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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和镇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1-19   录入:雁江区保和镇人民政府

保和镇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和《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的适用对象:无法离乡、无业可扶、容易返贫且有能力胜任工作的乡村就业困难群体。

第三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设置:乡村道路维护员乡村保洁员护林绿化员社会治安协理员等。按照因事设岗、因需设岗的原则,镇、村可根据实际需求设置和调整岗位。

 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岗位待遇 :按照350/人/月给予岗位补贴,同时镇人民政府需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按照120/人/年的标准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从业期间由镇人民政府发放岗位补贴按季上卡直发。每季度末按规定向就业局申请岗位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乡村公益性岗位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合同后用人单位不需向公益性岗位人员支付经济补偿。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实行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负责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应根据岗位性质制定本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职责、考勤考核等管理制度,明确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职责、工作纪律、考核方式。

 乡村公益性岗位必须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遵纪守法,服从用人单位管理,遵守管理制度,不得岗、替岗、旷工,工作尽职尽责,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用人单位应与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聘用协议,协议最长不超过一年,期满后对考核合格、有能力胜任工作的人员,可继续聘任,但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十一 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替换公益性岗位人员,与公益性岗位人员解除或终止协议,于15日内书面函告区就业局。

第十 用人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对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严格考勤考核,建立管理台账,按政策申请、发放岗位补贴,严禁“吃空饷”、虚报冒领、骗取岗位补贴。

第十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一)本人提出辞职的;

(二)聘用协议期满的;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五)弄虚作假,顶替上岗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通过其他途径实现稳定就业的

(八)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九)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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