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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雁江区堪嘉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30   录入:雁江区堪嘉镇人民政府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级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强化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及省、市、区的有关要求,堪嘉镇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了《雁江区堪嘉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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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雁江区堪嘉镇人民政府

2020330

 

 

 

 

 

 

 

 

 

 

 

 

 

 

 

 

 

 

 

 

 

 

 

 

 

 

 

 

 

 

 

 

 

 

雁江区堪嘉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实施方案   

 

一、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0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区委提出的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区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促进乡村振兴战略高效实施。

(二)编制目的

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我区生猪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资阳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资阳市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和《雁江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四)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五)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雁江区堪嘉镇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领导小组及职责

(一)组成人员

 长:刘   镇人民政府政府镇长

副组长范中泽  镇人大主席

王能权  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镇党委副书记、派出所长

   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镇党委组织、统战委员

   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员:杨    镇经发办主任

刘绍东  镇财政所长

   镇党政办负责人

邱文军  镇畜牧站长

罗泽元  镇建环中心主任

   镇食药所负责人  

陈胜广  工商所长所长

        王海龙  镇卫生院长

(二)指挥部主要职责及工作机构

镇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镇非洲猪瘟防控应急处理各项工作,并根据非洲猪瘟防控形势,研究出应急处理中可能会出现的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党政办,负责日常工作,协调有关单位落实领导小组决策部署,对重要事项进行跟踪督办。组织非洲猪瘟疫情联防联控会议,确定参加单位和专家,召开非洲猪瘟传入风险评估会,讨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未来工作建议。黄煜尧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镇畜牧站:负责做好疫情排查,指导养殖场户做好生物安全防护,强化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加强移动监管,密切关注从高风险区过来的运输车辆,禁止从高风险区引进生猪及其产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畜禽及其产品绿色通道查验工作;组织协调各村(居)和相关部门,按照抓早抓小、从严控制、联防联控的原则,依法做好非洲猪瘟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养殖环节泔水养殖的监管工作。

镇党政办:负责密切关注与非洲猪瘟有关的舆情动态,科学引导舆论,对我镇疫情相关的报道把关,防止恶意炒作。

镇派出所:负责疫区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管理和动物防疫检查站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农业等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逃逸、闯关、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做好疫情处置;依法加强有关案件侦办,依法严厉打击经查实的恶意传播非洲猪瘟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

镇财政所:负责根据防控应急工作需要,保障非洲猪瘟疫情防控经费,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镇建环中心:负责协助政府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中畜禽无害化处置场地选址,及时采取防止污染措施。负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管工作。对泔水养殖运输环节实施监管并建立台账。

镇食药所:负责流通环节动物产品监管,严防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进入餐桌;加强肉类生产企业、肉类交易市场、商场超市、餐饮服务等生产经营场所食品安全及泔水处置建立台账,签订责任书等监督检查。

镇卫生院:负责加强人畜共患病知识宣传、解疑释惑和诊治,切实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镇工商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关闭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活动。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领导小组成员需要调整的,由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组长审批。本领导小组不属议事协调机构,根据国务院疫情解除情况和我市、我区防控工作情况,适时撤销。

三、疫情排查、监测、确认、报告与采样送检

(一)疫情排查

各村(居)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做好生猪养殖场(户)、野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厂)、交易市场、生猪贩运户和无害化处理收集点等环节非洲猪瘟的排查工作,充分发挥当地群众、村级动物防疫员(疫情观察员)能动作用,对养殖户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排查台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确诊、早处置。农业、林业、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密切监视家猪和野猪的健康状况。

(二)疫情监测

镇畜牧站应当根据市、区农业局的统一部署及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非洲猪瘟的监测工作,并配合省、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监测工作。

(三)疫情确认

1.临床可疑疫情:经区级以上两名兽医师临床观察,符合《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规定的流行病学特点、临床表现和病理变化,判定为临床可疑疫情。判定为临床可疑疫情的,应在1小时内报告区农业局,区农业局接到临床可疑疫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要求逐级上报省农业厅,同时报告区人民政府(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

2.疑似疫情: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临床可疑疫情按照《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要求采集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经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农业农村部指定实验室检测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判定为疑似疫情。判定为疑似疫情,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立即报告省农业厅,1小时内以快报形式报告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尽快将核酸阳性样品送至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

3.确诊疫情:经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复核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判定为确诊疫情。接到疫情确诊报告后,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1小时内报告区农业局,区农业局立即报告区人民政府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

(四)疫情报告与采样送检

1.疫情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当立即报告镇畜牧兽医站,并做好临时看管工作,不得擅自处置。

镇畜牧站应当密切关注国内外特别是辖区非洲猪瘟疫情动态,组织开展疫情排查和临床巡查,发现或接到疫情报告应当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

2.样品采集与送检。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判定为临床可疑疫情的,立即报告区农业局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逐级上报,2小时内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测。

四、疫情响应

(一)疫情分级

按照农业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和省、市的规定,将在我区范围内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三级:

1.特别重大(I级)疫情:在15日内,包括雁江区在内全省有2个以上(含)市州行政区发生疫情。

2.重大(II级)疫情:在15日内,包括雁江区在内资阳市市行政区内1个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发生疫情。

3.较大(III级)疫情:在我区境内的公路口岸、铁路口岸和国际空港进口的生猪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二)疫情响应

1.先期处置。发生可疑疫情后,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有效控制疫情发展。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组织对周边生猪养殖场开展紧急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2.特别重大(I级)和重大(II级)疫情响应。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暂停生猪及相关产品跨境调出,在全镇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3.较大(III级)疫情响应。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排查等工作,暂停相关进口生猪调运。

(三)应急响应的终止 

非洲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区农业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五、应急处置

(一)临床可疑和疑似疫情处置

对发病场点实施严格隔离、严密监视措施,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粪便、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使用碱类、酚类、氯制剂、醛类等高效消毒药,每天消毒3-5次;拟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摸清易感动物数量、分布;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场点按照《非洲猪瘟紧急排查工作方案》开展排查监测、采样送检。必要时,报请区人民政府采取封锁、扑杀等应急响应措施。

(二)确诊疫情处置

疫情确诊后,区农业局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1.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划定原则:

疫点:以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交易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交易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有野猪活动的地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2.封锁原则:

发现疫情上报区农业部门,由区农业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区人民政府发布疫区封锁令,根据相应的疫情等级,启动相当级别的应急响应机制。

3.疫点内采取的措施:

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对活猪采用无血(如电击)致死方式扑杀;对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采取焚烧、深埋、化制等方式就近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厨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等采取深埋、密封发酵等方式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污水等严格彻底消毒;对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4.疫区内采取的措施:

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点,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排查和采样送检工作,根据调查和检测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5.受威胁区内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开展疫情排查和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6.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

镇林业站负责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养猪场(户)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

7.疫情追踪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至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进行追踪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猪场(户)进行采样送检,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输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猪场(户)进行采样送检,分析疫情来源。

8.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和消毒6周后,经市农业局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验收应邀请省非洲猪瘟防控专家委员会3名以上专家参与),由区农业局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区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终止应急响应,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至少空栏6个月方可恢复生产。

六、生猪移动监管

(一)动物检疫:督促养殖场(户)和生猪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按规定申报检疫,切实加强动物产地、屠宰检疫工作,严格实施临栏检疫和同步检疫,对于非洲猪瘟可疑临床表现和病理变化的生猪及其产品,要依法处置。

(二)调运监管:切实加强生猪及产品跨省(区)调运审批、检疫和监管,严格落实指定通道落地检疫、隔离、消毒、无害化处理等防控措施,严禁从非洲猪瘟疫区及相邻地区调入生猪及产品。农业、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加强生猪及产品运输车辆管理,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及时调整调运措施。

七、应急物资的准备

镇畜牧站要根据疫情形势,提出防控急需物资采购计划,及时采购、储备消毒药品、消毒喷雾器、动物扑杀器、防护服、护目镜、口罩、手套、鞋套、胶靴、隔离条带、警示标识牌(隔离标识、无害化处理标识)、照明灯、帐篷、麻袋等防控应急物资。区财政局要做好资金保障,加强应急物资使用监管。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均应统一成立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镇畜牧站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辖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要在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二)物资保障。按照《雁江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包括诊断试剂、消毒药品及器械、封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

(三)资金保障。镇财政所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在非洲猪瘟疫情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按照《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8号)有关规定补偿。

(四)技术保障。镇畜牧站会同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大力提高非洲猪瘟监测和诊断能力,负责辖区范围内生猪非洲猪瘟疫情排查、流行病学调查及应急处置等技术指导,切实做好临床可疑发病生猪及其产品样品采集、运送、保存和送检工作。

(五)人员保障。加强应急处置人员队伍建设和培训,积极组织开展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演练。一旦发生疫情,要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六)信息保障。指定专人每日收集、整理、汇总和分析本地疫情信息和最新工作进展,按要求上报。

(七)法律保障。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八)宣传教育。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防控技术宣传与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工作。要通过多种媒体普及非洲猪瘟防控知识和应急处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九)监督检查。区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对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实施过程进行督导与监督检查,对在疫情应对、处置过程中不作为、措施不力、未尽到职责和义务,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损失或后果的单位及个人将实行责任追究,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九、附则

1.本实施方案由资阳市雁江区堪嘉镇非洲猪瘟防控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主办:资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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