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江区南津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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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津镇建环中心便民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3-04-24   录入:雁江区南津镇人民政府

名称 相关政策及所需资料



农宅建设办理    一、农村建房相关政策:(一)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二)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农用地重度污染区内新增建设占地。(三)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和建筑面积审批1. 严格执行《四川省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 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 3 人计算,4 人的户按4 人计算,5 人以上的户按5 人计算”、“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 平方米”。2. 严格控制村民住宅建筑面积:原则上建筑层数不超出两层,3 人及以下的户建筑面积不大于180 平方米,4 人的户建筑面积不大于 240 平方米,5 人及以上的户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 3. 建房人口数计算以村民户口簿上的家庭成员数为准。对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义务兵)、在校大学生及服刑、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户籍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武装部、就读学院及派出所出具证明后计入申请建房人口数。
   二、农房申请流程:(一)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并提交身份证明、农房设计图等相关申请要件。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村民用地建房申请公示》(附件3)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政府。(二)镇人民政府同意受理后,即日转交镇经发办。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镇经发办、村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等部门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联合开展工作。镇经发办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以及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 4、5)送村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进行审查和签署意见。村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审核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7);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本区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户住宅用地建房申请进行审核审批,符合要求的,将审批结果以《村民用地建房审批公告》(附件 6)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并及时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8)、《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中:涉及农户申请在镇规划区、镇集中发展规划区内建房的审批及核发证,由镇政府签署审核意见后,符合要求的上报,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审批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房办理不动产证 农户申请,组、村、镇建环中心审查资料(身份证、户口本、乡村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或用土批复)、测绘公司现场勘测出电子测绘图纸,镇建环中心填写不动产登记表册,组、村、镇建环中心、镇政府意见,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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