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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雁宝办发〔2024〕6号关于印发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25   录入:雁江区人民政府宝莲街道办事处

资雁宝办发〔20246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宝莲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宝莲街道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

  

 

各村(居)民委员会:

为规范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宝莲街道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宝莲街道办事处

2024122

宝莲街道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保障资金运行安全,规范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程序,增强民生保障能力,结合我街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街道的民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民政部门安排的专门用于保障各类民政对象基本生活、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维修改造的专项资金。具体包括:自然灾害生活补助、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孤儿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社会福利及其他具有专项用途的民政资金。

第三条  民政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分配及时、管理规范、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街道民政专项资金的决策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民政专项资金由街道财政所、民生办按职能职责共同管理。

1. 制定完善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 财政所负责审核民生办报送的资金分配方案,按请拨程序完成签字后,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3. 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4. 其他涉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事项。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一)为城乡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二)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养人员提供照料护理。(三)为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四)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并实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五)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六)其他符合条件的支出。

第七条  社会救助救济补助资金。(一)向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二)向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三)向符合条件的精减退职职工发放救济补助。(四)支持为符合享受绿色惠民殡葬政策条件的群众提供基本殡葬服务。(五)其他符合条件的支出。

第八条  民政事业补助资金。(一)社区建设。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更新、社区信息化建设。(二)社会工作。社工服务、志愿服务、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三)殡葬服务。节地生态安葬、殡葬设施改造和设备购置。(四)能力建设。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麻风病康复机构和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等机构维修改造、设备购置更新;区划地名管理和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经费。

第九条  养老服务业发展补助资金。(一)机构养老。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公办养老机构改造(含维修改造和设备购置)、公办养老机构护理能力提升、民办养老机构建设、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养老机构消防设施改造、养老机构责任险、其他机构养老服务等。(二)社区养老。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建设、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补贴、其他社区养老服务等。(三)居家养老。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社区为老助餐服务、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改造、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等。(四)其他养老。养老人才培养、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养老服务从业年限补贴、入职补贴、“互联网+”养老、养老服务评估、老年人能力评估、家庭照护床位建设、高龄津贴、老年大学建设、互助养老、“养老+”物业、其他符合规定的养老服务等。

第十条 福彩公益金,应当遵循“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老年人福利类项目。用于符合宗旨的支持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二)残疾人福利类项目。用于符合宗旨的残疾人康复救助、残疾人福利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及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等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三)儿童福利类项目。用于符合宗旨的困难儿童医疗康复救助、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建设、未成年人关爱保护等儿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四)社会公益类项目。用于符合宗旨的殡葬服务体系建设、慈善捐赠体系建设、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等。

(五)其他公益类项目。社会福利基本设施建设项目(含改扩建和维修改造);社会福利基本设施设备购置项目、社会福利类、社会公益类服务项目;符合宗旨的培训、评估、标准体系等能力建设项目;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

第十一条  民生办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不得擅自扩大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不得擅自提高补助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补助资金。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民政专项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民生办要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登记台账,对资金分配、资金到位、支出及佐证资料等情况逐笔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使用涉及购置材料、物资、器材、设备等属于固定资产的,按照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符合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使用结余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财政所、民生办应提高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意识,强化流程监控、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九条  财政所、民生办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不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相关问题,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接受人大、纪委监委、审计和社会的监督。补助资金分配结果要按照政府预算信息公开和对下转移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按时公示公开。

第二十一条  财政所、民生办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公示公开

第二十二条  除涉密信息外,民生办应按要求及时公开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此办法由宝莲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资雁宝办发〔20246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宝莲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宝莲街道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

  

 

各村(居)民委员会:

为规范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宝莲街道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宝莲街道办事处

2024122

宝莲街道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保障资金运行安全,规范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程序,增强民生保障能力,结合我街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街道的民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民政部门安排的专门用于保障各类民政对象基本生活、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维修改造的专项资金。具体包括:自然灾害生活补助、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孤儿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社会福利及其他具有专项用途的民政资金。

第三条  民政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分配及时、管理规范、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街道民政专项资金的决策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民政专项资金由街道财政所、民生办按职能职责共同管理。

1. 制定完善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 财政所负责审核民生办报送的资金分配方案,按请拨程序完成签字后,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3. 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4. 其他涉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事项。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一)为城乡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二)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养人员提供照料护理。(三)为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四)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并实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五)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六)其他符合条件的支出。

第七条  社会救助救济补助资金。(一)向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二)向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三)向符合条件的精减退职职工发放救济补助。(四)支持为符合享受绿色惠民殡葬政策条件的群众提供基本殡葬服务。(五)其他符合条件的支出。

第八条  民政事业补助资金。(一)社区建设。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更新、社区信息化建设。(二)社会工作。社工服务、志愿服务、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三)殡葬服务。节地生态安葬、殡葬设施改造和设备购置。(四)能力建设。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麻风病康复机构和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等机构维修改造、设备购置更新;区划地名管理和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经费。

第九条  养老服务业发展补助资金。(一)机构养老。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公办养老机构改造(含维修改造和设备购置)、公办养老机构护理能力提升、民办养老机构建设、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养老机构消防设施改造、养老机构责任险、其他机构养老服务等。(二)社区养老。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建设、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补贴、其他社区养老服务等。(三)居家养老。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社区为老助餐服务、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改造、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等。(四)其他养老。养老人才培养、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养老服务从业年限补贴、入职补贴、“互联网+”养老、养老服务评估、老年人能力评估、家庭照护床位建设、高龄津贴、老年大学建设、互助养老、“养老+”物业、其他符合规定的养老服务等。

第十条 福彩公益金,应当遵循“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老年人福利类项目。用于符合宗旨的支持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二)残疾人福利类项目。用于符合宗旨的残疾人康复救助、残疾人福利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及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等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三)儿童福利类项目。用于符合宗旨的困难儿童医疗康复救助、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建设、未成年人关爱保护等儿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四)社会公益类项目。用于符合宗旨的殡葬服务体系建设、慈善捐赠体系建设、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等。

(五)其他公益类项目。社会福利基本设施建设项目(含改扩建和维修改造);社会福利基本设施设备购置项目、社会福利类、社会公益类服务项目;符合宗旨的培训、评估、标准体系等能力建设项目;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

第十一条  民生办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不得擅自扩大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不得擅自提高补助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补助资金。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民政专项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民生办要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登记台账,对资金分配、资金到位、支出及佐证资料等情况逐笔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使用涉及购置材料、物资、器材、设备等属于固定资产的,按照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符合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使用结余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财政所、民生办应提高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意识,强化流程监控、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九条  财政所、民生办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不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相关问题,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接受人大、纪委监委、审计和社会的监督。补助资金分配结果要按照政府预算信息公开和对下转移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按时公示公开。

第二十一条  财政所、民生办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公示公开

第二十二条  除涉密信息外,民生办应按要求及时公开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此办法由宝莲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资雁宝办发〔20246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宝莲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宝莲街道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

  

 

各村(居)民委员会:

为规范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宝莲街道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宝莲街道办事处

2024122

宝莲街道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保障资金运行安全,规范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程序,增强民生保障能力,结合我街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街道的民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民政部门安排的专门用于保障各类民政对象基本生活、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维修改造的专项资金。具体包括:自然灾害生活补助、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孤儿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社会福利及其他具有专项用途的民政资金。

第三条  民政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分配及时、管理规范、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街道民政专项资金的决策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民政专项资金由街道财政所、民生办按职能职责共同管理。

1. 制定完善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 财政所负责审核民生办报送的资金分配方案,按请拨程序完成签字后,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3. 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4. 其他涉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事项。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一)为城乡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二)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养人员提供照料护理。(三)为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四)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并实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五)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六)其他符合条件的支出。

第七条  社会救助救济补助资金。(一)向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二)向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三)向符合条件的精减退职职工发放救济补助。(四)支持为符合享受绿色惠民殡葬政策条件的群众提供基本殡葬服务。(五)其他符合条件的支出。

第八条  民政事业补助资金。(一)社区建设。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更新、社区信息化建设。(二)社会工作。社工服务、志愿服务、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三)殡葬服务。节地生态安葬、殡葬设施改造和设备购置。(四)能力建设。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麻风病康复机构和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等机构维修改造、设备购置更新;区划地名管理和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经费。

第九条  养老服务业发展补助资金。(一)机构养老。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公办养老机构改造(含维修改造和设备购置)、公办养老机构护理能力提升、民办养老机构建设、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养老机构消防设施改造、养老机构责任险、其他机构养老服务等。(二)社区养老。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建设、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补贴、其他社区养老服务等。(三)居家养老。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社区为老助餐服务、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改造、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等。(四)其他养老。养老人才培养、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养老服务从业年限补贴、入职补贴、“互联网+”养老、养老服务评估、老年人能力评估、家庭照护床位建设、高龄津贴、老年大学建设、互助养老、“养老+”物业、其他符合规定的养老服务等。

第十条 福彩公益金,应当遵循“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老年人福利类项目。用于符合宗旨的支持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二)残疾人福利类项目。用于符合宗旨的残疾人康复救助、残疾人福利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及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等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三)儿童福利类项目。用于符合宗旨的困难儿童医疗康复救助、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建设、未成年人关爱保护等儿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四)社会公益类项目。用于符合宗旨的殡葬服务体系建设、慈善捐赠体系建设、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等。

(五)其他公益类项目。社会福利基本设施建设项目(含改扩建和维修改造);社会福利基本设施设备购置项目、社会福利类、社会公益类服务项目;符合宗旨的培训、评估、标准体系等能力建设项目;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

第十一条  民生办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不得擅自扩大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不得擅自提高补助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补助资金。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民政专项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民生办要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登记台账,对资金分配、资金到位、支出及佐证资料等情况逐笔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使用涉及购置材料、物资、器材、设备等属于固定资产的,按照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符合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使用结余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财政所、民生办应提高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意识,强化流程监控、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九条  财政所、民生办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不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相关问题,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接受人大、纪委监委、审计和社会的监督。补助资金分配结果要按照政府预算信息公开和对下转移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按时公示公开。

第二十一条  财政所、民生办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公示公开

第二十二条  除涉密信息外,民生办应按要求及时公开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此办法由宝莲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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