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处置我镇境内发生的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的规定和省、市、区地质灾害防治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地面塌陷、地裂隙、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地质灾害按照其危害程度划分为四个等级。
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大型: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中型: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发下的;
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三)处置地质灾害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1.大型地质灾害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省有关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中型地质灾害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省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配合。
3.小型地质灾害由区政府或镇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二、突发地质灾害报告
雁江区祥符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接到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报告后立即对险情信息进行核实与分析,启动雁江区祥符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在0.5小时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三、应急救援工作实施
(一)事发地村(居)在报告镇应急办、镇值班室的同时,立即组织、村、社熟悉当地情况的相关人员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封闭地质灾害危险区,警戒受影响范围,疏散群众,调动设备、器具和救援人员展开抢险行动,抢救被困和受伤人员、保护重要物资,迅速排除险情,疏通阻塞道路。
(二)若事态严重,由应急办将事故相关情况上报指挥长(镇党委书记 黄雷),经指挥长研究决策后,由应急办立即向需要参加应急救援的部门、单位统一发布应急救援命令。
1.应急办、镇国土所组织专业队伍调查分析、预测发展趋势,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专业技术人员调查、核实;及时发布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协调灾区救助工作;对罹难人员进行处理、转运,做好详细记录统计,以便善后处置。(联络人:胡华扬 、尹强)
2.镇人武部组织指挥民兵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镇人武部联络人:邹克江)
3.党政综合办、财政所负责购置、储备灾区居民必须的生活物资,保障应急抢险人员的食品、饮用水等供应。(党政综合办联络人:印建超)
4.镇派出所组织调动公安人员,协助灾区村委动员疏散、转移人员到安全地带,对被压埋人员实施营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危险化学物品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处置,消除隐患。迅速调动公安人员组织交通管理和疏导、秩序维护等,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派出所联络人:周德富)
5.镇社会事务管理办组织调配医疗队伍、应急救援药品、车辆在救援现场指定位置就位,进行应急救治,安排救护车将情况严重的伤员转移至就近医院抢救治疗。(联络人:付琳)
6.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镇供电公司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夜间抢险时,应急发电车由雁江供电公司提供(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联络人:付方军 镇供电公司联络人:康旭)
7.镇交通运输办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联络人:黄永祥)。
8.镇道安办保障应急救援工作运输、机械调备的协调保障。道安办(联络人:张李楠);人员、物资运输(联络人:赖劲松、李剑);机械作业设备(联络人:彭松华 )。
四、应急救援行动终止
1.指挥长发布终止命令后,应急办统一通知参加应急救援的部门、单位,各部门、单位确认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收尾工作已完成,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后,方可安全有序离开应急救援现场。
2.在处置应急工作结束后,国地所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地灾治理工程,防止再次发生险情灾情。同时组织人员对地质灾害灾情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区人民政府。
3.事发村(居)协调组织群众尽快开展搬迁避让、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以便尽快恢复群众生产、生活,尽可能减少房屋、道路损毁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4.总结地灾应急处置工作,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及时预案报告地质灾害灾情信息,不服从指挥调度,不认真负责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将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