简报图片等资料报送和归档。

 

第四章  问题处置

第十  对巡河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一)处置权限属于上级河长的,应第一时间向上级长报告。

(二)处置权限属于本级河长的,应立即进行处置。

(三)处置权限属于责任单位的(打捞公司),应第一时间联系督促并进行跟踪落实、督促反馈结果,确保限期整改到位。

(四)对发现应当追究责任情形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考核

第十  社区河长巡河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追责:

(一)未按规定进行巡查的;

(二)巡河中对发现问题不处理的,或未及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巡河日志记录弄虚作假的。

 

第六章    

第十  本制度由资溪街道办事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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