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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集体商标政策
发布时间:2022-07-05   录入:雁江区祥符镇人民政府

 

(一)政策依据

1.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扶贫产品销售体系促进精准脱贫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厅(201835号)

2.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四川扶贫”集体商标用标产品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农业函(2018610号)

3.四川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扶贫”公益品牌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脱贫办发〔2019〕60号

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助力脱贫攻坚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869号)

5.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送《关于创新扶贫产品销售直通渠道实施方案》等三个文件的函(川商函(2018419号)

6.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促进电商销售扶贫产品财政奖补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18139号)

7.中共四川省直机关工委关于定向采购“四川扶贫”标识扶贫产品的通知(川直工委(2018110号)

8.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定向采购“四川扶贫”标识扶贫产品的通知(川教函(2018537号)

9.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扶贫产品销售体系促进精准脱贫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工商发(201871号)

10.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

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扶贫产品销售体系促进精准脱贫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经信质量函(2018909号)

(二)对象范围

全省有脱贫人口的161个县(市、区)范围内生产、加工和销售扶贫产品的市场主体,包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社会团体和其他经营组织,以及与四川扶贫产品的生产、经营等有合作关系的市场主体。

(三)政策规定

1.申报“公益品牌”的市场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应取得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等法人主体资格;二是应具备相应的食品卫生、安全等许可证,服务型的市场主体需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三是申报主体应建立稳定的带贫益贫机制,长期稳定带动贫困户3户以上。其中: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务工3人以上或流转贫困户土地3户以上或给贫困户配置股份3户以上或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3户以上。产地证明和带动效果证明由县级乡村振兴部门核实证明和监管。四是3年内市场主体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延续政策)

2.认定扶贫产品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是符合《“四川扶贫”公益品牌申请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类别清单》(详情查询http://brandyunbciloucom/);二是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出具相应的质量检测报告、合格证或相关质检部门出具的质量安全证明;三是3年内无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延续政策)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产品或服务可优先认定为扶贫产品:一是已被省扶贫部门认定为扶贫龙头企业生产的;二是通过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三是获得省级以上的品牌、品质认定和认证的;四是已进行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的;五是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标准的;六是已建成质量追溯体系的;七是以个体贫困户为基础的家庭农场(作坊)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已进入市场,并具备地域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八是纳入省级中医药产业专项重点项目单位生产的;九是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证书的。(延续政策)

4.申报渠道。公益品牌由各级供销部门逐级审核,推行网上申报审核系统,网址:http://brand.yunbeilou.com/.(延续政策)

5.审核程序。(1)县初审。各县(市、区)供销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重点审查申报主体的资质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2)市复核。县初审后上报市(州)供销部门复核,市(州)供销部门复核后报省供销社核定,并应加强对县的指导和监管,做好统计工作。3)省核定。四川省供销社在收到市(州)复核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4)商标授权。四川省扶贫开发协会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益品牌授权,并颁发《“四川扶贫”公益品牌授权使用证书》,有效期为两年。(延续政策)

        6用标产品出现任何产品质量问题,由用标市场主体承担全部责任。凡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产地及带动效果弄虚作假的用标主体,一律取消用标资格。(延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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