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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 5G 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转供电电价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30   录入: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明确 5G 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转供电电价有关政策的通知

资发改物价202049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高新区科经局,临空经济区经发局,中国铁塔资阳市分公司、其他独立铁塔运营企业,国网资阳供电公司,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422号)、《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5G 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资府发〔202015号)精神,现将 5G 网络基础设施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暂时不符合直供电条件的基站,按照转供电主体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并考虑合理损耗计算基站到户电价。

终端用户到户电价=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的税价合计电费总额÷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的对应用电量÷1-线损率),线损率据实计算,最高不超过6%(全省平均线损率)。

终端用户电费=终端用户到户电价×终端用户用电量。

二、转供电主体对采用先购电、后用电方式的终端用户预收电费时,预购电价格最高不得超过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相应电价类别和电压等级平水期平段)的1.25倍,且应定期清算退补电费差额,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三、转供电主体应按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电网企业应及时出具电费结算收费凭证。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抄表计费时间,应与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抄表计费时间一致。抄表日后15日内,转供电主体应将相关信息(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收费凭证复印件、终端用户电费计算方式和结果等)主动向全体终端用户公示,接受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

四、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中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收取,一律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电力服务费等任何涉电名义向终端用户分摊收取。涉及转供电的物业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与该政策不一致的,按该政策执行。

五、市场监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地转供电加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行为严肃查处,并将结果通报全市。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通信管理局

资阳市通信发展办公室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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