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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资阳市雁江区祥符镇2021年 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18   录入:雁江区祥符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做好我镇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的规定和省、市、区地质灾害防治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镇区域内处置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岩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作用相关的地质灾害。地震和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依照相关规定或按其预案执行,本预案可结合实施。

二、地质灾害防治主体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级各部门,主要责任单位是祥符镇人民政府。其任务是: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协调相关单位和个人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避免或减少地质灾害给人民群众造成损失。

三、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组织机构职责

镇成立处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王庆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党委委员、组织委员徐冲任副组长,国土资源管理所、派出所、民政办、农业服务中心、社会事业中心、交通、卫生院、电力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各村(社区)党支部副书记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领导徐冲任主任,应急管理办负责人胡华扬任副主任。

1.领导小组职责:建立健全处置地质灾害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大中型地质灾害的处置工作。

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镇处置地质灾害工作的日常工作,建立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按有关规定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灾情信息,建立健全地质灾害抢险排危专业队伍。

3.镇国土部门职责:负责灾前预案编制和灾后初步地质调查,确定无后续灾害,划分危险区,指导避险,进行灾情评估和提出灾后重建方案以及防治措施。同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助的部署、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地质灾害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向镇人民政府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灾害调查和处置结果。

4.镇交通部门职责:组织力量抢修因灾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保障交通干线抢险救灾重要路线的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标志,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质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5.镇农业服务中心职责:组织和督促灾民开展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抢险、救助工作,及时向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和各村民委员会通报降雨信息、汛情动态。

6.镇社会事业中心职责:对发生或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进行危房检查,指挥群众安全转移,组织灾区供水,加强对有关设施的防护和巡查,尽快恢复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的工程设施。

7.镇民政办职责:及时掌握灾民安置动态,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镇政府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置和救济灾民,安排好灾民生活,及时向镇处置地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8.镇卫生院职责:组织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调集必要的卫生医疗器械、药品,及时赶赴灾区投入抢险和防疫工作,及时向镇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医疗救助和防疫情况。

9.镇派出所职责:做好社会治安工作,防止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

10.镇供电所职责:组织灾区进行电力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全力保障灾区医院和灾民的电力供应,及时向镇处置灾害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电力供应和抢险情况。

11.各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加强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市、区气象部门发布暴雨警报或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后,镇人民政府要立即将降雨信息和防灾要求通知到各村社,发现险情的,要及时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制组织避险疏散。要认真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各村一旦发生地质灾害险情,要及时赶赴现场,了解灾情,做好灾害善后工作,写出专门灾情报告速报上级有关部门。

12.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抢险、救助工作。

四、地质灾害等级及处置级次

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主要包括危岩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现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大型: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中型: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发下的;

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处置地质灾害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1.大型地质灾害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省有关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中型地质灾害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省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配合。

3.小型地质灾害由区政府或镇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五、应急处置工作

当地质灾害发生后,镇人民政府立即出动镇民兵应急排参与灾害应急处置,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一)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处置

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镇人民政府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二)小型地质灾害处置

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镇人民政府立即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在一小时内将灾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报告处置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在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镇应急管理办等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地质灾害灾情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区人民政府。

六、地质灾害的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发生后,镇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办公室对地质灾害点要认真实施督办治理,所在村(居)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避让搬迁,协调处理善后工作。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当的赔偿。民政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财政要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地质灾害防治或避让搬迁补助;卫生院要组织医疗救护人员,对受伤灾民进行有效救治,做好灾后防疫工作;镇级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并将地质灾害调查处置结果上报镇人民政府。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及时预案报告地质灾害灾情信息,不服从指挥调度,不认真负责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将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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