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全区处置各类农机事故的能力,规范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流程、提高处置救援能力,科学有效地做好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其它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农机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科学、高效、有序建立健全处置农机事故与农机突发公共事件的长效机制,掌握应对农机事故与农机突发公共事件的主动权,坚持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统一、有序、高效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农机部门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维护农机安全生产的正常工作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农机化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安全的发展环境。
二、工作原则
坚持农机事故“属地管理”和“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认真做好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着力点,提早预警、及时响应、科学应对、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强化事故预防与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相结合,加强安全宣传与教育培训,做好农机事故的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各村(居)和任何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农机事故。
三、农机安全事故等级
根据农机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
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牲畜伤亡、机具、财物损坏等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农机事故。
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牲畜伤亡、机具、财物损坏等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农机事故。
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牲畜伤亡、机具、财物损坏等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农机事故。
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牲畜伤亡、机具、财物损坏等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农机事故。
造成以上农机事故后,启动本预案。
四、应急组织
成立和健全农机事故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成立相应的农机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
(一)组织领导及日常工作机构
镇人民政府成立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配合区政府、督导各村(居)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组 长:王 庆 镇长
副组长:许 伟 纪委书记
徐 冲 党委委员
杨冬梅 副镇长
罗 伟 副镇长
刘彦成 副镇长
组 员:何林丽 党政综合办主任
周德富 祥符镇派出所所长
冯天奎 财政所所长
胡华扬 社会治理办主任
马福才 祥符中心卫生院院长
陈 波 司法所所长
黄 兵 农服中心主任
付方军 农服中心副主任
各村(居)干部
报案电话、24小时值班电话:028-26721012
(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农机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农机事故,制定现场抢救和紧急处置措施,协调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及时向应急领导机构报告事故进展、救援等情况。
总 指 挥:王 庆
副总指挥:罗 伟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四个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组 长:刘彦成
成 员:黄 兵 印建超 董志铖
具体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的宣传、新闻、卫生等工作,保证事故事态得到有效控制,事故信息得以准确及时上报和对外发布。
2.现场救援组
组 长:徐 冲
成 员:周德富 马福才 胡华扬 付方军 王大彬 各村(居)干部
具体负责指导保护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伤员及财产,协助当地政府疏散人员,处理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物品,最大限度降低危害程度。
3.事故处理组
组 长:罗 伟 周德富
成 员:陈德文 胡华扬 黄 兵 陈 波 各村(居)干部
具体负责指导勘查事故现场和事故农业机械当事人的检验、检测和鉴定,制作现场勘查笔录;负责指导清查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审查事故证据、分析事故成因和各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负责指导查明事故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组织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制作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负责指导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等。
4.后勤保障组
组 长:杨冬梅
成 员:冯天奎、胡华扬、黄兵负责协调、指导应急处置的资金、装备、物资及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通讯及交通应急保障等工作。
五、农机事故应急信息报告
建立健全农机事故报告制度,向社会公布农机事故报案电话,建立农机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加强对农机事故应急信息报告的管理。
(一)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二)各村(居)要严格执行农机事故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农机事故信息,并经迅速核实事故有关情况后,立即按规定进行上报。
发生农机事故后,接到报告后应第一时间通过电话等形式立即报告镇人民政府,并按规定逐级报告,每级上报时间口头报告不得超过0.5小时,书面报告不得超过1小时。重大(包含重大)以上农机事故确保在2小时内报告至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
(三)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驾驶操作人姓名、驾驶操作证等情况;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农业机械类型、号牌、行驶证、是否装载危险物品及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5.事故简要经过;
6.领导是否到场,已经采取的措施;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六、事故应急响应
(一)响应程序和处置
1.接到事故报告后,镇政府分管领导、农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成立临时工作小组,协调安监、公安、急救、保险等部门联合行动,制定工作方案,实施先期处理,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尽最大努力减少伤亡降低损失。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2.镇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分管领导、农业中心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成立临时指挥小组,尽快获取信息,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在应急处理程序中,乡镇人民政府部署工作前由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区政府采取措施前,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
4.现场秩序和抢救工作由现场指挥组统一指挥,其他各组要按各自的职责分工,服从指挥和调遣,迅速有序开展救护工作。
5.在进行重特大农机事故抢救时,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标明位置,作出标志、拍照、摄像、绘制现场简图和书面记录,请现场证人签字确认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6.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物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协助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7.对造成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8.如遇死亡众多,后果特别严重的事故,应当在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协调各职能部门及时抢救伤员,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9.积极配合领导、专家对事故救援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二)事故现场勘查
1.农机事故现场勘查,应当全面、及时地收集有关证据。到达现场后,根据工作需要,把现场勘查人员分为:现场保护、访问调查、现场勘查取证(测绘现场图、拍照、录像)等若干工作小组。
2.按照事故处理程序和要求,保护现场,划定事故现场范围;确定事故当事人,控制肇事人,查找证人;拍摄现场照片(录像),丈量、绘制现场图,采集物证、提取痕迹,制作询问笔录。事故现场如有可能因时间、地形、气象等原因灭失的痕迹或证据,应当及时提取。
3.事故勘查、现场图绘制完毕后,农机事故处理员、当事人或见证人应当在现场图上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的或无能力签名的,可以由见证人签名;无见证人或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记录在案。
4.现场拆除,现场丈量、绘图、摄影(录像)、提取证据等勘查工作结束,现场遗留物的清点、造册、处理以及对尸体和农机具、牲畜等财物的转移、处理完毕,经现场组负责人复检后请示现场总指挥同意,拆除现场。
(三)事故责任认定
1.镇政府配合相关部门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2.根据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和检验情况,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过错责任或意外原因,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进行综合分析,作出定性、定量的责任认定结论,并将认定结论分别通知当事人。
3.事故责任人触犯刑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应急结束
当农机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财产、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财产得到妥善保护后,经现场指挥组研究,总指挥宣布应急处理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全部结束。
七、后期处理
(一)善后处置
现场指挥组负责协调好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财产损失的善后处置,敦促保险、救护单位及时垫付、支付抢救费用,开展伤亡人员、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
(二)事故调查
1.农机事故发生后,镇人民政府、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组织有关村(居)分析总结事故性质、明确责任、查明原因,对于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建立事故倒查、责任追究制度,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制定的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认真查明分析事故原因,对工作失误、渎职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农业部相关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