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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雁江区中和镇人民政府 关于收取2023年垃圾清扫保洁及清运处理费的通知(中和府发〔2023〕16号)
发布时间:2023-04-04   录入:雁江区中和镇人民政府

镇级各单位、企业、个体经营户、居民:

为进一步加大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力度,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步入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结合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牢固树立爱清洁、讲卫生的思想观念,始终保持中和镇良好的卫生环境和整洁有序的乡村风貌。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规定及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收取2023年中和镇垃圾清扫保洁及清运处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所有驻镇单位、企业、医院、个体工商户、居民。

二、政策依据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及场镇(村)环境工作运行需要。

三、征收时限

按年征收。

四、收取标准

垃圾清扫保洁及清运处理费按年度收取,当年6月30日前交纳本年度费用。收取标准按不同性质分为以下四类:一是驻场镇各单位,二是驻镇企业,三是个体经营户,四是各村(居)民户,垃圾清运费收取根据各村实际由村民自制进行收取。

具体交纳金额以附件为准。

五、主要用途

场镇垃圾清扫保洁及清运处理费由镇财政所统一管理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场镇(村)公共区域路面及垃圾桶、垃圾池的清扫保洁,垃圾运输和处置清理工作。

各驻镇单位、企业、个体经营户、村(居)民认真按照通知规定,积极按时按标准交纳场镇垃圾清扫保洁及清运处理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不按规定缴纳费用的将依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问责及严肃处罚。

附件:2023年中和镇垃圾清扫保洁及清运处理费收取标准

 

                             资阳市雁江区中和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4日

 

附件

2023年中和镇垃圾清扫保洁及清运处理费收取标准

序号

类别

单位名称

数量

金额(元)

序号

类别

单位名称

数量

金额(元)

1

驻镇

单位

中和中学

1

28000

19

 

场镇企业

中和酿造公司

1

2000

2

镇中

1

12000

20

 

 

 

3

中和小学

1

7000

21

天然气公司

1

2000

4

教育管理组

1

20000

22

自来水厂

1

2000

5

中心卫生院

1

20000

23

中铁二局

1

2000

6

派出所

1

5000

24

 

 

 

 

榨油坊

1

150

7

工商所

1

1000

 

25

烤酒坊

1

150

8

税务所

1

1000

26

超市及建材类

面积50平方米

150

9

畜牧站

1

1000

27

100平方米面积>50平方米

300

10

林业站

1

500

28

面积>100平方米

600

11

广播站

1

500

29

餐饮

面积50平方米

300

12

法庭

1

1000

30

200平方米面积>50平方米

500

13

运输社

1

500

31

面积>200平方米

1000

14

供销社

1

500

32

宾馆

房间数10

500

15

银行

农业银行

1

5000

33

房间数>10

800

16

四川农信

1

5000

34

再生资源

1

400

17

邮储银行

1

5000

35

汽修类

1

400

18

场镇、村(居)民户

1户

60元/年

36

其他个体经营户

1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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