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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资金项目管理政策
发布时间:2022-07-01   录入:雁江区丰裕镇人民政府

衔接资金项目管理政策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

2.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22号)

3.四川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2136号)

(二)对象范围

全省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的县(市、区)。

(三)政策规定

1.资金分配。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农村脱贫残疾人巩固提升任务进行分配。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调整政策)

2.支持范围。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包括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十三五”易地搬迁后续扶持,外出务工劳动力稳定就业)、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包括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实施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困难群众饮用低氟茶,以工代赈,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农村脱贫残疾人巩固提升项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调整政策)

3.资金审批。衔接资金实行“四到县”制度,由县级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年度计划、目标任务等自主安排使用。(延续政策)

4.时限要求。市(州)在收到衔接资金后,30日内将资金下达县(市、区);县级在收到上级下达资金60日内,对资金安排等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告公示。(延续政策)

5.计划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商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县委常委会审定,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审定的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项目;县级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启动后,可预拨部分启动资金,预拨比例根据合同约定或视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延续政策)

6.方案报备。县级围绕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目标任务,在资金使用范围内,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10日内报省、市(州)财政、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宗委、农业农村、林草和残联等部门备案。(延续政策)

7.项目管理费。县级可根据资金项目管理需要,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到县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解决。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支出。(延续政策)

8.其他规定。县级可根据实际,统筹安排到县省级衔接资金和不超过30%的中央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2021年用于产业发展的衔接资金规模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到位衔接资金总规模的50%,且不低于2020年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占比。(调整政策)

        9.预算执行率10分。1年以内的预算执行率达到100%得5分;执行率在85-100%之间,按比例得分;执行率低于85%得0分。1-2年的资金预算执行率达到100%得4分;执行率在95-100%之间,按比例得分;执行率低于95%,得0分。不存在2年以上的资金结转结余情况,得1分。(调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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