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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务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30   录入:雁江区人民政府莲花街道办事处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莲花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政务公开相关制度通知

 

各社区、站办所:

为切实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务公开信息、参与和监督政务公开的权利,畅通参与渠道,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有序、及时、准确、公正、便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公开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政务公开促进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工作方案》《雁江区深化政务公开促进基层政府治理能力提升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现将修订完善后的《政务工作一岗双责制度》《政务开放日活动制度》《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重要会议工作》等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政务公开一岗双责制度;

      2.“政务开放日活动制度

      3.政务公开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制度

      4.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重要会议制度

      5.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制度

      6.政务公开协商制度

      7.政策解读制度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莲花街道办事处

                           2022430

 

 

 

 

 

 

附件1

政务公开一岗双责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文件精神,切实推进我政务公开工作水平,提升基层政府治理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一岗双责是指既要抓好分管业务工作,又要抓好分管领域的政务公开工作,把政务公开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真正做到两手抓、两手硬,使政务公开工作始终保持应有的力度。

第二条 一岗双责的责任主体(即责任人)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第三条 主要负责人对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责任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责任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重点督查政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

(一)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政务公开专题会议,听取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及问题。

(二)分管领导每季度应对分管领域的政务公开制度落实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将政务公开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综合绩效目标考核,作为衡量各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和评先推优的重要依据。对责任落实到位,全年在其分管领域的政务公开工作未发生问题的责任人,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表扬;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发生问题的责任人,给予处罚。

 

 

 

 

 

 

 

 

 

 

 

 

 

 

 

 

附件2

政务开放日活动制度

 

为切实推进阳光、透明、开放、服务型政府建设,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政务公开水平,搭建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沟通桥梁,赢得社会支持,树立政府形象,提高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实施政务开放日活动的主体为街道办事处、各站办所、直属机构以及与群众联系密切的下属社区、服务窗口等。

第二条 办事处政务开放日活动由分管政务公开的副书记牵头组织,党政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各站办所及群众联系密切的下属社区等,结合工作实际举办政务开放日活动。

第三条 政务开放日活动原则上每半年举办一次;主要领导原则上每月到政务服务大厅窗口不少于 1 次,分管领导原则每周不少于 1 次。

第四条 开放对象为在雁工作、生活、学习,关心雁江经济社会发展且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主要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普通群众、引进人才、创业者、职工代表、社区工作者、网民代表、各行各业先进人物代表。

第五条 政务开放场所主要包括机关办公场所、便民服务窗口、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公共文化设施以及辖区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重点建设项目等。

第六条 政务开放日活动举行前 7 个工作日内,由举办单位(部门)拟定邀请代表人数及分配名额,并在政府门户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开征集代表,或者由组织推荐的方式产生初步对象,确定参加活动代表,并通过一定方式进行公示。

第七条 政务开放日活动内容:围绕与群众关系密切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以深化行政改革、推动社会发展、严格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落实便民政策等为重点,全方位介绍和展现政务公开的主要范围、制度规范、特色亮点、服务举措和创新成果,及时、准确公开影响群众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等;畅通沟通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基层群众关切,注重答疑解惑和整改落实,促进政务公开水平和服务效率提升。

第八条 政务开放日活动形式:

(一)参观调研。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参观党政机关办公场所、运行情况及重大项目建设现场,调研重要民生工程实施和推进情况。

(二)座谈交流。举行交流座谈会,向社会公众代表介绍本单位重点工作、特色亮点工作开展情况,群众代表就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民生问题与政府领导进行面对面沟通交流。

(三)观摩体验。让社会公众代表浏览部门整体架构;由专人介绍部门机构设置、工作职能、办事程序、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 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活动开展情况作为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考核的重要内容。

 

 

 

 

 

 

 

 

 

 

 

 

 

 

 

 

 

附件3

政务公开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制度

 

为全面规范政务公开,强化行政权力运行公开透明,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精准度,切实保障社会公众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站办所、社区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的政务服务公开事项清单适用于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事项清单的建立、管理、调整和发布,应坚持依法建立、主动公开、注重实效、规范运行、实时调整、便民高效原则。

第三条 各单位在全面梳理细化基础上,逐项确定每个具体事项的要素公开标准,包括公开事项、公开内容、信息更新时间、公开主体、信息保障单位、公开渠道、公开栏目、公开依据、公开对象、公开方式等要素,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政务公开事项清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调整更新:

(一)因法律法规新立、修订或废止的,公开事项清单需新增、变更或删除的;

(二)政务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咨询和公开对象等要素发生变化的;

(三)因机构、单位职能调整或职权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需要增加、取消的情形。

第五条 动态调整政务公开事项清单,应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由涉及的单位按照上述第四条中的要求进行发布。发布完成后,相关单位应向办事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交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包括调整的内容、调整依据以及调整后的内容等材料。

第六条 由办事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牵头,党政综合办公室加强对政务公开事项动态调整管理的监督考核,将政务公开事项运行情况纳入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

 

 

 

 

 

 

 

附件4

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重要会议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和省、市、区政府关于深化政务公开促进基层政府治理能力提升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我办政务公开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密切政府与群众关系,广纳民意,结合我办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社会公众代表,包括利益相关方、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媒体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政府法律顾问等人员,以下简称社会公众代表

第二条 社会公众代表列席的重要会议主要是办事处全体会议、行政办公会议、办事处专题会议。

第三条 办事处重要会议研究以下内容时,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

(一)涉及我办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及重大民生事项;

(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改革发展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办事处重要文件的制定;

(五)其他有必要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的事项

第四条 社会公众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五条 会议筹备与组织

(一)办事处全体会议一般应当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全程列席。行政办公会议、办事处专题会议根据议题需要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参加。议题汇报单位应编制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方案,明确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并随同汇报材料一同报送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批准同意后,议题汇报单位提前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社会公众代表。

(二)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要根据议题内容开展会前调研,做好群众意见建议的收集和整理。

(二)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在指定位置就坐,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准时列席会议,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按议题列席的,在该议题讨论结束后离场。

(四)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会前或会后以书面形式反映;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具有发言权和建议权,不具有表决权;议题汇报单位负责对发言内容进行记录,提供会议决策参考。

(五)会议结束后,议题汇报单位应将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反馈给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同时在 3 个工作日内履行信息公开审查程序后交党政综合办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附件5

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完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站办所、社区及辖区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季度考评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季度考评情况每季度通报 1次,年终考核每年组织 1 次,一般安排在次年年初。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由办事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依据年度政务工作要点和具体评分标准对各站办所、社区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 分以上)、良好(80 分以上)、合格(60 分以上)、不合格(不足 60 分)四个等次。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机构是否健全,领导责任是否明确;

(二)公开的范围是否全面,重点是否突出;

(三)公开的内容是否齐全,是否明确具体;

(四)公开的形式是否完备,是否实用有效;

(五)监督保障制度是否完善健全;

(六)公开的效果是否显著,群众是否满意;

(七)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的投诉处理是否得当;

(八)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是否落实。

第五条 年终考核的基本程序:各站办所、社区对本单位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自查总结,并自评得分,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办事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党政综合办);党政综合办公室采取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方式对各单位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办事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考核等次后予以通报,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六条 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优秀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认真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合格的单位,视情节取消其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追究相关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附件6

政务公开协商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政务公开办事处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办事处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办事处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本地区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部门或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部门或行政机关沟通协商

(一)拟发布政府信息应向涉及其他行政部门(机关发送政府信息发布协商意见书。

(二)涉及到的其他行部门(机关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三)涉及到的其他行政部门(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办事处发布政府信息。

(四)书面回复不同意的办事处与涉及到的行政部门(机关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办事处级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第五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重大事项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该政府信息。

第六条  信息的协商交流过程需通过安全的渠道进行避免出现信息传递过程中不可公布信息外泄、信息损坏等情况的发生造成无谓损失甚至更严重的影响。

 

 

 

 

 

 

 

 

 

附件7

政策解读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办事处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提高政府透明度。增进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重要政策的理解认同,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事处党政办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区的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在党政办的统筹协调下,各个块口根据职责分工全面落实政策文件解读工作。

第三条  各级职能部门是政策解读责任主体。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办事处政策性文件由各负责起草部门组织解读;上级政府部门制发的政策文件,由各对口部门负责组织解读,多部门联合制发的,由牵头部门会同联合部门负责组织解读。

第四条  需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包括:政府规章;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政府办公厅(室)或政府部门制发的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文件,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文件。

第五条  解读方案与政策文件制度要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解读方案由政策文件起草部门组织起草。解读方案应当包括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解读材料。

以办事处名义制发政策文件的,应当将解读方案和政策文件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一并报送。解读方案与政策文件不同步报送,解读方案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的,党政办公室予以退文。党政办公室负责做好政策文件和解读材料同步发布工作。

政府规章草案经政府会议审议通过后,起草部门会同司法部门组织编写解读方案,与规章草案一并报批。经批准后,起草部门按照解读方案组织实施解读工作。

以部门名义制发的政策文件,报批时应将解读方案和政策文件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审签。审签后按照解读方案实施解读工作。

政策文件解读内容主要包括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意见采纳、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特色亮点等。

解读渠道主要包括政府网站(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新闻网站、新闻发布会、微博微信、客户端、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宣传册子等。政府网站是政策文件和政策解读的第一发布平台。

办事处负责人、新闻发言人、政策制定参与者、专家学者、媒体评论人等可以通过新闻发布政策吹风、发表文章、接受采访、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政策问答等形式进行解读。解读时可综合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

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范围。(实行时间)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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