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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和镇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1-19   录入:雁江区保和镇人民政府

保和镇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和《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公益性岗位,是指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以下简称公益性岗位

第二章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待遇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薪酬待遇  

用人单位应按月足额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发放工资并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发放工资不低于资阳市最低工资标准,养老保险按照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缴费基数参保。

区就业局按季度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资阳市最低工资;社保补贴标准为单位缴纳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不包括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缴纳部分。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合同后用人单位不需向公益性岗位人员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章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实行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应根据岗位性质制定本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职责、考勤考核等管理制度,明确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职责、工作纪律、考核方式。

 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遵纪守法,服从用人单位管理,遵守管理制度,不得迟到、早退,不得脱岗、替岗、旷工,工作尽职尽责,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替换公益性岗位人员,与公益性岗位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于15日内书面函告区就业局。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公益性岗位人员,对公益性岗位人员严格考勤考核,建立管理台账,按政策申请、发放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严禁“吃空饷”、虚报冒领、骗取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

第四章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解聘辞退

第十 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予以解聘:

 (一)本人提出辞职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的

 (六)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十 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予以辞退:

(一)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弄虚作假,顶替上岗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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