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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资阳市雁江区祥符镇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14   录入:雁江区祥符镇人民政府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级各部门、驻镇各单位:

《资阳市雁江区祥符镇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已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印发你们,请知悉及认真遵照执行,并结合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推动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

 

附件:资阳市雁江区祥符镇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附件

资阳市雁江区祥符镇信访工作联席会议

工作规则

 

一、性质和人员

 

第一条  资阳市雁江区祥符镇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是党委、政府领导下的议事协调机制。

第二条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主要召集人由主要领导担任;召集人由政法委员担任;成员由村(居)、相关(单位)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第三条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设专项工作小组,专项工作小组由镇级有关部门牵头负责,分管领导同志担任组长,牵头部门负责同志担任第一副组长。

 

二、指导思想和职责任务

 

第四条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深入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政治责任,坚守人民情怀,坚持底线思维、法治思维,服务全区工作大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是加强党对信访工作领导的重要抓手,负责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主要职责是:

(一)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研究分析全镇信访工作形势,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三)指导推动全镇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和信访法治化建设;

(四)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协调指导解决和化解具有普遍性的信访突出问题;

(五)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疑难复杂信访事项;

(六)领导组织信访工作责任制度落实、督导考核等工作,负责信访工作考核的监督和追责,督导各村(居)、部门完成重点信访工作任务;

(七)指导各村(居)、部门信访工作;

(八)承担中央、省、市、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会议制度

 

第六条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主要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全体会议由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主要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全体成员出席,每年召开不少于1次。根据需要,可确定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工作会议由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主要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也可委托其他领导同志主持,相关成员参加。

第八条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专项工作小组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专题研究解决相关行业(领域)突出信访问题,安排部署相关工作。专题会议由专项工作小组组长主持,也可委托第一副组长主持。会议研究事项应当及时向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报告。

第九条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形成的会议文件,报请主要召集人审定后,印发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贯彻落实,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向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报告。

第十条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研究涉及信访工作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应当及时向党委、政府请示报告。

 

 

四、信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办公室

 

第十一条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做好本地、本系统、本领域的信访工作,认真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报送落实情况。及时将本领域重大敏感信访问题提请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处理信访工作中需要跨部门、跨系统协同解决的问题,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二条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社会治理办。办公室主任由政法委员兼任,副主任由社会治理办主任兼任。

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主要包括起草有关文件制度和年度工作要点,收集、综合、通报有关情况;根据联席会议要求,召开工作会议;承办联席会议会务组织、简报编印、文电办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主要包括推动落实信访信息研判、重大信访问题协调处理和信访工作联合督查等制度;督促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做好本领域信访工作,认真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报送落实情况;加强各成员单位之间协调沟通,及时协调处理信访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同解决的问题,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各成员单位就政策性、群体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推动问题解决。

 第十五条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因分工调整或工作变化需要变更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主要召集人报告,并报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成员单位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需要变更的,由成员单位提出,报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五、日常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通过“日常排查+专项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对全镇历史难案积案、缠访闹访及重复信访问题、可能引发集访或越级访等重点问题、重点人员进行深入排查,督促相关村(居)、单位(部门)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调解、疏导等办法,采取针对性措施研究解决,把苗头和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避免小问题拖成大问题,避免一般性问题演变成信访突出问题。

第十七条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建立信访信息分析研判制度。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及时对政策性、群体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从政策层面推动化解;专项工作小组牵头单位要充分发挥牵头揽总的作用,积极协调处理本行业(领域)突出信访问题;对特别重大的突出信访问题,及时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处理;对到省进京集访、缠访闹访和到市区机关办公区大规模聚集的,接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指令后,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和属地负责同志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开展疏导劝返工作。

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建立协调解决问题制度。协调各村(居)、单位(部门)及时处理上级交办和本级排查掌握的信访积案难案,积极推动涉事责任单位牵头研究化解信访重点案件。及时召开工作协调推进会,准确还原案件基本事实,深入剖析矛盾问题成因,找准问题症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制定化解方案,推动责任单位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建立联合督查制度。联合督查由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或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报请联席会议主要召集人批准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实施,也可由专项工作小组牵头部门组织实施,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联合督查采取实地、视频、网络等形式,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对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完成信访工作重点任务、化解信访突出问题等情况组织开展联合督查。联合督查完成后,组织实施单位将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村(居)和单位(部门)进行反馈,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信访工作联席会议,重要问题向党委、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建立并完善工作报告制度。对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信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情况,以及开展信访工作、本领域信访信息分析、解决本领域信访突出问题情况等,各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向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报告。

 

六、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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