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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雁江区保和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3-06   录入:雁江区保和镇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制度,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发展集体经济,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四川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办法》、《中共资阳市纪委、中共资阳市委编办、资阳市监察局、资阳市财政局、资阳市农业局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代理服务制度的意见》、资雁府办发(2017)89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之规定,结合我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包括:(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货币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二)除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三)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自然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属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挪用。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村级“三资”管理人员的管理及培训。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财政所,镇经发办、镇农业服务中心、镇畜牧站、镇林业站抽调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镇“三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包括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各项制度的建立、日常业务的指导、经济活动的审计及监督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及考核等。

第七条 镇“三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镇农村集体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包括制订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细则、农村会计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八条 建立保和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心,监管中心设在镇财政所,工作经费纳入镇级财政预算。每年定期督查建制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情况,推行农村集体“三资” 管理信息化,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强化集体“三资”管理,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集体各项资金、资产、资源,努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占有、出售、收益、抵押、担保、退出、继承和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第二章 内部控制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如实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状况,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保护集体“三资”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货币资金(现金和存款)、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借款等经济业务的会计控制。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单位和农户取得货币资金时手续要完备,必须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所有货币资金均应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开支审批制度,严格现金开支审批手续。对于重要大额(额度由镇人民政府确定)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得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经办人有权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应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禁止账外设账、坐支现金。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销售合同、发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造成损失的由审批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经办人员对审批人超越授权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反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接到反映后应在 7 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进行严格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存货入库时,由财务人员填写入库单,保管员根据入库单清点验收,核对无误后入库;出库时,由财务人员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出库单出库。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存货要定期盘点核对,年终前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审批的对外投资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反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接到反映后应在 7 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决策、评估及其收回、转让与核销等对外投资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改变集体决策意见。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对外投资业务各环节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书、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的管理,明确各种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会计核算,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年终前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业务的全过程。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借款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借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借款合同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三章 集体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包括发包及上交收入、资产出租、财政补助、上级拨入资金(含项目建设资金)、直接经营所得、征地补偿费、新农村建设资金、扶贫资金、一事一议资金、工作奖励(个人奖励除外)、捐赠、实物变价款和其他收入等。凡发生集体收入都必须由村集体如实开票及时入账,禁止设立账外账。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主要包括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用以及公益事业支出、福利性支出、投资项目支出等。实行按时报账制,每季度至少报账 1 次。

第二十四条 实行备用金制度。一般的村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 元,1500人以上的村其限额最高不得超过 3000 元,超限额部份应及时解交“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管。备用金的领取由村报账员申报,村财务负责人审批,镇人民政府“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主任审核同意。严禁白条抵库。村组干部因公外出确需预支款项的,由经手人办理手续。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村组干部收取的各类款项,必须及时足额解交出纳人员,交接款项时必须手续完备,责任明确。

第二十五条 实行票据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款时,属经营性收入的,应出具相关税务发票或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属非经营性收入的,应出具加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属一事一议的,应出具本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监制的专用收据。严禁无据收款。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支出时,应取得合法原始凭证。严禁“白条”入账。确实无法取得合法原始凭证的,应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凭证”,金额控制在 500 元以内,由经办人说明原因,两人以上证明,经审核审批后方可报销。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建设支出中全部或部分向上级部门报账的,应将已审核通过后的原始凭证及相关附件的复印件(报账单位在复印件上盖章并注明其真实性),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项目的支出凭证记账,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的完整性。

第二十六条 实行收支审签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明确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等。村委会主任行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批权。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切收支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原始凭证,经手人注明用途、证明人证实,提交村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监委)审核通过,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后,财务人员方可报账和记账。2000元以上支出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才能进入办理程序。

第二十八条 村监委对审核有异议的财务开支事项,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严格控制村级管理费用。对差旅费、办公费、报刊费等实行限额制原则上不超过2500元。上级拨付给村级的各类工作经费,应主要用于开展工作,其中可用于奖励个人的额度按有关规定由镇人民政府以文件形式确定。除上级有明文规定外,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定且公示 7 个工作日并报保和镇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发放或变相发放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的加班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补助、补贴等报酬。

第三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各项往来结算业务,须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结算原则,及时办理结算手续,做到有证有据手续齐全,严禁利用应收、应付、内部往来账户弄虚作假,隐匿收支。对不遵守往来结算原则和制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必须纳入一事一议专户进行专账核算,做到专项使用,并及时张榜公布其筹集、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镇农民负担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村一事一议筹集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强化资金审计,及时查纠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确保一事一议筹集资金合理使用。

第三十三条 严格集体债权债务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的总额、构成、用途、债权清收方案、债务化解方案、还款计划、资金来源等,要定期、及时、专项公开,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债务单位撤销,依照民事诉讼法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保和镇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方可核销。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 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履行合法审批手续,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将集体资金出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将集体资金用于股市、次级债等高风险投资。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扩大再生产确需大额举债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非生产性投资不得举债。严禁为企业、个人提供债务或信用担保。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规定,擅自借款形成的债务,按照“谁决定借款,谁负责还债”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收欠还债、拍卖还债、化转债务、核销减债等有效措施,逐步化解已经形成的不良债务。

第三十九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密切监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动态,建立健全债务监测和预警机制,监测和评估债务风险,预防和控制由债务引起的突发事件。

第四章 集体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实行账、实管理,做到账与实物相符,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清产核资,依法界定资产所有权,如实登记和反映本经济组织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现状、价值的变动情况,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型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已出让或报废的,应按规定及时核销。

第四十三条 建立集体资产保管、清查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各项资产指定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定期核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集体资产清查,核实实存数量,做到账实相符。财会人员每年应对各类资产承包、出租、出让情况与相关合同进行核对,保证承包费、租金和出让金全额入账。

第四十四条 建立资产评估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方式发包、出租、出让集体资产的,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的,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保和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聘请涉及相关专业的单位或人员参与评估工作,数额较大的重要资产评估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四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项目立项开工前,应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可实行招投标,强化工程监理,凭竣工验收结算表支付工程款。

第四十六条 实行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方案,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价格以及是否招投标等事项,并签订由区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式样的合同文本;实行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者的责任、经营目标、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第四十七条 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原值2000元以下的由村“两委”决定;原值2000元以上的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镇人民政府“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后方可处置。处置方法实行公开协商、竞标、竞价方式,价值较大的实行公开招投标,确保固定资产保值增值。处置所得要及时足额缴入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资金专户,并进行财务核算,且登录固定资产登记簿资产目录。

第五章 集体资源管理

第四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台账, 并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建立林地、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明细台账,详细记录各项资源性资产的面积、平面图、界限等项目,加强对资源性资产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可由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或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也可以采取集体资产参股、联营和股份合作经营方式,保证集体资源的保值、增值。

第五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出让的,应当制定相关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人民政府“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采取公开协商、竞标、竞价的方式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价值较大的资源处置必须公开招标投标,并聘请专业单位和人员参与。

第五十一条 有土地补偿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土地补偿费专项台账,详细记录被征地面积、所在地域、征地发生的农转非人数、土地补偿费的应收金额、实收金额、使用情况、留存情况等,加强对土地补偿费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款必须上下核对清楚,应补助给农户所得部分和青苗补偿必须按政策规定如数兑现给农户,做到章印齐全,手续清楚,严禁弄虚作假截流资金。应由集体所得部分应及时记入公积公益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要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并在村务公开栏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委托代理

第五十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行委托代理服务。镇建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简称“三资”代理中心),隶属镇人民政府管理,挂靠财政所。接受区农经局的业务指导和区财政局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三资”代理中心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十四条 “三资”代理中心的职责:(一)坚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按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进行会计核算;提供农村集体财务公示资料;定期向保和镇财政所报送财务统计表。(二)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本办法及有关制度和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支凭证审核记账,进行会计核算。(三)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查。(四)核算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年度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编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民主讨论的收益分配预案。

第五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置报账员,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及配偶不得担任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报账员。

第五十六条 报账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选举或推举产生,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实行定期报账。

第五十七条 报账员职责:(一)编制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决算方案;(二)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金账薄、资产台账的登记和核实等事务;(三)负责原始凭证的审核、报账;(四)领取、管理本集体经济组织备用金;(五)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公布榜的填写并公开;(六)负责保和镇和村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七章 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第五十八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大活动和事项,包括集体土地的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是决定该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三资”活动和事项的决策机构。

第五十九条 村监委对农村集体 “三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负责,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十条 村监委的职责是:(一)参与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二)监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三)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做出解释;(四)审查各项收支,并否决不合理开支;(五)协助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十一条 村监委要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掌握必要的财务会计知识和农村经营法规政策。

第六十二条 村监委应至少按月或季度召开理财会议,履行理财职责。开展集体收支原始票据的审核监督,对符合规定的票据加盖村监委会印章;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成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将 “三资”管理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如实地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成员监督。

第六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每月或每季度公布各项收支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水电费、一事一议资金、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村级财政转移资金的使用、国家惠农资金的使用和发放等重大事项。

第六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收支必须及时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对于专项财务活动,应及时单独进行公布;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逐笔公布,并留档备查。

第六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三资”账目须真实可靠;“三资”公开资料要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监委主任负责人签字,报保和镇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立意见簿或意见反馈栏等,听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和建议,并解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反映的问题。

第六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要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办法和议事规则,指导村监委工作,使监督委员会发挥管财、用财的监督作用。

第六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集体“三资”管理情况进行咨询,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应及时作出答复。村民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向保和镇人民政府、区农经局和区财政部门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保和镇人民政府、区农经局和区财政部门提出的意见及建议,要认真处理,限期整改,及时作出答复。

第八章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第七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房、建桥、铺路、改水、平田整地、河道疏浚等基本建设项目,应按照“村民自治”原则,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工程实施方式。

第七十一条 政府投资达到下列标准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发包应当引入竞争机制,其中:(一)使用国有资金在 20 万元(不含 20 万元)以下的项目以竞争性谈判确定承包人;(二)使用国有资金在 20 万元(含 2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不含 200 万元)的项目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比选办法》以比选方式确定承包人。(三)使用国有资金在 200 万元(含 2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

第七十二条 使用国有资金在 20 万元(不含 20 万元)以下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竞争性谈判:(一)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推荐产生项目承包人评审委员会;(二)评审委员会根据项目设计文件工程造价预算确定本建设项目的控制价;(三)张榜公布项目信息,公布时间必须在 5 个工作日以上;(四)评审委员会组织对报名的申请人进行资质审查,对业绩、信誉度进行实地、实际考察,参加竞标的申请人应当在 3 个(含 3 个)以上。(五)召开会议,依据建设项目承包价、申请人资质等级、业绩情况、信誉度及申请人的现场演讲对竞标人进行现场综合打分;(六)根据最后的得分确定工程建设承包人,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第七十三条 使用非国有资金建设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公用事业的项目,也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十一、七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十四条 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实行专群结合,即采取成立专业质量监督组和群众监督相结合方式。(一)保和镇人民政府抽调专业技术骨干组成项目建设技术指导、质量监督小组,为村无偿提供技术指导;(二)发挥群众积极性,民主选举产生质量监督小组,参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三)制作项目公示牌,将工程项目的技术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开(完)工日期、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督人员、举报电话向群众进行公示;(四)工程完工,由专业人员和群众代表组成验收组,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填写一式三份工程验收报告单,全体验收人员签名,会计人员凭合同和验收报告单、工程付款票据履行付款报帐程序。

第七十五条 工程在验收合格后,将工程概算和需实际支付价款详细向村民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七十六条 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户贮存;建设资金的拨付,必须严格拨付制度。实行镇、村、施工方三方签字制度,拨付资金时要求镇、村、施工方三方到场签字。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七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保和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内容要完整、系统。“三资”管理档案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情况;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产台账、财务计划、财务公开、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以及电子数据备份等档案;农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或协议等文书。

第七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保和镇人民政府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分类整理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合同、移交清册、登记薄等资料,装订成册;分村、分类存放保管,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同时归档。会计年度终了后,应按要求和范围及时整理好村级会计档案,装订成册,不得失散、毁损。

第七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三资”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负责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须办好交接手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档案委托“三资”代理中心归档保管。

第八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档案的人员,严禁在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应建立健全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八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具体保管期限应按照《档案保管期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造档案销毁清单。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监委、“三资”代理中心、保和镇“三资”监管中心、保和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鉴定审查,批准后方可销毁。对于其中未了结债权债务的和认为有要参考价值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确无价值时止。

第八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销毁“三资”档案时,应由村监委和“三资”代理中心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应当在销毁清单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相关部门,将档案销毁清单永久存档。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四条 镇农业服务中心、镇财政、镇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定期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及时纠正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十五条 接受区农经局应组织开展农村集体 “三资”的审计工作,主要审计内部控制执行情况、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债权债务、上级拨入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以及成员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使用国有资金在 20 万元(含 20 万元)以上项目,由区农经局会同区审计机关实施审计。

第八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作为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责任主体,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促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对村级每项收支原始凭证在入账前进行审核监督,对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齐全的票据退回;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债、经营效果的跟踪审计;对集体资产、资源拍卖收入的收款、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八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公开、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村范围内的一事一议自筹及财政奖补资金、对外举债、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应收款项的回收情况、集体资产对外投资收益情况等应当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

第八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应当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作出的审计结论向村民公布,接受监督。

第九十条 镇级在审计中查出的农村集体资产和资金流失情况,应提出处理意见;涉及违法违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九十一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纳入村级

绩效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九十二条 有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或者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农村集体“三资”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追究其责任。

第九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和镇以上“三资”监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三)违反规定处置农村集体“三资”,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四)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没有实行公开招投标,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五)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六)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第九十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委托代理服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有权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三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十六条 本办法由镇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九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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